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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种系“套牌”?北京一种业公司被索赔300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7-26  来源:北京日报  浏览次数: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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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负责人此前曾表示,近年来,种业市场品种同质化、仿冒、套牌等问题较为严重,侵权行为易发、多发,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较为突出。720日下午,北京知产法院开庭审理了一件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本案中,某公司生产的“泓丰808玉米种被诉和早前进入中国的知名玉米种“先玉335”高度相似,原告以侵权为由向被告索赔300万元。

      原被告玉米种均通过审定

      据原告所述,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简称山东登海公司)经授权在中国境内享有“先玉335”玉米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权利。“先玉335”在本世纪初就进入国内,在2010年被农业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据了解,目前“先玉335”是我国第二大玉米种,而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登海种业控股的子公司。被诉侵权的玉米种名为“泓丰808”,为北京新实泓丰种业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泓丰公司)生产的玉米种子。

      20203月,山东登海公司发现,北京泓丰公司生产的种子“泓丰808”和自己的玉米种高度近似。据此,山东登海公司起诉北京泓丰公司和忻州市忻府区五台山瓜菜种苗有限公司(简称五台山公司)未经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先玉335”玉米种的行为,侵害“先玉335”植物新品种权,要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300万元。

      被告认为,涉案品种“泓丰808”系被告自主选育,亦经过国家审定,具有合法的推广资格,并依法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历年抽检均合格;两种玉米种存在差异;且两种玉米种的审定区域几乎不重合,不会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结论不一致的两份检测报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玉米品种鉴定DNA指纹方法》NY/T1432-2007检测及判定标准的规定,品种间差异位点数等于1,判定为近似品种;品种间差异位点数大于等于2,判定为不同品种。品种间差异位点数等于1,不足以认定不是同一品种。对差异位点数在2个以下的,应当综合其他因素判定是否为不同品种,如可采取扩大检测位点进行加测,以及提交审定样品进行测定等,举证责任由被诉侵权一方承担。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对法庭出示了分子标记检测报告,但是两份报告的结论却不相同。山东登海公司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一份检测报告显示,两种玉米种子分子测试的差异位点数为0。原告代理律师表示,经检测中心鉴定,比对40个点位数,发现差异位点数为0

      被告北京泓丰公司所委托的实验室提供的一份“仅供自用”的检测报告显示,两种玉米种子之间存在1个位点(P01)差异。这份报告并非来自于有资质的实验室,但被告代理律师表示:“‘泓丰808’是已经审定的品种,被告也提供了存在差异的图谱,不能简单以检测机构没有取得法定资质而否定其结论。”

      被告方代理律师要求重新对种子进行鉴定,并建议采取DUS检测的方式——将两个品种的玉米栽培出来,进行对比。本案仍在审理之中。

      种业侵权取证、鉴定、认定难

      在司法实践中,DUS测试(田间观察检测)常常作为检测种子之间是否存在差异的重要证据。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于202177日起施行,新规中规定:“田间观察检测与基因指纹图谱等分子标记检测的结论不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以田间观察检测结论为准。”

      种子专家建议,法院审理案件可从选育过程这方面进行侧重调查,如果被告泓丰公司能向法院提供选育方案、育种记录、账目材料等证据,以表示“泓丰808”玉米种子是通过实际的选育过程研发出来的,可从这个角度上证明“泓丰808”属创新品种或是“先玉335”的派生品种,则与“先玉335”不属同一品种。

      也有专家表示,被告提出DUS测试的方式来证明“泓丰808”与“先玉335”是具有特异性的品种是其正当要求,但进行DUS测试通常需要两到三年内的反复观察,客观上延长了审理案件的周期。对此,育种档案或是记录材料作为鉴定的第一步更关键。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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