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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建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一家农资店被查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21  来源:农财网种业宝典  浏览次数:636
 

      为切实加强农资市场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从源头上保证农资市场及农产品质量安全,近日,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义亭大队对辖区内农资店及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了专项检查,查获一起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案件。

      在本次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查看辖区内农资经营门店经营台账和实地检查的形式,对农资店购销记录台账、销售实名制落实、产品标签等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某农资店在“浙江省农资购销系统”内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内容偏少、并且与该店内所经营的种子品种、数量不相符,涉嫌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目前,执法人员已对该案件进行立案调查,责令当事人立即进行整改并拟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种子田间生产、加工包装、销售流通等环节形成的原始记载或凭证。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至少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五年,确保档案记载信息连续、完整、真实,保证可追溯。

      做好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义务,同时也是种子生产、经营者加强种子质量管理不可或缺的手段之一。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经营档案的行为进行查处,有利于保证种子市场的纯洁性,杜绝违法的种子在市场中流通销售。

      当下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已将办案系统接入义乌信用平台,意味着农资经营门店被依法处罚后还将扣除相应的信用分,将在信用“通行证”上留痕,影响到其银行贷款、评优评先、行政审批等活动。在此,执法人员提醒各农资经营户,要严格依法建立和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提高安全经营意识,确保农资经营安全生产,避免失金又失信。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编辑丨农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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