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2020年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全面组织落实全国农技推广服务中心市场专项检查工作和自治区农牧厅《2020年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及自治区农牧业农村牧区高质量发展10大行动计划,实施好农牧厅种业管理处的委托监管责任,结合自治区种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自治区对盟市、旗县农牧部门种业监管工作的现场督促检查覆盖率分别为50%、20%;对辖区内部级发证企业检查达到全覆盖;对自治区级发证企业抽查率达到50%,被检查企业经营品种抽样覆盖率达到30%;被抽查企业经营档案、标签、包装标识整改合理率达到100%。
二、检查范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次农牧厅种子市场专项检查工作结合各盟市种子市场专项检查同时开展。具体以玉米、水稻、向日葵、大豆、蔬菜种子和马铃薯种薯为主要检查对象,在辖区内选择部分种子集中交易市场和种子经营门店开展检查和抽样(马铃薯种薯可在种薯仓库检查和抽样)。各盟市、旗县检查覆盖率和抽样数量,可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2020年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要求确定。全国农技中心将从我区抽查样品中选取一定数量样品作为农业农村部监督抽查样品;我站将从各盟市抽查样品中选取一定数量样品作为自治区农牧厅监督抽查样品。
三、检查对象
(一)重点盟市、旗县农资市场
对全区重点盟市、旗县、乡镇进行现场督促检查,尤其是近年来农作物种子违法违规行为多发的东北、华北省际交界地区。
(二)农作物种子企业
对1家部级发证企业和部分自治区级发证企业(见附件1)进行重点检查。
(三)全区农作物种子经营门店
主要是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兰察布市、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阿拉善盟、锡林郭勒盟11个盟市的种子经营销售门店,边远乡镇、村屯种子代销点。重点是曾经有销售种子包装标签不规范、经销作物品种不备案和抽检种子质量不合格等记录的种子经营门店及企业。
四、检查内容
(一)检查标签、档案和经营主体备案情况
检查市场销售种子有无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是否全面、真实、规范,二维码信息是否完整及其追溯网址是否真实有效、可追溯能否实现等;检查种子经营门店是否建立销售台帐,台帐是否齐全、规范等;检查种子经营主体是否备案,备案作物、品种是否齐全、备案信息是否完备等;开展“先备后查”事中事后监管。
(二)检查品种审定和登记情况
检查主要农作物种子是否有未审先推、越区种植、已退出品种违法推广销售等;检查列入第一批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是否未经登记而发布广告、推广,是否未经登记而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等。
(三)抽查种子质量
按要求对种子经营门店经销种子进行抽样。对抽取的玉米、水稻种子开展水分、净度、发芽率、品种纯度、品种真实性及转基因成分检测;大豆种子检测水分、净度、发芽率、品种纯度(全国农技中心样品);其他作物种子检测水分、净度、发芽率三项指标;马铃薯种薯开展品种纯度和主要种传病害田间鉴定(全国农技中心样品)。品种纯度采用田间小区种植鉴定;玉米、水稻、大豆、油菜样品全部进行转基因成分快速检测。
五、组织实施
(一)组织方式
1.结合我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情况,自治区种子管理站将从有关盟市抽调种子监管技术人员组成东西部2个督查组,对重点盟市农作物种子市场进行检查;对重点盟市旗县监管工作开展情况结合明察暗访实施督查,对重点地区进行飞行检查和双随机检查,集中检查和随机抽查协同推进。督查时,监管技术人员要携带执法证件和自治区种子管理站统一配置的执法设备,相关经费由我站统一列支。检查具体时间及安排另行通知。
2.各盟市种子管理站依据属地农牧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相关检查和抽检工作。
(二)样品抽取
抽样时要结合被检查门店生产经营档案等情况,固定被抽样品代表的种子数量和生产商(种子来源)等证据材料,无法提供种子来源凭证的,责成当地农牧执法部门当场依法处理。
抽样以市场销售场所存放的种子数量作为样品代表数量,准确规范填写扦样单及抽样询问笔录等记录表格,做好证据材料固定和生产商确认工作,确保所抽样品证据链完整。检查结束后,各盟市要及时汇总上报抽样信息、执法记录和检查工作总结,并将抽检样品及时寄送有关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
样品重量:净度、水分、发芽率、品种纯度的样品重量按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规定抽取。玉米种子样品另抽取真实性及转基因检测样品每份400g,一式两份;马铃薯种薯样品为不少于230个(粒)。
(三)检测
1.检测分工
盟市旗县:各盟市旗县分别负责各自辖区的抽样和检测工作,抽检的样品委托本盟市有资质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检测,不具备检测能力的盟市可以委托相邻盟市或省市有资质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检测。
自治区:我站从各盟市抽检样品中选取部分玉米种子样品进行品种纯度田间小区种植鉴定和品种真实性检测,具体样品数量另行通知。玉米种子品种纯度样品委托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和乌兰察布市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分别在呼和浩特市气象局蔬菜试验站、乌兰察布市园艺中心两地进行田间小区种植鉴定;玉米种子品种真实性样品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品种纯度田间小区种植鉴定所需用地、播种、生产资料、田间管理、现场鉴定和玉米品种真实性检测相关费用由我站统一列支。
国家:全国农技推广服务中心从自治区抽取的部分样品由国家统一安排检测。
2.相关标准
(1)扦样依据:按照《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扦样》(GB/T3543.2-1995)规定执行。
(2)检验依据:水分、净度、发芽率、品种纯度的检验执行GB/T3543.3~6-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玉米品种真实性检测执行NY/T1432-2014《玉米品种鉴定技术规程SSR标记法》;马铃薯种薯执行GB18133-2012《马铃薯种薯》;玉米、大豆、油菜种子转基因成分快速检测执行农业农村部发布的相关标准。
(四)结果处理
各盟市应尽快完成样品检验工作并及时将检验结果报送我站,及时将检验结果连同结果通知单、检验报告一并寄送种子经营者和生产经营商。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由各层级农牧主管部门、承检单位配合对异议材料进行核查和答复。自治区农牧厅将不合格样品名单通知各相关盟市农牧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五、工作进度安排
4月4日至20日各盟市完成市场检查抽样工作,并将抽检样品清单发送我站。
4月25日前,全国农技中心抽取样品(保持完整封样状态)寄至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马铃薯种薯样品除外。
4月30日前,各盟市将我站选取的玉米种子品种纯度样品(每份200g),玉米品种真实性检测样品(每份400g)分别寄至乌兰察布市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和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
5月12日前,各检测单位完成生产商确认及相关证据的固定工作。
5月15日前,完成现场督促检查和重点区域明察暗访工作。
5月25日前,各盟市将净度、水分、发芽率和转基因成分快速检测结果报送我站,将室内检测不合格样品的检验结果通知并寄送种子生产商和经销商。我站将室内检测结果上报农牧厅种业管理处。
5月30日前,各盟市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包括取得成效、存在问题、意见建议等)和专项检查中现场查处的违反标签、主体备案等有关规定的处理结果报送农牧厅种业管理处和我站,农牧厅将室内检测结果不合格样品通知各相关盟市农牧业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9月20前,完成玉米种子品种纯度田间小区种植鉴定,并将不合格样品鉴定结果及时通知种子生产商和经销商。
9月30日前,我站将春季市场抽查所有检验结果上报农牧厅种业管理处,农牧厅将进行通报和处理。
9月30日前,我区将市场抽查总体情况及不合格样品查处情况上报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和全国农技中心。
六、工作要求
(一)实行分层监管,强化属地管理。农作物种子监管实行分层级属地管理,各盟市旗县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机构要结合职能职责开展本辖区的种子监管工作。
(二)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本次专项行动是自治区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五大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各盟市务必高度重视,选派作风硬、素质高、能力强、业务精、敢于动真碰硬的监管人员全力配合,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
(三)注重时效性,增强监管效力。各盟市在样品确认、结果通知、结果处理等环节要加强协作配合,确保程序规范、证据链完整,注重对不合格种子企业及门店查处的时效性,切实增强监管效力。
(四)认真进行总结,按时提交材料。各盟市要认真总结本次专项检查行动的成效与经验,按照各环节的时间进度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材料。
七、联系方式
(一)内蒙古自治区种子管理站市场管理科
地址:呼和浩特市呼伦北路13号
联系人:刘占平 电话:0471-6963964
(二)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
地址:呼和浩特市呼伦北路13号
联系人:邓澍 电话:0471-6964601 邮箱:dsds922@163.com
(三)乌兰察布市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
地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察哈尔东街中国海关4楼,
联系人:崔健 电话:15164790369 邮编:012000。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专项行动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2.内蒙古自治区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监管工作统筹情况记录表
3.内蒙古自治区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检查记录表
抄送:全国农技推广服务中心,农牧厅种业处、安监处、科教处
内蒙古自治区种子管理站 2020年4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