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1年黑龙江省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打好种业翻身仗部署要求,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严格品种和市场监管,强化执法办案,全面净化种业市场,按照农业农村部《2021年全国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要求,我厅决定自2021年起,开展为期3年的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现将《2021年黑龙江省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落实。
联系人: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种业管理处 孙 琰
电话:0451-82600230,邮箱:zyglc2018@163.com
政策法规与改革处 黄秋实
电话:0451-87017707,邮箱:82622582@163.com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5月31日
2021年黑龙江省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种业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规范生产经营秩序,营造种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提升依法治种水平,促进我省现代种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农业农村部《2021年全国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要求,我厅决定于2021—2023年开展为期3年的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2021年活动方案如下。
一、基本思路
按照党中央关于打好种业翻身仗部署要求,以推动种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以集中整治为抓手,坚持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层层抓落实原则,覆盖品种管理、市场监管、案件查处全链条,强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和严格执法,不断提高治理成效,营造创新主体有动力、市场主体有活力、市场运行有秩序的良好发展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通过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侵权套牌等违法行为得到有力打击,品种权保护意识明显增强;通过严格品种管理,逐步解决品种同质化问题;通过集中整治和监督检查,制售假劣、以粮代种、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主要农作物种子质量抽查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通过强化种业领域日常监管与执法办案的协调配合,种业治理成效更加明显。
(二)细化目标。2021年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年度细化工作目标如下。
—省级目标:组织对辖区内市(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种业监管执法工作现场指导检查,覆盖率分别不低于40%、20%;组织对部省发证种子、种畜禽企业等进行现场检查,覆盖率不低于50%,被检查企业问题整改合格率100%;组织开展省级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抽取种子样品数量不少于上年;组织对4个国家级玉米制种大县和9个区域性良繁基地检查,覆盖率100%;对农业农村部转办督办的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及时处理,书面反馈率100%。
—地市级目标:组织对辖区内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种业监管执法工作现场指导检查、交叉互查,覆盖率不低于50%;组织对地市级发证种业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覆盖率不低于50%,被检查企业问题整改合格率100%;对国家级制种大县和良繁基地监督检查覆盖率100%;开展市场检查和市级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抽取种子样品数量不少于上年。
—县级目标:对县级发证的种业企业现场检查覆盖率不低于50%;对辖区内种子经营门店抽查检查覆盖率不低于50%,对被抽查门店备案经营品种抽样覆盖率不低于30%,被检查企业、经营门店问题整改合格率为100%;辖区内生产经营主体备案率及生产经营品种备案率为100%;达到移送条件的案件,向公安部门移送率为100%。
三、重点任务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在春夏秋冬关键时间节点,对重点环节、重点品种、重点区域组织开展集中治理,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全面净化种业市场。
(一)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
深入开展种子流通环节品种权执法检查,重点打击将授权品种的种子套用其他品种名称销售的侵权行为,根据线索,及时检查涉嫌公司品种的真实性;加强对生产源头监管,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的市(地)要将种子生产环节作为品种权行政执法的重点,加强对种子生产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强化对生产许可证发放后的监督,开展繁制种基地摸底排查工作,依法打击无证生产授权品种的行为。各地要组织开展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培训及普法宣传,要强化行政执法、调解等手段,建立侵权纠纷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政策法规与改革处、省种业技术服务中心,各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二)严格品种管理
1.加强品种管理,培育优势品种。一是修订审定标准,引导品种选育方向。修订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提高品种品质指标,引导品种选育向优质、多抗、广适方向发展,培育优势大品种。二是进行DNA指纹比对,杜绝同质化品种。以我省审定品种DNA指纹数据库为基础,对所有参试品种进行DNA指纹筛查,保证参试品种与已经审定品种DNA差异位点≥2,同时进行DUS测试,检测参试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三是加强试验监督检查,保证试验质量。省、地市品种试验负责人通过抽查和联查等方式对省公益性试验、联合体试验、自主试验等试验情况进行指导检查,规范试验技术操作,保证试验的进度和质量。每年6-8月份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苗期检查和田间鉴评,对联合体试验、自主试验进行全覆盖检查,严格落实试验方案要求,保证试验质量。四是建立联合体试验主体退出机制。各联合体试验主体不得更改试验方案和篡改试验数据,联合体成员单位被发现有弄虚作假的,立即终止联合体品种试验审定程序,弄虚作假的试验主体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品种审定,不得再参加联合体试验。五是撤销没有生产应用价值品种的审定。对近三年内没有推广面积的品种进行统计,列入撤销审定品种目录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没有提出异议的品种撤销审定。(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省种业技术服务中心)
2.加强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管理。以向日葵为重点,通过DNA指纹比对,开展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清理,依法查处应登未登、重复登记等违法违规行为。(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省种业技术服务中心)
3.健全同一适宜生态区引种备案制度。一是对拟引种备案品种,实行播种前报备。引种者在播种前,应将在我省引种备案的品种名称、品种审定信息、试验地点、联系人等信息报备到省种业技术服务中心。二是在试验承担单位数据位库内选择试验点。以我省公益性试验点和联合体试验点为基础,建立引种备案试验承担单位数据库,指导引种备案单位在数据库内选择承试单位,保证试验区域准确,提高引种备案试验质量。三是对试验质量进行检查。依据报备信息省种业技术服务中心对引种备案试验情况进行核查指导,结合审定品种田间鉴评,请专家组对引种备案试验品种进行鉴评,依据黑龙江省品种审定标准淘汰熟期、病害等指标超标品种,提高引种备案试验质量,降低品种推广过程中的风险隐患。(省种业技术服务中心)
(三)加强种子和种畜禽监管
4.严格制种基地监管。开展玉米制种基地苗期转基因专项检查(6月份)、夏季种子生产基地巡查(7-8月份)、秋季种子生产基地检查(9-10月份),以制种企业生产经营许可、生产备案、委托合同、品种权属和亲本来源等内容为重点,开展制种基地日常检查巡查,严厉打击盗取亲本、抢购套购等侵权行为。建立制种主体红黑名单制度。强化种子收获前检查,严禁假种子、非法转基因种子流出基地。制种基地监管成效将作为制种大县奖励安排重要依据。(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有关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5.加强种子企业检查。重点检查生产经营档案、包装标签及种子质量、真实性、转基因成分等。落实分级分类监管要求,对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投诉举报较多或有重大种子案件的企业,加大检查抽查频次,实行品种检查全覆盖;对于信用好、开展种子质量认证等企业可减少检查频次。对承担2021年国家种子储备任务的企业协助开展全覆盖检查。(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各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6.加强市场检查。农作物种子市场方面,在春季用种关键时期,重点检查种子包装标签、生产经营备案、购销台账和种子质量、真实性、转基因成分检测等。组织开展明察暗访。强化属地电商渠道种子经营行为的监管。种畜禽市场方面,重点检查无证(含过期、超范围)生产经营、假冒优质种公牛冷冻精液、系谱档案不全等问题。各市(地)、县(市、区)应将许可信息录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对工作进行自查。开展种畜禽质量监督检验、蚕种质量抽查。(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省种业技术服务中心、省畜牧总站、省蚕蜂业发展中心,各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四)加大种业执法力度
7.严查种业违法案件。以品种权侵权、制售假劣、无证生产经营、以粮代种、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等为重点,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一般案件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级查处,跨区域、重大复杂案件由省级组织查处、挂牌督办,查处结果及时公开。省农业农村厅将定期通报各地种业案件查处情况,遴选发布种业违法典型案例和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典型案例。(省农业农村厅政策法规与改革处、种业管理处,各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8.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机制。强化跨区域种业执法联动响应、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一处发现、全省通报、各地联查”。健全种业监管部门和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坚持问题导向,确保形成工作合力,做到事有人办、责有人担。完善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线索通报、定期会商、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加强种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省农业农村厅政策法规与改革处、种业管理处,各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9.强化种业执法能力。加快整合组建省市县三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确保机构设置、“三定”印发、人员划转、执法保障“四到位”。将种业执法作为2021年全省农业行政执法大练兵活动的重要内容。以提升种业执法实务技能为重点,加强培训,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利用全国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种业大数据平台等,提高执法信息化水平。(省农业农村厅政策法规与改革处、种业管理处,各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主体责任,抓好组织落实。市(地)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落实方案,于2021年5月28日前在本单位官网公开。我厅将对各市(地)工作情况进行核查,并作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全国双打考核”及种业延伸绩效考核相关指标评价的重要依据。种业监管执法情况将作为全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单位和示范窗口创建的重要依据。
省农业农村厅将在关键时间节点,派出检查组赴重点地区开展制种基地、企业、市场督导检查,开展桑蚕种质量抽查活动。我厅将适时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二)压实监管责任。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督导检查作用,按照方案要求,抓好工作任务的安排部署。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部署要求落细落小,抓好具体实施。要加强简易种业案件及纠纷的快速处理,建立“绿色通道”,有效降低维权成本,力争将案件纠纷就地化解。
(三)加强宣传总结。要开展工作经验做法、典型案件等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震慑违法行为。要加强信息报送,市(地)级农业农村部门每月15日前报送工作动态信息1篇以上,首次报送时须同时报一名市级信息工作联系人。及时开展工作总结,今年12月1日前将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总结及附表(含种业典型案例1—2个)书面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政策法规与改革处。
附件1:2021年种业监管执法年任务完成情况表.xlsx
附件2:2021年种业监管执法年监管执法情况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