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源于种业律师 ,作者武合讲
一、品种冒充型假种子,分为以次充好和以好充次两类
品种冒充型假种子,是指种子法规定的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假种子。品种冒充型假种子,与刑法规定的以次充好的伪劣产品,两者之间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相同点是,都是以此产品冒充他产品。不同点是,品种冒充型假种子,冒充和被冒充的两种品种之间不分好与次,无论是以次充好,或是以好充次,都为假种子。以次充好的伪劣产品,冒充和被冒充的两种产品之间区分好与次。以次充好的是伪劣产品,承担的是产品责任。以好充次的是侵权产品,承担的是侵权责任。
二、将以好充次的规定为假种子的原因
一般情况下,被假冒的产品,都是优良的;“以次充好”,是假冒产品的常态。但是,品种冒充型假种子,具有不同于一般假冒产品的两个显著特点,第一,品种冒充型假种子,多是以“好”品种冒充“次”品种的种子。这是因为,好品种种子和次品种种子,生产成本相同甚至更低,生产好品种种子不需增加生产成本;农民种植好品种种子比种植次品种种子的可得利益大,制假者销售好品种种子比销售次品种种子的利润高,制假者名利双收。第二,好品种种子常是受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授权品种种子,以好品种种子冒充次品种种子的常是侵权种子。为了维护种子经营秩序,促进种业科技成果进步,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犯品种权行为,种子法特别规定以好充次的种子为假种子。
三、对以好充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是导致侵犯品种权现象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刑法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没有规定侵犯品种权罪。若对以好充次侵犯品种权的追究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既与现行法律只规定侵犯品种权的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立法现状不相符,又与刑法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的刑事责任不平衡。对以好充次侵犯品种权的假种子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法缺陷,是造成现实中侵犯品种权的现象屡禁不止甚至越来越猖獗的重要原因。
(作者:武合讲 中国种子协会法律服务团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