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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与展望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07  来源:中国种业  作者:陈孟强 刘洪 等  浏览次数:485
 

      粤港澳大湾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以下称珠三角九市),总面积5.6hm22017年末总人口约7000万人,是我国开放程度最高、经济活力最强的区域之一,在国家发展大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也是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应遵循的首要基本原则。

      2019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实施《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种业是农业的“芯片”,是典型的高科技行业。植物新品种权是种业科技创新的重要体现。

      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显示,截至20191122日,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共收到国内外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31513件。广东省申请量为945件,居全国第11位;粤港澳大湾区申请量为784件,占粤港澳三地申请总量的89.40%


      现状·问题

      植物新品种保护意识淡薄。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实施20年来,全社会品种权保护意识明显提高,但粤港澳大湾区的品种权保护意识与全国相比还有较大差距。重审定、登记,轻保护的现象依然明显。

      根据中国裁决文书网数据,全国关于“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文书共579件,而粤港澳大湾区关于植物品种权纠纷的文书却一件也没有。

      粤港澳大湾区种子企业品种权保护意识明显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

      201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务院8号文),确立了企业在现代种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

      但与全国的情况稍有不同,粤港澳大湾区品种权申请单位主要是各级农科院、农业事业单位和农业高校等科研单位,企业仅在2014年与科研单位相持平。2014年以后,粤港澳大湾区种子企业的品种权申请数量虽然有所增加,但是依旧未超过科研单位。


      企业育种创新主体地位仍未确立。

      粤港澳大湾区现有申请品种权种子企业42家,但没有全国粮食作物销售前十的种子企业,其他作物销售前十的种子企业只有广东金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1家。

      粤港澳大湾区种子企业品种权申请量仅占申请总量的30.98%,品种权授权量超过10个的种子公司仅有6家,平均每个种子公司的品种权拥有量仅有6个。

      与北京、河南和山东等省市相比,种子企业育种创新的能力和水平明显较低,种子企业在现代种业的主体地位仍未完全确立。

      作物种类较为单一,分布极为不均衡。


      品种权申请的作物种类以水稻玉米等大田作物为主,占比70.28%,其中水稻占总申请量的48.85%,其原因可能是水稻作为我国南方主要粮食作物,科研投入以及政策扶持力度较大,培育品种较多,育种单位和育种人品种权保护意识较强有关。


      而作为优势产业的蔬菜、花卉以及果树的品种权申请量很少,合计占比仅为申请总量的29.72%。其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

      1)研发投入较少,育种创新能力总体水平较低,新育成品种总量较少;

      2)长期以来此类大部分作物处于种业监管盲区,市场上“一品多名”“同名异种”现象严重,品种权保护意识低,缺乏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企业育种积极性低,育种创新主要来自于农科院校等事业单位;

      3)种植面积相对较小,品种权维护较大田作物困难,维权成本相对较高。

      如何扭转局面

      01

      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宣传

      1)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如制作品种权保护视频、海报,编写宣传书籍,定期举办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培训班,提升相关人员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意识。

 

      2)粤港澳大湾区周边区域以及东南亚和南亚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宣传,通过举办粤港澳大湾区农业知识产权论坛、品种权保护合作交流、品种权保护专业人才培训等方式,提升粤港澳大湾区品种权保护的良好形象,吸引国内外知名种业企业入住粤港澳大湾区,利用好国内外优质品种资源。

      02

      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法规

      我国当前实施的UPOV公约1978文本与1991文本还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UPOV公约1991文本的品种权保护范围扩大到所有的植物属种,同时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EDV)制度,强化对原始育种创新的保护。香港早在1996年就完成植物新品种保护立法,依据UPOV公约1991文本制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水平高于1978文本。

 

      因此,一方面需尽快完善品种权保护法律法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为契机,扩大植物种属保护范围,引入EDV保护制度,强化对育种原始创新的保护;另一方面,深入粤港澳三地开展植物新品种保护调研,结合三地实际制定粤港澳大湾区植物新品种保护实施方案,为粤港澳大湾区植物新品种保护提供更好的制度保障。

      03

      加强品种权保护执法

      再好的制度如不严格实施就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方面强化品种权的行政执法。农业行政执法具有程序简便、灵活性强、成本低、效率较高等优点。对一些相对简单的纠纷,许多种子企业愿意走行政保护途径。农业行政执法程序简便以及灵活性强等优点也往往隐藏着执法不规范、执法不公正等缺陷。因此,有必要加快起草粤港澳大湾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规程》,提升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另一方面强化品种权的司法保护。司法保护具有稳定性、规范性、公平性、效力的终极性以及注重赔偿等优点。一些相对复杂、侵权严重的案件往往需要走司法保护程序。加强粤港澳三地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司法合作,充分发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优势,同时加紧品种权申请、运营和维护的第三方专业公司的培育,加大执法力度、打击力度和惩罚力度,提升粤港澳大湾区植物新品种权司法保护的能力和水平。

      04

      加强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当前粤港澳大湾区植物新品种保护技术支撑平台——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广州分中心的测试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已远远不能满足品种权申请量快速增加的需求,测试的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与国际一流水平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因此,需要尽快打造高水平的粤港澳大湾区品种权保护测试技术支撑平台,筑牢品种权保护的根基。

      05

      建立育种评价激励机制,激活育种创新潜能

 

      激活当前农科院校育种人员的科研积极性是提升育种能力和水平的重要途径。

 

      长期以来,农科院校以发表论文水平高低作为职称晋升和相关待遇的重要依据,往往忽视了品种权等应用性成果为社会生产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导致育种科研与生产脱节,许多品种权申请的目的在于完成科研项目指标、服务于职称评定,这也是当前品种权申请数量越来越多,而真正有商业价值的突破性品种严重缺乏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一方面利用好粤港澳大湾区政策制定优势,积极引导大湾区农科院校优化育种科研评价体制,增加品种权授权和成果转化在岗位评定和职称晋升方面的比重。另一方面加强种业人才培养、深化公益性育种权益改革,为公益性育种大军松绑,切实提升其育种创新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第三,加大粤港澳大湾区育种创新财政支持力度,设立育种创新专项基金,支持鼓励育种创新,奖励贡献突出的育种团队。

      ● 本文选自《粤港澳大湾区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与展望》

      ● 作者:陈孟强,刘洪,饶得花,徐振江

      ● 单位:华南农业大学农学院

      ● 刊于《中国种业》2020年第91-5页 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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