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致种粮的家庭农场 农民合作社一封信的通知
辽农办合发〔2020〕141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宣传力度,让广大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好地了解贷款贴息政策,享受政策红利,根据《辽宁省2020年粮食类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项目方案》(辽农财〔2020〕51号)要求,现将《致种粮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一封信》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做好宣传工作。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4月23日
(主动公开)
致种粮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一封信
各位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理事长,你们好!
谷雨过后,春回大地,农村田间地头一片春耕繁忙景象。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托管服务组织,早早支付了土地流转费,备足了种子、化肥、农药等物资,为今年粮食生产做好了充分准备。只待时机成熟,下地种田。
手中有粮,心里不慌。特别是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全球流行,很多粮食输出国家开始禁止粮食出口,粮食的战略物资地位、经济社会的“压舱石”作用越来越明显。为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心从事粮食生产,缓解生产过程中资金短缺问题,今年省政府安排专项资金,采取“先备案、后贷款、再贴息”的程序,对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贷款贴息,发挥财政贴息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促进粮食稳定发展,确保粮食安全。
按照省里规定,从事粮食种植的家庭农场或者农民合作社,在开展与粮食生产相关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款支付、农用设备和物资购置、开展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需要流动资金贷款的,可以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享受贷款贴息政策。也就是在规定的时间内(2019年10月1日~2020年9月30日)贷款而产生的利息(按照不超过国家1年期基准利率4.35%计算),由财政承担。已经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或者计划办理贷款的,都可以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备案申请,以便享受贷款贴息政策。
请你们注意几个问题。一是通过正规渠道获得的贷款,才给予贴息;二是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担责”的原则,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三是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内部管理必须规范,而且实现了适度规模经营;四是先贷先得、总量控制。对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义务奉献、捐款捐物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考虑。
各位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理事长,请你们把握好机遇,多到本地农业农村部门咨询有关惠农、支农、强农的政策措施,让这些好政策给你们插上腾飞的翅膀,在引领现代农业发展、实施乡村振兴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