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河南省遭遇强降雨,截至7月23日,已造成全省133个县(市、区)1306个乡镇的农作物受灾面积576.6千公顷,成灾面积168.2千公顷,绝收面积25千公顷。其中,仅新乡市的农作物受灾面积121.7千公顷,其中,成灾面积37.8千公顷。气象专家介绍这样的特大暴雨是千年一遇的,造成的损失还需要进一步评估。在秋粮生长的关键时期,这场暴雨的影响面非常大。既影响玉米、花生等农作物的生长,相当一部分已经绝收,而且无补种的可能性;又影响养殖场的正常经营,水产养殖有很多已经“共享”了,生猪的养殖场被冲垮了;还影响农民收入,尤其是完全依靠种植或养殖的农民或新型经营主体。尽管各方都在驰援河南,但是比起他们的损失来说,仍然是杯水车薪。农业保险在这场特大暴雨灾后赔付中,必须发挥重要作用。由此,必须深刻反思一下农业保险的重要功能。
首先是农业损失补偿功能。这是农业保险核心的功能。农业生产靠天吃饭,自然灾害不可避免,灾害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发生难以预料。即使提前有预报,但是波及范围和受损程度都无法确定。对于特大暴雨来说,来势凶猛,持续时间长,损失巨大,采取一些预防措施的效果显得十分有限。由于农业保险是依靠“大数法则”,聚集多数人的保费来补偿少数人的灾害损失。因此,参加农业保险以后,保险机构可以为受灾农户提供及时、有效、合理的赔付。在国家农业保险政策的支持下,各级财政在农民缴纳保费的基础上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保险公司利用时间和空间来分散风险,实现“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保险补偿功能。农民能够在受灾以后的第一时间及时获得保险资金的赔付,为及时开展简单农业生产提供了资金保障,例如圈舍修复、农地的平整、补种等。
其次是农民收入保障功能。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阶段,稳步提高农民收入水平是缩小城乡差距的必然要求。农业保险能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水平、农民收入水平不降低。由于农民的生活资料来源于其劳动所得,来自土地的收入是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如果遇到严重自然灾害的袭击,致使土地颗粒无收,血本无归,农民生活就会面临非常困难的局面。参加农业保险以后,保险公司可以对农作物在生长过程中遭受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产量、产值或生产费用的损失,负赔款责任,给了稳定农民生产生活以强有力的支撑。受灾农民及时得到了经济补偿,就可以重建家园,保持一定的生活水平,坚定了恢复生产的信心。
第三,农村社会稳定功能。农业保险赔付有利于缓解财政救灾的负担。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形成的一家一户生产,当遇到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农民信心不足,要么“自生自灭”,要么产生比较严重的依赖政府和社会救济的思想。投保农业保险以后,农业生产遭到灾害损失时,保险机构及时进行赔付。发生了特大灾害,政府甚至动用了发放救济款的手段,农业保险机构也能按照“主动、及时、准确、合理”的要求,进行足额赔付,从而大大减轻了财政支出的负担,促进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进一步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功能还需要多方努力:一是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支持力度,及时拨付相应的补贴资金,尽可能减少应收款,切实提高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赔付能力。二是对粮食主产区的粮食作物要“应保尽保”,在增强农业保险产品内在吸引力的基础上,结合实施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稳步扩大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粮食安全的大宗农产品保险覆盖面,给种地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吃下“定心丸”。三是要及时足额赔付到位,让农民建立对农业保险的信任和信心。在大灾之后,农业保险的任何“惜赔、滥赔、缓赔”等行为都是对保险事业的亵渎。四是要加快推动天气指数保险等创新型农业保险产品的落地,从产品和制度层面加强创新设计,鼓励农民开展生产自救的行为。同时探索开展一揽子综合险,将农机、大棚、农房仓库等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纳入保障范围。五要扩大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的试点,在覆盖农业生产直接物化成本的基础上,切实提高保障水平。六要探索构建涵盖财政补贴基本险、商业险和附加险等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让那些有能力支付的人购买到合适的农业保险产品。
(作者单位: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