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漳州中院发布了涉及种子的消费者维权案例:陈某等10名种植户诉漳浦县某种子店、武汉某种业有限公司、林某产品责任纠纷系列案件。
案情摘要
2016年10月20日、25日
林某以农业加基地的模式,向陈某等10人提供福建省漳浦县某种子店亚非紫金花(紫甘蓝)种子共计170包。
种子包装袋上载明亚非紫金花特性特征为定植后85天左右可收获,球重1.5公斤-2.0公斤等,各地区播种期(参考)为闽南、粤南平暖地秋季9月中旬-翌年1月中旬育苗,种植风险提示包含“秋季种植过晚结球率不紧或者叶球小、产量会降低”等,栽培要点载明“每亩定植3000株左右”等。
2016年12月6日~16日
陈某等人将种子委托蔬泰合作社进行育苗后于进行种植。在定植137~147天后,陈某等人发现亚非紫金花出现结球率小或不结球的现象,于2017年4月23日向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种子站投诉。
2017年4月24日
当地农业局组织专家对投诉种植现场查看后,由长泰县种子站代表长泰县农业局向漳州市农业局申请组织专家人员对投诉进行现场鉴定。
2017年5月2日
漳州市专家鉴定人员来到种植现场进行现场田间鉴定,鉴定现场选择了5个具有代表性的田块,随机调查5个小区,记录并听取了种植农户有关栽培情况。鉴定结论为:根据现场调查结果,紫金花甘蓝平均结球率67.3%,结球株平均单株净重0.43公斤,田间结球表现与种子包装袋标示不符,商品率低。现场田间鉴定的专家组成员三人均取得相应鉴定资质证书。
另查,武汉某种业有限公司持有D(武昌)农种经许字(2014)第0001号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区域为武昌区,有效期自2014年1月23日至2019年1月22日。该甘蓝种子《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载明的种植区域为广东省茂名市,审批意见内容含“同意引进。种子限在本审批单指定地区集中种植”等内容。
审判结果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2018年9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
一、漳浦县某种子店应支付陈某损失32022.8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陈某等10名种植户不服,提起上诉。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5月17日作出二审判决:认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焦点
01
种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第三条规定:“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本案中,长泰县种子管理站接种植户投诉后组织专家进行田间现场鉴定于法有据,出具《田间现场鉴定报告》的三名专家均具相关资质,故《田间现场鉴定报告》所载明的现场调查情况及鉴定结论应予采信。
《鉴定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现场鉴定是指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者损失程度存在分歧,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而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
但《田间现场鉴定报告》仅为客观描述五个抽样小区范围内紫甘蓝的植株数量、结球株数、单株毛重、单球净重、不结球珠数等田间现场的调查情况,对作出田间结球表现与种子包装袋标示不符,商品率低的结论,亦未根据《鉴定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分析事故原因,不足以认定案涉种子存在质量问题,漳浦县某种子店关于案涉鉴定报告无法证明种子存在质量问题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采纳。
02
销售者是否应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品种适宜种植区域不得超过审定、登记公告及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引种备案公告公布的区域。审定、登记以外作物的适宜区域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试验确定。”
案涉种子的《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表明其“种植地区”为“广东茂名市”。根据《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填表要求,种植地点应填写“国家林业局认证的普及型隔离试种苗圃的具体地点”,或者填写“符合要求的种植地的具体地点”。在漳浦县某种子店、武汉某种业有限公司未就国家审定、登记的紫甘蓝种子适宜种植区域进行举证的情况下,根据案涉种子《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载明的种植地区,应认定漳浦县某种子店违反上述规定,超出审定种植区域将紫甘蓝种子销售到案涉地点种植,对造成损害结果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武汉某种业有限公司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载明有效区域为武昌区,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是指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区域。”一审法院以此作为认定案涉种子跨审定区域销售的理由之一有误,应予纠正,武汉某种业有限公司该辩称有理,予以采纳。但该条第三款同时规定:“种子销售活动不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限制,但种子的终端销售地应当在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或标签标注的适宜区域内。”案涉种子种植地为广东茂名市,销售终端地为福建漳州市,违反《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
综上所述,漳浦县某种子店违反规定,超出审定种植区域将紫甘蓝种子销售到案涉地点种植,对造成损害结果具有一定过错,一审法院综合比较双方过错和影响产量的自然因素之后,酌定漳浦县某种子店应与陈某等种植户各承担损失50%的责任,属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陈某及漳浦县某种子店关于责任承担及责任大小的上诉理由均依据不足,不予采纳,其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均应予驳回。本院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来源:澎湃新闻漳州中院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