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协定中的货物贸易关税减让是指参与谈判的各方(缔约方)在WTO最惠国税率基础上进一步削减各自的货物贸易进口关税,这是自贸协定最早涉及的传统领域,也是最核心的领域。由于减让利益直接,货物贸易关税通常是谈判的焦点和难点。农业在许多国家或地区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因此农产品关税减让一般均是谈判的重中之重。关税减让谈判过程一般包括基本数据交换、降税模式谈判和出要价谈判等阶段。
基本数据交换
由于各国或地区的海关关税税则每年是需要更新的,各缔约方每年的进出口贸易数额也各不相同,为了使谈判有个基本数据标准,缔约方需要先行确定共用的关税减让基期,接着再交换基期的关税税率和贸易数据资料,为后续谈判提供基础。通常情况下,缔约方以谈判开始年份的前一年为基期,如2019年开始谈判,基期一般定为2018年。这样选择基期的原因有两点:一是可以获得缔约方最新的产品税目和适用的关税税率,因为这些数据在年际间可能存在差异;二是可以获得最新的完整日历年度的贸易数据。
降税模式谈判
数据交换后,缔约方开始谈判如何削减关税,通常称为“降税模式”,主要包括两个核心要素:一是自由化水平。自由化水平包括税目自由化水平和贸易额自由化水平,分别是指关税最终降到零的产品税目数量和贸易额(指进口额,下同)占本方全部产品税目数量和贸易额的比例。如约定90%的税目自由化水平,即表示各自关税最终降到零的产品税目数量占本方全部产品税目数量的比例均为90%。也可以设定税目和贸易额的双自由化指标,这取决于谈判共识。通常自由化水平很难达到100%,因为各缔约方一般都希望保留部分高度敏感的产品不降关税,如重要农产品,这些产品通常称为“例外”产品。二是降税类别及过渡期。按照不同产品的敏感程度,降税类别一般分为最终零关税、部分降税、例外等。其中最终零关税根据过渡期长短又可以分为协定生效时关税立即降零、5年降零、10年降零、20年降零等,通常最长不超过20年。部分降税是指对一些敏感产品作出适度的关税减让,在最惠国税率的基础上一次性或分几年降税,最终关税水平不降到零。
出要价谈判
缔约方基于降税模式,提交各自的出价清单,列明对各个产品的降税处理方式。同时,缔约方也会要求其他缔约方将本方主要出口产品的关税在协定生效时立即降零,或经过较短的过渡期将关税降到零。一方要求对方削减或取消关税的产品有可能恰好是对方的敏感产品,双方会对这些产品的关税处理方式进行反复磋商。
经过数轮出要价和反复磋商,如果各方对所有商品的关税减让方式达成一致,就完成了关税减让谈判,自贸协定货物贸易谈判最核心的领域也宣告完成,如果与关税减让相配套的海关原产地规则等谈判也相应结束,则意味着货物贸易结束了实质性谈判。反之,如果降税模式或出要价谈判存在重大分歧,谈判则会搁置或中止。
农业农村部农业贸易促进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