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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全国法院共受理涉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38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5-12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浏览次数:427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京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19年度《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绿皮书)和人民法院环境审判典型案例。
 
      白皮书显示,2019年,全国法院受理各类环境资源刑事一审案件39957件,审结36733件,判处罪犯114633人,收结案数同比2018年分别上升50.9%、43.4%。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民事一审案件202671件,审结189120件,同比分别上升5.6%、3.5%。受理各类环境资源行政一审案件47588件,审结42078件,同比分别上升12.7%、0.8%。
 
      白皮书指出,2019年,人民法院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重点审理遗传(基因)多样性保护案件、物种多样性保护案件和生态系统多样性保护案件,对生物(动物、植物、微生物)以及它们所拥有的基因和生存环境进行司法保护,加强植物新品种、生物遗传资源和基因等知识产权保护。
 
      2019年,全国法院共受理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植物新品种育种合同纠纷、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等案件38件,审结25件。
 
      比如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有全、张民阁诉沛县胡寨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凤杰门市部(下称凤杰门市部)、江苏沛星种业有限公司(下称沛星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中,张有全、张民阁于2007年10月向农业部申请“临稻16”植物新品种权保护,2013年5月获得授权,该植物新品种权处于有效的法律状态。
 
      其后,张有全、张民阁发现凤杰门市部销售、沛星公司生产及销售的种子与“临稻16”植物新品种是同一品种,认为侵害了其拥有的植物新品种权益,故诉至法院。
 
      法院通过审查其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最终认定凤杰门市部销售、沛星公司生产及销售的种子与案涉“临稻16”植物新品种是同一品种,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裁判强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同时亦指出植物新品种权是一项公示的权利,作为同领域的生产经营者应当给予相应的关注,对于保护与鼓励培育使用植物新品种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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