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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对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贷款贴息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0  来源: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404
 
 致从事粮食产业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一封信
 
各位家庭农场主、合作社理事长们: 
 
  你们好! 
 
  为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专心从事粮食产业,缓解生产、经营、服务过程中资金短缺问题,在去年基础上,今年继续实施正规贷款财政补贴政策。采取“先备案、办贷款、还款后、经审核、再贴息”的程序,对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实施贴息,降低经营成本,发挥财政贴息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促进粮食稳定发展,确保粮食安全。 
 
  按照今年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支持内部管理比较规范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在从事粮食作物生产中,引导实现适度规模经营。原则上家庭农场粮食种植面积应当超过100亩以上;农民合作社(含土地股份合作社)粮食种植面积应当超过300亩以上;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托管服务面积应当超过1000亩以上的。在签订贷款合同时,贷款用途要填上“玉米种植”、“稻谷种植”、“薯类种植”、“豆类种植”等,可以享受财政贴息。也就是在规定的时间内(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贷款而产生的利息(按照不超过国家贷款基础利率LPR计算,今年大致在3.85%,由各市确定),由财政承担。今年已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或者计划办理贷款的,都可以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备案申请,以便享受贷款贴息政策。请注意,一是通过正规渠道获得的贷款,才给予贴息;二是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担责”的原则,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合作社理事长等个人名义贷款,并在合作社账目内予以核算的)对申请材料(提供原件)和粮食作物种植面积、粮食产量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三是先贷先得、总量控制。 
 
  各位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理事长们,请你们抓住机遇,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惠农、支农、强农的政策措施。通过这些政策落实落地,推动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在引领现代农业发展、实施乡村振兴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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