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以下称《若干规定(二)》)正式公布,成为今年继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加强育种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乡村振兴促进法规定“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后,对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的又一道屏障。
自2001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已过去20年,我国种业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之路走得坚定但曲折。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进程的推进中,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系列具有影响力的植物新品种案件,在一个又一个典型案例的辩论中,人民法院植物新品种审判从无到有、由弱变强,为种业自主创新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侵害“三红蜜柚”品种权案、侵害“美人榆”林木品种权案,在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讨论中,这是两个无法绕开的经典案例,在它们背后有一个共同的名字:于仁春。他是这两起案件的原告代理人,一位在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的道路上奔走了10余年的专业执业律师。
侵权高发,维权困境亟待破解
曾几何时,植物新品种领域还是知识产权侵权高发领域。正如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负责人介绍,种业市场品种同质化、仿冒、套牌等问题较为严重,侵权行为易发多发,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较为突出。
从2011年开始便介入植物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于仁春告诉记者,维权之难首先是确定诉讼主体难。在代理侵害“美人榆”林木品种权案(简称“美人榆案”)时,于仁春及其团队便遇到这个困难。美人榆是河北省林科院与石家庄绿缘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联合培育的彩叶植物新品种,2006年通过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并定名为“美人榆”。因其叶色金黄亮眼、景观效果好,美人榆受到各地园林部门的青睐,迅速风靡于北方众多城市的绿化景观中。然而,作为美人榆的产权单位,河北省林科院和绿缘达园林公司并未因此尝到“甜头”。河北省林科院生态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介绍,盗版美人榆的门槛和成本极低,只要有一根枝条,甚至一个芽就能实现美人榆的大量繁殖。河北林科院、绿缘达园林公司在2012年上报给国家林业局的一份维权报告称,在美人榆进入绿化市场后不到5年,便有黑龙江、天津、甘肃、湖南等16个省份在生产销售美人榆,侵权生产企业约有2000家,侵权金额超过25亿元。
面对如此泛滥的侵权行为,产权方却显得束手无策。在接受河北林科院的聘请后,于仁春带领维权团队奔走各地,对侵权企业进行调查、取证,并对多家侵权企业或个人提起诉讼。在这个过程中,于仁春发现,侵权主体的组织形式各不相同,包括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同物不同名、来源合法、农民自繁自用以及私人的非商业使用等说辞常常被侵权人作为不侵权抗辩的理由。这种情况下,准确确定侵权主体便成为绝大多数案件的难点和关键。诉讼主体错误就会被驳回起诉,直接加大了诉讼风险。
美人榆之困,折射出行业的普遍困境。严峻的植物品种侵权现实、品种权人无力维权的现状等问题清晰地展现,亟待法律回应。
思变创新,个案推动法治进程
对侵权企业和个人取证困难使得维权工作一度陷入困境。根据采购方多将其种植于街道两旁用于绿化的实际情况,于仁春决定变起诉对象为九台市园林绿化事业单位,寻找维权突破口。从2011年11月9日立案至2016年3月26日结案,该案一波多折,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春中院)一审判决败诉、上诉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高院)后二审裁定发回重审、经过长春中院重新一审后再次判决败诉、又重新上诉至吉林高院后二审终审判决败诉、再依法申请至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再审审查、最后由最高院指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判决品种权人胜诉。
山东省高院再审认为,九台市园林处无法证明其种植美人榆的合法来源,其擅自种植美人榆的行为,属于生产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同时,园林处在管理的街道绿化带大量种植美人榆,美化了城市环境,提升了城市形象,优化了招商引资环境,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角度看也具有商业目的。据此,山东省高院认定,九台园林处生产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侵害了品种权人的利益,但同时考虑其行为具有公益性质,判定九台市园林处支付品种权人使用费20万元。
美人榆案的再审判决,创新了维权观念,扩大了维权对象,拓展了维权空间,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打开了新的局面,彰显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趋好的态势。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6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美人榆案的胜诉犹如一剂强心针,提振了植物新品种权人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的信心,河南四季春、棕榈生态等单位纷纷开启维权之路。2019年1月1日最高人民院知识产权法庭正式挂牌成立,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机制。2020年,于仁春代理的“三红蜜柚状告商超销售果实侵权”案件被农业农村部评为“2020年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直到2021年 7月5日,《若干规定(二)》正式公布,过程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在2021中国种子大会暨南繁硅谷论坛上致辞时所说,人民法院植物新品种审判从无到有、由弱变强,不断加大对种业知识产权的保护。
作为在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事业上深耕多年的执业律师,于仁春在看到《若干规定(二)》公布时百感交集。他表示,希望未来各位育种专家都能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争做一名能“依法获得权利、依法推广权利、依法使用权利、依法维护权利”的“四有”品种权人,有尊严地从事科研创新,能够体面地做一个成功、优雅、富足的育种专家,为人类多育新品种与好品种。
作者:骆惠欣 彭书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