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551号(农业水利类042号)提案答复的摘要
01
关于审慎开展种业国际合作
一是建立种业安全审查制度。制定了《国家安全法》《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建立了种业安全联合审查制度,对外商投资种业进行全面评估审查。二是强化生物技术管控。《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规定,禁止外商投资转基因品种选育及种子生产、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研发。三是推动优势企业走出去。推动实施《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为中资企业“走出去”搭建平台。总体上,我国农业用种安全有保障,风险可管控。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优化种业安全审查制度,建立健全产业监测分析制度,依法审慎开展种业国际合作,确保种业安全。
02
关于对一些食用作物种业合作应有收有放
根据《种子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等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种业有三类管理措施:一是禁止类,包括转基因品种、稻类、大豆等;二是有条件合作类,小麦种业要求中方股份不低于34%,玉米种业要求中方股份不低于51%。三是全面放开类,蔬菜等作物只要符合准入条件,外商可100%控股。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政策研究评估,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负面清单,确保主要粮食作物和重要农产品种源安全。
03
关于牢牢把握转基因种子的控制权
一是强化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十三五”我部通过相关渠道支持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设施建设。启动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通过相关专项支持种质资源精准鉴定和创新利用。二是加大生物技术研究投入。不断加大基础研究支持力度,围绕种质创新、育种新技术、新品种选育、良种繁育等科技创新链条,开展基因挖掘、品种设计和种子质量控制等核心技术研究。三是加大转基因研究和安全管理力度。陆续批准了玉米、大豆安全证书,为把握转基因生物技术主动权奠定了基础。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加大生物育种研发力度,加快提升种业创新能力水平。
04
关于适当收紧和规范种子育种研发的开放政策
一是实施合作审批审查制度。严格对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利用国内种质资源进行审批,对外商投资种业及科研进行审查。二是推进共享惠益制度落实。要求国内科研单位、企业和个人,制定详实共享惠益方案,确保在对外合作中获得最大收益,包括利益共享、技术共享和资源共享等。三是加大违规行为惩处力度。对有关单位未经审批、擅自与境外机构开展种质资源合作交流的违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完善种质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审批监管,促进对外种子育种研发交流合作健康发展。
感谢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21年8月26日
(来源:农业农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