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种业公司生产经营假种子
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水稻种子进行抽样送检,经检测,该标签标注为某水稻种子样品实际为其他品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认定该涉案种子为假种子。
经调查核实,某种业有限公司在衡阳市经营该涉案种子货值63180元,共销售188.5公斤,销售金额7351.5元。2020年8月6日,衡阳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某种业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351.5元,并处货值金额13倍罚款82.134万元的处罚决定。
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假农药
2020年7月9日,湘潭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某牌肥料产品中含有农药成分。
经抽样检验,某牌肥料产品中检出农药成分,依法应当作为农药进行管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生产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经进一步调查,2020年6月11日,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将某牌肥料产品运输到湘乡市某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共销售12.52吨,货值金额4.1316万元。湘潭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1316万元,并处以货值金额6倍罚款24.7896万元的处罚决定。
某磷化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2020年3月12日,湘西州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泸溪县某磷化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
湘西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泸溪县调查取证,经核查,该公司在未办理肥料登记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3月期间共生产销售“钙镁磷土壤调理剂”199吨,涉案金额达35820元。
该公司在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依然继续生产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湘西州农业农村局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某磷化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