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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严惩涉农犯罪 购种当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07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高雅  浏览次数:413
 
 
  起诉涉及扶贫领域黑恶势力犯罪145件;
 
  起诉涉及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犯罪4258件;
 
  起诉涉及侵害进城务工农民犯罪24675件……
 
  近两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始终把依法打击犯罪、维护农村社会治安稳定放在推动农村社会治理首位,积极参与平安乡村建设,严惩危害农村生产生活秩序、侵害农民人身财产权益的各类犯罪。为了进一步依法打击各类坑农害农犯罪,3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开展涉农检察工作的主要情况,发布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
 
  买种子要当心,发现伪劣要举报
 
  当前正值春耕备耕关键时节,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对于农民来说都是大事,有人却铤而走险,从事涉假农药、假种子类农资违法犯罪活动。“很多农民使用了假种子,一年到头,辛苦耕植,投入大量种植成本,却血本无归。这种黑心钱绝不能赚。假冒伪劣种子客观存在,希望广大农民朋友在购买种子时,擦亮眼睛,增强识别能力。购买了假种子,要及时向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举报,维护合法权益。”最高检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万春提醒。
 
  “涉假农药、假种子类农资犯罪与食品安全等其他犯罪往往相互交织,不仅危害极大,案件办理难度也大为增加。”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介绍,该类案件隐蔽性强,审查认定难度较大。如何准确认定一般质量瑕疵与伪劣产品存在疑难,一些被告人往往辩解,对生产销售的伪劣农药、种子不明知,不具有犯罪主观故意;还有的辩称生产、经营行为符合规范,产品质量存在瑕疵是受其他因素影响,自身不存在责任。
 
  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广泛调研,并研究典型案例,通过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进行说明,对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犯罪故意的认定,可以综合经营资质、包装标识、从业经历等因素予以认定。对没有生产经营资质,未尽到质量注意义务,或者明知是不合格产品,而采用明示标明方式予以销售,造成农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依法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大棚房”莫贪心,法律绝对不允许
 
  近年来,随着传统农业向产业化、规模化的现代农业转变,以温室大棚为代表的设施农业快速发展。一些地区出现了假借发展设施农业之名,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农业用途,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上建设“大棚房”“生态园”“休闲农庄”等现象,造成土地资源被大量非法占用和毁坏,严重侵害农民权益和农业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第一个案例就是非法占用农用地,要严正宣示,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假借发展设施农业之名,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农业用途,在耕地甚至基本农田上建设所谓‘大棚房’‘生态园’‘休闲农庄’等,法律绝不允许。”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强调。
 
  2018年,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在全国开展了“大棚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推进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
 
  “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在永久基本农田或者其他农用地上建设‘大棚房’予以出租出售,违反《土地管理法》,属于破坏耕地或者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万春表示,一些城市居民出于享受田园生活的目的,低价购买所谓“大棚房”,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切不可贪一时小便宜,既助长了违法行为,又使自己的资金有去无回。另外还要注意,当资金在流向设施农业时,一定要绷紧法律的红线,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切不可在进行农业建设、非农改造时,触碰耕地保护的雷区。
 
  保护人居环境,公益诉讼来帮忙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是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关键,也是推进乡村生态振兴的关键之举,对于促进乡村治理具有积极意义。
 
  “在涉农检察工作中,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涉公益诉讼等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其中涉及的一些法律适用疑难复杂问题,亟须统一认识。”万春表示。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介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基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有监管责任,并在农村环境治理、生活垃圾处置等方面起主导作用。结合镇政府的法定职责,及其在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方面具有的统筹优势,如果环境污染行为与其违法行使职权直接相关的,检察机关应当督促镇政府依法履职。
 
  “整改不仅要看承诺,更要看实际效果。”胡卫列说,对镇政府针对诉前检察建议作出的整改回复,检察机关应当密切跟进调查。对无正当理由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结后,检察机关应当做好“后半篇文章”,结合办案中发现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带有的普遍性问题开展调查,对于本地区具有的普遍性问题,可以以检察建议的形式,积极推进类案问题“一揽子”解决。
 
  据了解,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行政公益诉讼生态环境领域案件50263件,办理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领域案件2870件,挽回、复垦被非法改变用途和占用的耕地超2.98万亩,挽回各级集体林地中生态公益林超1.35万亩,督促恢复被非法开垦和占用的草原9300余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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