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田某与被告人郭某系朋友关系。田某在没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找郭某帮忙为其联系收购葵花“SH363”种子,郭某从种植户手中收购其他客户筛选剩余的葵花“SH363”种子,在未对种子进行鉴定的情况下,田某提供资金,郭某雇佣他人在某种业公司内冒用甘肃桑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桑沃”“SH363”商标,使用其公司销售种子的包装袋加工包装,通过嘉峪关火车站货运运输给种子经销商孙某进行销售。
因经销商孙某发现种子质量存在问题提出退货,经双方协商,被告人田某承诺用合格种子转换伪劣种子,后田某再次联系郭某为其收购种子,郭某联系他人收集其他客户筛选的剩余散装“SH363”种子,田某再次提供给孙某,孙某售卖。两次犯罪行为共售卖种子340袋,分别涉及销售金额76500元、32400元。
种植葵花“SH363”种子的农户发现葵花秧苗杂质超标后要求赔偿,田某与农户未达成赔偿协议,经销商孙某向开鲁县公安局报案。开鲁县公安局立案后将田某上网追逃,后将二被告田某、郭某抓获归案。归案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裁决结果
开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郭某将残次、杂质超标的伪劣种子包装成其他厂家优质种子,以次充好向被害人进行销售,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田某起主要作用为主犯,郭某帮助联系客户、进行包装,起次要作用,为从犯。
故判决被告人田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8250元;被告人郭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38250元。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丨科尔沁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