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湖北省农业农村系统以“重监管、强执法、保安全”为主题,以打假保春耕、保秋播为重点,深入开展农资打假维权专项整治活动,取得显著成效。全年全省共出动执法人员4.7万余人次,立案查处1700多起,为农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2600多万元,有力打击了制售假劣农资的违法行为,保障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农村部对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体合格率达98.2%,继续位居全国前列。
湖北省农资打假工作虽成效显著,但当前农资市场秩序不规范的问题依然存在,坑农害农事件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震慑不法分子,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净化农资市场,保障农业生产顺利进行,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厅从2019年全省各地农业农村部门上报的农资打假案件中,遴选出5起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一、仙桃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武汉某水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假兽药案
2019年5月,根据群众投诉,省农业农村厅组成联合工作组赴仙桃市督办“杀青苔”类“非药品”导致农户养殖小龙虾死亡事件时,在位于该市的武汉某水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成品间发现有“增效铜、车轮斜管净、败血停、弧菌必治”等4个产品涉嫌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执法人员随即对相关产品进行抽样并异地登记保存。经检测,相关样品中均含有兽药成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省农业农村厅将该案交由仙桃市农业农村局调查处理。经仙桃市农业农村局调查,该公司生产的“增效铜、车轮斜管净、败血停、弧菌必治”4个产品的标签和包装上均标示为非药品,但标签说明书明确标明对水产动物有防治疾病作用,属于以非兽药冒充兽药的行为。该公司共生产“弧菌必治”65件,“增效铜”4件,“车轮斜管净”178件,“败血停”48件。经核实,该批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40565元。
仙桃市农业农村局认定,该公司生产的“增效铜、车轮斜管净、败血停、弧菌必治”4个产品属于假兽药。鉴于该批产品还未销售,涉案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且未造成直接损失。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生产行为,没收违法生产假兽药295件,并按照货值的2.5倍予以罚款101412.50元。
二、恩施州农业农村局查处郑州某农作物保护有限公司经营假劣农药案
2018年6月至9月,原恩施州农业局在开展农药质量监督抽查时,对标称上海某生物药业(夏邑)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中植堂®一步一甩™多杀霉素和阿维•杀虫单、标称河南省安阳市某农药厂生产的金刚霹雳™烟碱•苦参碱、标称河北省邯郸市某植物农药厂生产的龙战八方™藜芦碱等产品抽样送检,经检测,上述样品中有3个涉嫌假农药、1个涉嫌劣质农药。
经查,上述假劣农药产品均为郑州某农作物保护有限公司2017年3月至2018年5月销售,违法所得41797元。由于上述假劣农药产品生产日期跨越新版《农药管理条例》生效前后,恩施州农业农村局在责令该公司停止经营上述批次假劣农药产品的基础上,分别适用新旧《农药管理条例》予以行政处罚:共计没收违法所得41797元、并处罚款101450元,合计罚没143247元。
三、宜都市农业农村局查处章某经营劣质农药案
2019年5月9日,宜都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市场检查中对农资经销商章某经营的“草铵•草甘膦”进行抽检,经检验,该农药草铵膦质量分数检验结果为3.9%,单项判定为不符合。经查,当事人章某从山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购进该种农药960瓶,货值金额为 11520元,销售金额1056元。
鉴于当事人章某积极配合调查,态度良好,且未收到涉案农药使用投诉,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一条第(三)项“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中间倍数,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倍数”之规定,宜都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章某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章某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没收劣质农药“草铵•草甘膦”872瓶,没收违法所得1056元,并处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23040元。
四、随州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湖北某生物有限公司生产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使用假冒肥料登记证号案
2019年4月3日,随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农资市场大检查时,在湖北某生物有限公司成品库发现登记证号为“微生物肥(2015)临字2803号”的肥料登记证号所有权人非该公司,该公司涉嫌生产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使用假冒肥料登记证号。经查,2019年3月1日至4月3日期间,该公司共生产登记证号为“微生物肥(2015)临字2803号”的肥料共计5吨,价格定为1200元/吨,但未销售。
随州市农业农村局认定,该生物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决定给予该公司警告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荆门市农业农村局查处钱某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水稻种子案
2019年3月8日,原荆门市农业综合执法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销售未经审定的水稻种子。经查,当事人钱某销售的“台沃香稻”种子系未经审定的水稻种子。经调查认定,2019年3月4日至3月11日,当事人钱某销售“台沃香稻”种子1230千克,销售金额为88560元,另有270千克未销售。
荆门市农业农村局认定,钱某销售“台沃香稻”水稻种子属“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种子”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荆门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决定给予钱某没收违法种子1500千克及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湖北省农业农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