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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答复农作物品种标准样品来源合法性问题的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9-06  来源: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浏览次数:331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答复农作物品种标准样品来源合法性问题的函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你厅《关于申请对品种权维权时进行品种真实性鉴定所用标准样品来源进行司法解释的函》(黑农厅函〔2019〕5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建立植物品种标准样品库,为种子监督管理提供依据。”据此,农业农村部建立的植物品种标准样品库所保存品种标准样品,是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开展种业监管、判定种子真实性的合法样品来源。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9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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