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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解设施农业用地之“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7-14  来源:湖北农业信息网  浏览次数:246
 
 
   一方面要保护耕地,另一方面发展设施农业要用地,有时还不得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两难如何破解?近日,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就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印发通知,出台“有条件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畜禽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等规定,为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解用地之“渴”。
 
  通知明确,设施农业用地一般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专用需要,按照农业相应的行业标准合理确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方面,作物生产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从事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的,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5%以内,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最多不超过20亩,种植面积超过500亩的,最多不超过30亩;水产养殖的,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畜禽养殖的,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除生猪养殖外,最多不得超过15亩。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用途前提下,利用荒山、荒沟等未利用地发展设施农业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可再放宽3%。
 
  通知规定,有条件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使用面积不得超过项目用地面积的10%,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养猪不得超过项目用地面积的20%,最多不超过20亩。
 
  通知要求,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畜禽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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