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21年吉林省北方粳稻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心建设项目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业工作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吉林视察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现代种业创新发展的意见》要求,我省拟启动北方粳稻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心建设项目,开展粳稻种质资源保护鉴定评价研究,力争实现粳稻育种科研核心技术和新品种选育的重大突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内容和规模
新建1座北方粳稻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心设施,占地面积2000平米以上,总建筑面积1000平米以上。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低温种子库、鉴定试验室、科普展览室、信息网络共享中心及辅助设施。项目建成后,库容种质资源规模达到20万份以上,能够满足今后20年种质资源保存、基础研究、作物育种和产业化发展需求,工程建设达到智能化、信息化和现代化水平。
二、建设期限
自项目确定后24个月内完成。
三、资金补助
项目总体投入规模1000万元。
四、申报对象
由承担国家和省级品种区域试验任务的省级以上发证的种子生产企业申报。
五、申报条件
(一)企业经营能力。申报单位注册资金3亿元以上,总资产5亿元以上,实现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二)企业科研能力。单位拥有水稻品种10个以上;年投入种业研发资金200万元以上;与国家(省)级科研院所开展科企合作,建有试验站,承担国家或省级品种区域试验任务;拥有稳定的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专业技术队伍。
(三)企业育种基地保障能力。标准化水稻良种繁育基地5000 亩以上,年水稻种子生产能力500万斤以上。
(四)当地政府扶持能力。当地政府重视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项目建成后,对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心正常运行维护有持续稳定资金支持。
六、申报要求
(一)项目名称。申报单位项目名称按照“建设地点(缩写) +北方粳稻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心建设项目”模式命名,如:**市(县)北方粳稻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心建设项目。
(二)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须附具体的部分证明材料。项目承担主体为符合申报对象的种业生产企业,并附有效的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2018-2020年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项目建设所需土地使用证明或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土地租用协议、规划部门规划意见书;符合指南中项目申报条件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有持续投入能力,提供市(州)、县(市、区)政府确保项目建成后正常运行维护的经费相关文书。
(三)申报建设内容有关要求。土建工程要按实际需要明确建设数量和面积,不得以项目名义兴建楼堂馆所;所需仪器设备要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标准和购置设备规格。
(四)材料申报有关要求。项目申报书由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组织申报。请于8月11日前,将申报书(附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相关证明材料)一式7份装订后报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并制作项目申报PPT,在省级专家现场评审时答辩使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