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涉农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精神,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2月26日
(联系人:种业管理处 刘训江;联系电话:88372568)
天津市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的重要要求为元为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总方针,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明确种质资源保护的基础性和公益性地位,坚持保护优先、高效利用、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的原则,创新体制机制,强化责任落实、科技支撑和法治保障,构建多层次收集保护、多元化开发利用和多渠道政策支持的新格局,为建设现代种业强市、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夯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建成完善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库、畜禽水产保种场和种质资源鉴定评价体系,积极推进种质资源圃、畜禽基因库和农业微生物资源储存库建设;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系统普查,完成作物、畜禽、水产、农业微生物全面普查、系统调查与抢救性收集工作;加强种质资源重要性状鉴定与利用技术研究,积极研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种质,为建设我市现代种业提供有力资源支撑和技术储备。到2035年,全市建成系统完善、科学高效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体系和资源深度鉴定评价体系,力争使我市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创新、评价及利用整体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重点任务
(一)制定发展规划,建立长效机制。按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总体要求,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结合编制全市“十四五”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全市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发展规划。要以农业种质资源安全保护和有效利用为核心,规划建设完善的全市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体系,分级别、分类别、分区域、分阶段提出保护利用的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建立健全我市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人社局配合)
(二)完善保护体系,提升保护能力。建立健全全市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体系,实施市、区两级管理,形成上下有机衔接的保护机制。市农业科学院和市农业发展服务中心为市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各涉农区也要明确区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启动天津市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建设,改扩建畜禽水产保种场,推进种质资源圃、畜禽基因库和农业微生物资源储存库建设。完善农业种质资源数据库,实行统一身份档案信息管理,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鼓励企业、社会组织承接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任务,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科研机构和企业积极参与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网络。(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委、涉农区人民政府,市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具体负责)
(三)开展系统普查,做好收集管理。开展全市农业种质资源(主要包括作物、畜禽、水产、农业微生物)全面普查、系统调查与抢救性收集工作,全面完成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任务。加大珍稀、濒危、特有资源与地方特色品种收集力度,特别是天津小站稻、卫青萝卜、天津猴鸡和七里海河蟹等地方特色品种的收集,确保我市特色种质资源不丧失。开展农业种质资源鉴定登记工作,成立种质资源专家组,确定种质资源保护名录,做好收集保护工作。鼓励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会组织和企业及个人登记其保存的农业种质资源。进一步加强农业种质资源国内、国际交流,做好种质资源出入境审核工作,强化种质资源安全管理,做好农业种质资源引进风险评估工作。(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委、涉农区人民政府,市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具体负责)
(四)加强科学研究,强化科技支撑。充分发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优势,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基础理论、关键技术和新种质创制研究,搭建专业化、智能化资源鉴定评价与基因发掘平台。开展种质资源精准鉴定,深化重要经济性状形成机制、群体协同进化规律、基因组结构和功能多样性等研究,加快高通量分子鉴定、等位基因规模化发掘等技术应用。着重进行种质资源表型与基因型精准鉴定评价,深度发掘优异种质、优异基因,构建种质资源分子指纹图谱,强化育种创新基础,为科学保护和高效利用农业种质资源提供技术支撑。(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委,市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具体负责)
(五)开发利用资源,提升种业竞争力。完善种业创新技术体系,开展作物、畜禽良种重大科研联合攻关,整合分子聚合育种和常规育种技术,推动种质资源有效利用。组织科研院所、高校和种业企业开展优异种质资源创制、开发及应用研究,规模化创制突破性新种质。建立健全资源共享体系,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融合。深入推进种业科研人才与科研成果权益改革,鼓励保护责任单位开展资源创新和技术服务,支持创新种质上市交易、作价到企业投资入股。支持我市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和科研单位开展种质资源收集、鉴定和创新,鼓励地方特色品种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培育以地方特色品种开发为主的种业企业,推动资源优势转换为产业优势。(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委、涉农区人民政府,市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具体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由市农业农村委牵头,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人社局等部门,建立农业种质资源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加强合作,明确分工,研究解决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的重大问题。明确部门责任,市农业农村委负责管理全市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涉农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市、区两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并明确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按职责负责相应的工作。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纳入市、区两级相关工作考核,并做好督导落实。(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人社局、涉农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政策支持,加强基础保障。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农业项目和科技项目要优先向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倾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合理安排新建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圃)用地,科学设置畜禽种质资源疫病防控缓冲区,不得擅自、超范围将畜禽、水产保种场划入禁养区,占用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圃)的,需经原设立机关批准。探索建立品种创新后补助政策,鼓励育种单位开展种质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对种质资源保护科技人员实行同行评价,收集保护、鉴定评价、分发共享等基础性工作可作为职称评定依据。对种质资源保护科技人员绩效工资给予倾斜,可在政策允许的项目中提取间接经费,在核定总量内用于发放绩效工资。(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人社局、涉农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奖惩制度,规范资金使用。建立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奖惩制度,总结在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对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不力的区、部门领导进行严肃问责,对不作为、乱作为造成种质资源流失、灭绝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有关单位要依法依规进行资金管理和使用,保证发挥最大效益。审计部门要依法对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相关政策落实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委、市审计局、涉农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依法保护资源。各相关单位要积极开展科普教育和宣传工作,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参与度。规范农业种质资源的获取,依法依规查处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的行为,严厉打击私自采集天然种质资源和非法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活动,防止优异农业种质资源流失。(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委、涉农区人民政府,市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具体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