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标识欢迎光临种业商务网 | | 手机版
商务中心
商务中心
发布信息
发布信息
排名推广
排名推广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推荐阅读 » 正文

终审无罪!“陆丰萝卜案”历时5年,看到判决书,行业人都说了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0-25  来源:农财网种业宝典  作者:农财君  浏览次数:1141
 

     日前,历时5年多的“陆丰萝卜案”终审判决下达。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做出判决,陈秀良被宣判无罪。

     据了解,2013~2014年,陈秀良经营的广东陆丰市农盛公司从北京世农种苗公司购进“世农CR301萝卜”种子销售给陆丰市碣石镇等地农户。24名农户种植的4570亩“世农CR301”萝卜,在种下35天后出现抽薹开花,损失巨大。农户将农盛公司和世农种苗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金额达7000万;农盛种业法定代表人陈秀良被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起诉。2015年,一审判决被告人陈秀良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陈秀良不服判决,两次上诉。2019年,终审判决无罪。

     该案件引起种子行业的生产经营者与监管方的广泛关注与高度重视,被业内称为蔬菜种业界的第一大案。

     终审判决意见如下:

     陆丰市人民法院审理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秀良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5423日作出了(2015)汕陆法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秀良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理作出(2015)汕尾中法刑二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陆丰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陆丰市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618日作出(2015)汕陆法刑重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对上诉人陈秀良不能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应子纠正,汕尾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陆丰市人民法院(2015)汕陆法刑重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秀良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律师北京市开越律师事务所梁顺伟评价道,陈秀良涉嫌非法经营一案二审法院终于判决了,历时五年。该案作为刑事案件被立案、审理,引起业界哗然。一些热心、负有正义感的行业协会成员单位以不同的方式对该案表达关切和支持。但最终,陈秀良还是在看守所度过了她一生难忘的三年。今天,她终于迎来期待已久的公证判决:终审法院宣告其无罪。毫无意外,该判决结果同样受到业内的欢迎和肯定。有朋友留言,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对此,我深表赞同。还有朋友指出,陈秀良一案,对于种业而言,具有鲜明的代表意义,其中的诸多教训,值得业者仔细回味。希望本案是一种借鉴、是一种警醒。

     业内一片感慨:

      事件回顾

     20138月至20144月间,陈秀良经营的广东陆丰市农盛公司从北京世农种苗公司购进“世农CR301萝卜”种子(进口种子)销售给陆丰市碣石镇等地农户。201312月温原乐等24名农户种植的4570亩“世农CR301”萝卜,在种下35天后就开始抽薹开花,损失巨大;

     2015122日,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秀良犯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5423日下午,陆丰人民法院对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秀良涉嫌非法经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秀良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万元;

     2015430日,被告人陈秀良不服一审判决,并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2015720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汕尾中刑法二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书,认为陈秀良非法经营罪一案因一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201618日,陆丰市人民法院作出重审判决:被告人陈秀良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万元;

     2016113日,被告人陈秀良不服判决,上诉至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015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陈秀良无罪。

     记者丨农财君

     编辑丨农财君

     联系农财君丨18565265490

     新时代 新种业  

     南方农村报丨农财宝典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 返回顶部 ]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版权隐私 | 使用协议 | 联系方式 | 广告服务 友情链接 | 申请链接 | 网站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