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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罚金245万元!肃州宣判一起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法治酒泉  浏览次数:457
 
       近日,由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酒泉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审宣判,肃州区人民法院以被告单位酒泉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245万元,以被告人王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23万元。
 
       经查明,2018年12月,酒泉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为牟利以公司名义向某农业公司出售价值人民币245万元的某品牌辣椒种子,出售的种子在甘肃省部分县市种植后杂株较多,影响产量,给种植农户造成损失。经农业农材部蔬菜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提取样品进行测定,该种子样品纯度分别为61.6%、69.8%、55.2%,达不到国家标准95%和该辣椒种子罐体标注96%的纯度,确定系劣种子。
 
       肃州区作为全国主要的瓜菜、花卉对外制种基地和国家级杂交玉米种子生产基地,制种产业是肃州区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做强做大制种产业,事关我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事关农村产业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事关全国“种业航母”和中国种业高地的成功打造。肃州区人民检察院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以检察履职精准服务保障全区制种特色优势产业持续发展壮大,在区委、区政府大力支持下,联合区法院、区公安局、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开展了肃州区种子产业保护专项行动,制定《肃州区种子产业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全面净化种业发展环境促进乡村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确定送法下乡入户进企、常态化开展农业行政执法检查、推进涉种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强化刑事打击形成有力震慑等四项工作任务,分五个阶段扎实有序推进专项保护行动,用法治力量规范、保障和促进乡村产业发展,助力“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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