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品保办〔2020〕2号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防控新冠染肺炎疫情的决策部署,切实维护当事人办理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等事务的合法权益,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等有关规定,现对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等事务办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当事人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并耽误《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规定的期限或者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适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自新冠肺炎疫情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品种保护办公室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其权利。
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2020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