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山西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条例》经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以地方性法规支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发展。
该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服务主体”的范围,并根据农机户以及农户自愿组成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服务主体的自身优势,提出优先扶持和规范发展的具体要求。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分别在组织领导、工作协调、规划布局、经费保障、建立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中心(站)等方面的具体职责。
同时,条例还设立创制性保障制度。提出了优先扶持农机户以及农户自愿组成的合作组织开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规定了农业技术人员联系服务主体制度,要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农业科研人员、科技特派员等农业技术人员联系服务主体;农业技术人员可以到服务主体任职或者兼职,也可以与服务主体建立大田作物增产和科技服务挂钩的利益动态调整机制;建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技术专家等参与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监督评价机制等内容。
在条例的贯彻落实上,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将制定出台《全省深化农业生产托管的指导意见》,建立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发改委、财政、供销、金融等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培育壮大主体,提升服务能力,补齐要素短板,创造有利条件,规范托管行为,维护农户利益。
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马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