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国种子大会上,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处陈红副处长对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进行了详细解读。
十大案例的公布有助于汇集纠纷样态,提供判例参考;所涉法律问题十分典型,值得种业人关注。农财君据此进行记录并授权发布,可作为资料收藏,常读常新,时时警醒。
植物新品种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重要类型。随着品种权申请与授权量不断增加,品种权异议和纠纷持续增长。品种权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技术性强,亟需通过这一领域的典型案例,汇集纠纷样态,总结执法经验,提供判例参考。
2018年,农业农村部首次发布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这是从390多件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案例选取而来。其中,玉米“金海5号”品种权侵权纠纷案(下称“纠纷案”)、水稻“9优418”父本和母本纠纷案已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另有玉米“先玉335”纠纷案、玉米“吉祥1号”纠纷案、玉米“郑58”纠纷案已入选中国法院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这些案例法律问题典型,往往原被告争议激烈,大多数经过二审程序,甚至启动并进入再审程序,社会影响大,备受行业关注。从作物类型看,涉及到多个作物种类。其实,390多件案例大部分涉及玉米和水稻,有关蔬菜、花卉、果树的很少。也可以说,园艺作物、无性繁殖类作物以及常规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例不多,维权执法还存在一定的难度。下面就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几个要点结合案例进行说明。
1、转让品种权要及时登记公示
“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审批机关登记,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这是《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下称“条例”)明确规定的。但是,在实际转让的过程中,很多都是私下签一张协议,没有到审批机关进行登记。
依据条例,没进行登记,没进行公示,品种权转让行为是没有完成的。这就相当于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没有到房产管理部门变更产权人。玉米“吉祥1号”纠纷案就涉及品种权转让的问题。本案入选2014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品种权人对“吉祥1号”有多次转让行为,但未进行登记公示,最高法院认定转让行为是无效的;但合同已签订,而且合同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后法院认定原告有诉讼资格,即经品种权人授权以利害关系人身份提起诉讼。
另外,这起案件中签订的协议很多,纠纷很多。案件以侵权之名起诉,后来法院认为,敦煌种业主张武科、大京九侵权行为是超出了三方协议约定的销售区域和销售形式,在三方协议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以违约起诉,而不是以侵权起诉。
2、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种子法》有指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赔偿数额可以从权利人实际损失、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还有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几个方面来确定。玉米“郑58”纠纷案的一个焦点是赔偿的计算,本案入选2018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法院认定,德农公司使用郑58生产郑单958的权利期限到2010年7月1日止,继续使用行为构成侵权。德农公司已经支付“郑单958”品种权许可费2000万元,并为生产“郑单958”花费巨大,因生产“郑单958”必须使用亲本“郑58”,若禁止使用将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法院判令支持原告请求赔偿4950万元以及因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2万元。河南农科院在郑单958许可生产经营协议中明确涉及第三方利益时,由德农公司负责解决,因此对请求河南农科院在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不予支持。这个案件判决关键的一点就是,如停止侵权对农业生产损害过大时,可以判决不停止侵权,但应判令合理赔偿费弥补权利人损失。
3、农民自繁自育不是借口
《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有品种权权利例外的规定,可以利用授权品种进行科研教学活动,即科研豁免;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即农民特权。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农民是指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民。农民不知道代繁物是侵犯品种权的繁殖材料并说明委托人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玉米“L239”纠纷案涉及这个问题。
田某某在承租农场内未经许可,使用“L239”繁殖“隆平206”;安徽隆平向张掖中院申请保全证据并起诉。一审法院判令田某某赔偿15万元。田某某认为农民自繁自用不承担侵权责任,自己繁殖隆平206是用来喂牛喂羊,遂上诉。二审法院认定涉案玉米种植面积为100亩,证据充分,喂牛喂羊、自繁自用不符合常理,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案给予的启示是,农民超出“自繁自用”范畴生产,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用于生产的,不属于农民自繁自用的情形,应当取得植物新品种权人的许可。
4、证据收集程序要合法有效
小麦“西农979”纠纷案,这是一个维权失败的案例。天丞禾公司公证购买被告销售的“西农538”,该品种疑似“西农979”;公证取样经伊斯特公司检验,电泳谱带与西农979谱带对比一致。一审法院根据公证程序和检验结论,判决侵权成立责令停止侵权并赔偿1.5万元。被告大地兴平上诉,认为鉴定程序违法。
二审法院查明,一审原告诉前其单方提供鉴定材料、单方委托鉴定,无法确定所送鉴定材料为上诉人所销售的小麦品种,鉴定存在重大瑕疵,不予采信,撤销原审判决。天丞禾申请再审,并提交新完成的《检验报告2》,最高法院认为,两次提交的公证书形式有瑕疵,无其他证据,仅《检验报告2》不足以证明侵权成立,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这个案件对于原告来说,出问题的一步就是,诉讼前未经公证,单方送交种子到检测公司进行鉴定。在前述的一些案件中,原告都会操作这一步,“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并起诉”。权利人应注意按法定程序来,不可操之过急,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个案件对于被控侵权人的启示是,如何证明被控侵权行为不成立,避免被追究法律责任。
5、差异位点数为1的解读
DNA指纹检测的位点与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DUS)测试的性状没有直接对应关系,如DNA指纹检测表明品种间为“近似品种”的,应综合考虑其他因素,此时举证责任由被诉侵权方承担。这在玉米“金海5号”纠纷案中得到了例证。
富凯农业在张掖市甘州区沙井镇进行玉米制种,金海种业认为侵害了“金海5号”新品种权。张掖中院受理金海种业的诉讼后,被控侵权玉米以活体玉米植株上随机提取玉米果穗,现场封存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全,并委托北京市农科院玉米种子检测中心进行鉴定。
后报告结论为“无明显差异”。张掖中院判令富凯承担侵权责任。富凯不服,向甘肃高院上诉,高院以认定事实不清发回中院重审。中院复函检测中心对“无明显差异”进行补充说明,中心回复:
“在40个点位上,仅有1个差异位点,结论为待测样品与对照样品无明显差异,应解读为:依据DNA指纹检测标准,将差异至少两个位点作为判定两个样品不同的充分条件,而对差异位点在两个以下的,表明依据该标准判定两个样品不同的条件不充分,因此不能得出待测样品与对照样品不同的结论。”
富凯认为检验报告载明差异位点数为“1”,说明被告并未侵权,故该检测报告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予以采信。后中院驳回金海种业的诉讼请求。金海种业不服,提出上诉。最高法院再审认为,应当综合其他因素,判定是否为同一品种,举证责任由被诉侵权方承担。富凯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证据。遂高院作出判决,判令富凯公司赔偿50万元,并停止侵权行为。
此案提醒,DNA鉴定结果为1个位点差异或没有差异时,需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被告应当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没有侵权。
6、品种权无效程序的提起,不一定中止侵权诉讼程序
大白菜“华耐B1102”纠纷案。
甘肃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扦样员提取“小娜”和“春玉黄”结球白菜种子若干袋封存,后证明“小娜”和“春玉黄”种子均由丰桥国际生产,丽勤公司销售。华耐公司向兰州中院提起诉讼。经DNA鉴定,“小娜”和“春玉黄”与“华耐B1102”近似。丰桥国际遂提出“华耐B1102”品种权无效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构成侵权,判令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80万元。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考虑到丽勤公司注册资本仅为10万元,公司规模较小,销售涉案种子的地域主要在兰州地区,结合涉案种子零售单位的进货证明、丽勤公司的收据及进货说明等证据,将赔偿额调整为40万元。
此案所涉及的一个焦点是,诉讼期间如何处理品种权无效程序的提起。
本案中,被告在诉讼期间提起品种权无效程序,一审法院依法没有中止诉讼,而是及时作出判决,避免诉讼期限过长。被告运用品种权无效程序抗辩,但诉讼期间品种权无效程序的提起,不一定中止侵权诉讼程序。而原告积极提供并保存证据,原告利用各种合法手段提供证据,包括固定扦样材料,运用公证程序保全被告的网页界面,对品种真实性鉴定,及时对被告进行财产保全,适时主张法定赔偿,并通过一系列证据确定侵权事实,为判决侵权的成立与获得合理赔偿奠定基础。
7、谨防“曾经合作的友谊小船说翻就翻”
水稻“9优418”父本和母本纠纷案,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曾经提供父母本研发品种的合作伙伴分别向法院提起互为被告的品种权侵权诉讼,认为对方利用自己亲本生产“9优418”品种,构成侵权。一审法院认定构成侵权,责令双方停止侵权,赔偿各自损失。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相互侵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基于辽宁稻作所与徐州农科所就“9优418”品种的合作渊源及合作目的,以及双方各自生产“9优418”面临的法律障碍,父本与母本在配组生产“9优418”过程中作用相当,判令分别持有植物新品种父本与母本的双方当事人(合作双方及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有权使用对方获得品种权保护的亲本繁殖材料,相互免除许可使用费,但仅限于生产和销售“9优418”,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目的。考虑徐农公司推广中的贡献,判定天隆补偿徐农50万元。
此案进一步说明,侵权物正处于生长期或者销毁侵权物将导致重大不利后果的,法院可以不采取责令销毁侵权物的方法。生产和销售“9优418”时相互免除许可使用费,符合合作目的和公平原则。双方合作开发和生产“9优418”,所付努力相当,但在推广品种中,徐农公司付出更多商业努力,应予补偿。
此案的核心问题是,涉及杂交种父本和母本品种权分别由不同主体持有,因无法达成相互授权许可协议,导致植物新品种不能继续生产问题。通过本案明确,合作选育杂交品种的,如果没有就后续权利及亲本权利的行使进行约定的,视为合作双方均有权使用对方亲本生产杂交种,但应根据父本与母本在配组生产过程中的作用来分配涉案杂交种销售所产生的利润。
后话: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两条途径。本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有9例来源于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有1例来源于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的审理决定,没有选出基层行政执法的案例。
这反映了当前品种权行政执法方面还存在明显短板,这既有制度上的缺陷,也有认识上不足、体系上不健全和手段措施不力的问题。今后要进一步强化品种权行政执法制度和体系建设。
作者丨农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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