给创新者吃一颗“定心丸”
——记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实施二十年
《 农民日报 》( 2019年05月21日 07 版)
资料图
本报记者李竟涵
对育种者来说,它让法治环境越来越好,为育种成果进入市场交易提供了保障。千万元以上的植物品种权转让案例如今已不鲜见,去年,一起判赔4950余万元的植物新品种权案,更成为迄今为止该领域判赔金额最高的案件。
对农民来说,授权新品种的推广带来了实实在在的效益。我国选育的金艳猕猴桃是全球三大优良品种之一,出口到欧洲每枚能卖一欧元;人工栽培的羊肚菌新品种一季就能带来亩均近8万元的收入,为推动脱贫致富发挥了重要作用;彩色油菜花新品种有力带动了休闲农业发展。
时间回溯到1999年4月23日,我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同日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开始正式实施。二十年来,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走过了怎样的历程?还有哪些挑战?记者就此采访了业内专家。
品种权是什么——一份授权证书可获益千万元
“2006年,新疆一位农民发现并选育了一个新的红肉苹果品种。2008年他拿到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后,与果汁加工企业签订了品种许可协议,第一期协议就收益1000多万元。”用这个自己亲身经历的故事,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新品种保护处副处长陈红解释了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概念,“品种权申请主体可以是育种家,可以是普通农民,也可以是我们每一个人。被保护的可以是人工选育的品种,也可以是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或改良形成的品种。”
究竟什么是植物新品种保护?
简单说来,植物新品种保护就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是农业知识产权的核心。做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就是给育种创新者赋予财产权,吃一颗“定心丸”,为现代种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品种权保护从法律上赋予植物新品种财产属性。”陈红介绍道,“使育种者能获得经济利益,这又促使育种者有能力也有意愿再投入新品种培育,为品种创新提供了永久动能。”
新品种具备财产属性,育种的科企合作也“活”了起来。“湖南农科院杂优中心与湖南隆平种业签订了七个水稻组合的转让合同,转让金额1000万元,科研团队获益300万元。五年内,这些组合为企业带来利润1.07亿元。”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龚志明告诉记者。
近年来,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申请量增长势头迅猛。据介绍,截至目前,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总申请量超过2.6万件,授权近1.2万件,2018年申请量达到4800多件,相当于前十年的申请总量,年申请量连续两年位居世界第一。
从无到有走过二十年,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不断强化,有效遏制了“育种不如偷种”等恶意竞争行为,有助于构建稳定、公平、透明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推动现代种业发展。隆平高科、垦丰种业、登海种业……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竞争力较强的大型骨干种子企业纷纷涌现,我国企业品种权年申请量已经连续8年超过科研单位。植物新品种保护,已成为我国育种创新的原动力和推进器。
行政管理出重拳——侵权将纳入失信惩戒清单
在种业体制改革的大潮中,植物新品种保护尤为重要。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副巡视员孙好勤指出:“我们的工作重点要由市场准入向知识产权保护转变。凡属市场能解决的,要简政放权、松绑支持。管理的关键,是管好那些市场管不了或管不好的事情。”
二十年来,农业农村部持续开展维权打假专项行动、品种权执法专项检查、制种基地督查等,公布十大维权典型案例,检查种子企业万余个次,抽取种子样品数十万份,吊销了19家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宣告28个品种权无效。与2011年相比,国内品种侵权案件减少36%。
但是,我国是品种权申请大国,却不是品种权强国,还存在保护力度较弱、维权手段较少等问题。比如品种权保护主要集中在生产、销售两个环节,对运输、储存、加工等环节保护不足等。
针对这些问题,各地做出许了多积极的探索。种业大省湖南不仅每年安排农作物种子安全管理专项财政资金1000万元,更在品种权保护上做到“真管,真查,真罚”。“我们实行‘一案双查’制度。对于查处的种子大案要案,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要追究行政责任。”龚志明告诉记者,“还同公安、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搞好种子行政执法与刑事处罚的衔接,形成打击涉种违法犯罪的合力。”
品种权保护机制的日益完善,大大激发了企业投入科研育种的积极性。2018年,湖南省审定的水稻品种中,企业选育的占95.8%,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取得显著成效。
作为全国最大的杂交玉米制种、蔬菜花卉繁种和马铃薯脱毒种薯生产基地,甘肃省每年备案的种子侵权案例就有2000多个,增加了监管难度。“从制种亲本到种子生产、加工、销售等,植物新品种保护要进行全程监管,始终保持严查严打的高压态势,建立长效机制。”甘肃省种子管理局局长常宏举了个例子,为强化许可品种的后续监管,2018年以来,甘肃就撤销了两家企业的两个玉米品种的生产许可。对有侵权行为的企业,还将列入行政许可黑名单,进一步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
保护创新打击侵权还需重拳。在日前在京召开的中国加入UPOV公约20周年座谈会上记者了解到,今后执法力度将进一步增强,将品种权侵权纳入知识产权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清单,推进品种权信用体系建设。
司法保护不断完善——一次打破常规的案件审判
一旦品种权受到侵犯,应该到哪里寻求司法保护?“品种权案件由省会城市的中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法院管辖。截至2019年4月,全国有37个中院可管辖植物新品种权一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员童海超介绍,“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还在全国各地批复成立了19个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机构。”
2019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知识产权法庭,全国植物新品种民事、行政案件将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统一由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审理。植物新品种保护在知识产权和种业管理中的地位日益提升。童海超指出:“这有利于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明晰裁判规则。”
2018年,全国法院受理的植物新品种权民事一审案件161件。同期,全国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33万多件。每年审理这么多例知识产权案件,是否能在品种权案件中借鉴经验?“不能。”童海超解释道,“植物新品种是有生命的生物活体,而专利是固定不变的技术方案。植物新品种权的案件不能照搬专利权案件来审判。”
有一个案例可以很好地说明这一点。“因为历史原因,两家种企分别持有父本和母本,并采用相同的组合育成了粳稻品种,双方都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认定对方侵权。”
该如何审理?
如果按照“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的传统审理思路,应该判双方都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育种,这无疑是“两败俱伤”的做法。
“但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并不仅仅在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更重要的是通过保护权利,促进知识产权的运用,推动科技发展和经济社会的进步。”童海超指出。因此法院打破常规审判思路,令双方相互授权并互免许可费,让这个已广为推广的杂交水稻良种得以继续种植,维护了诉讼双方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通过本案审理,人民法院创设了一个新的裁判规则。”
虽然从数量上看并不多,但童海超表示,“作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最能服务社会、保障民生的部分,植物新品种权案件一直是我们审判的重点。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合作,形成保护合力,可以更加有力地服务和保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种创新和品种保护。”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大事记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大事记
1991年12月18日,包括中国在内的20个国家通过国际谈判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要求“成员应以专利制度或有效的专门制度或以任何组合制度给植物新品种以保护”。
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78文本)。
1999年4月23日,中国加入UPOV,开始接受国内外植物新品种权申请。
2008年,国务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植物新品种专项任务;打击侵犯知识产权专项行动。
2011年,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赋予新品种保护种业管理属性。
2014年,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将植物新品种权案件审理纳入其中。
2015年,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强化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种子法》,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关键性制度纳入。
2016年1月1日,新修订《种子法》实施,并将植物新品种保护单列一章,提升了新品种保护的法律地位。将DUS测试确定为品种管理的基本技术要求。加大了对品种权侵权行为的处罚,赔偿数额明显提高。明确了县级及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任。
2017年,全国人大通过《民法总则》,将新品种保护列为知识产权重要类型。
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知识产权法庭,上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