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成文日期: 2021年10月09日
标 题: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服务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的实施意见
文 号: 晋农法发〔2021〕4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09日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服务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的实施意见
各市农业农村局,厅有关处站:
为深入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要求,充分发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服务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的作用,助力打赢种业翻身仗,促进耕地数量和质量提升,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服务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的指导意见》要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坚持依法履职、突出重点、分类施策、协调高效,围绕服务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着力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推动种业领域侵权套牌、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得到有力打击,农作物新品种权保护意识明显增强,制售假劣种子、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得到有效制止,耕地数量和质量得到较好保护,耕地保护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更加完备,为保障粮食安全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加大种子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围绕山西省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总体部署,以品种权侵权、制售假劣种子、无证生产经营种子、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无植物检疫证书非法调运植物种子等为重点,提高行业监管和执法检查频次,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曝光力度。跨区域、重大复杂的案件,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直接查办或者组织查处、挂牌督办,通过严格执法,实现全省种业市场全面净化、规范运行。
(一)严厉打击品种侵权违法行为。按照《2021年山西省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和《2021年山西省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加大对品种侵权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增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依法受理农作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关侵权案件或违法线索的投诉举报,采取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手段,快速处理,切实保障品种权人合法权益。对发现确有侵犯品种权行为的,要及时告知品种权人,支持其依法提起侵权诉讼,并向人民法院积极提供行政执法取得的相关证据。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品种权侵权案件,以及假冒授权品种案件,从严从重处罚。
(二)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违法行为。聚焦春季、秋季等用种关键时期,对重点环节、重点品种、重点区域组织开展集中治理,全面净化种业市场。对经营、使用环节发现的种子违法案件,要同步开展溯源调查,一查到底。
1.加大对种子生产环节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制种基地,要重点检查生产经营许可、生产备案、委托合同、品种权属、亲本来源、产地检疫情况等内容,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转基因种子、盗取亲本、抢购套购等违法行为。对种子生产企业,要重点检查生产经营档案、包装标签、产地检疫证书和种子质量、真实性、转基因成分等,落实分级分类监管要求,对发现问题及投诉举报较多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抽查频次,有效地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无证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
2.加大对种子销售环节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种子市
场(含网络销售)的检查, 农作物种子重点检查种子包装标签、购销台账、植物检疫证书和种子质量、真实性、转基因成分等。种畜禽品种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无证(含过期、超范围)生产经营、假冒优质种公牛冷冻精液、系谱档案不全等问题。要将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等违法违规行为列为查处重点,强化属地电商渠道种子经营行为监管,确保生产用种安全。
3.加大对种子使用环节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用种情况,通过倒查掌握了解种子来源和质量状况,对检查发现和群众反映的种子违法行为快速进行立案查处。
(三)加大种子质量执法监管力度
1.科学安排“双随机”抽查任务。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切实将种子质量监管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年度随机抽查计划。省级抽查侧重于制种基地和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市、县级抽查侧重于一般种子生产经营主体。
2.规范完善监督抽查工作程序。科学制定行业监管和综合执法共同参与的监督抽查方案,合理确定重点品种、检测对象、质量指标。重点抽检制种、生产经营环节。对制种基地抽检,主要检测转基因成分;对种子生产经营环节抽检,主要检测真实性、转基因成分和质量指标。严格履行种子监督抽查程序,认真制作现场笔录和扦样单等,做好样品确认等证据固定工作,确保每个样品证据材料完整可靠,抽检公正、规范、科学。
3.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建立市场主体诚信档案,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侵权主体“黑名单”制度,对投诉举报多、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要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监督抽查必抽单位,加大检查抽查频次,有效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
三、加强耕地保护检查和执法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积极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加快建立“村级发现、乡级制止、市县查处”的联防联打工作机制,细化耕地保护权责,形成政府负责、法治保障、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耕地保护长效机制,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加强撂荒地盘活利用。
(一)积极开展耕地保护摸排巡查。充分利用经常深入乡村和田间地头的时机、与农业生产和农民群众联系密切的优势,按照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的要求,积极开展耕地保护情况摸排巡查,深入了解耕地保护、撂荒和非法占用情况。建立耕地保护巡查摸排记录,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属于农业农村部门职责范围、有权处理的,严格依法查处;属于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及时通报或移送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山西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和《中共山西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统筹利用撂荒地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实施方案》,将发现的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和撂荒等情况纳入耕地种粮情况动态监测评价内容。
(二)主动创新耕地保护监管方式。要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做好耕地利用情况监测,做到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处置。充分发挥乡镇村组前沿哨所作用,调动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农技推广人员和社会综合治理网格员,及时掌握辖区内违法占用耕地情况;鼓励各地探索建立耕地保护田长制,培养村级耕地保护协管员。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把耕地摸排巡查、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案件或线索移交移送等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三)及时依法查处耕地违法行为。要加强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的衔接合作,严格履行《土地管理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有关土地管理保护执法职责,依法依职能查处破坏耕地、破坏或者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未按规定回收农药和肥料等包装废弃物的违法行为。要认真落实《山西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实施意见》,着力做好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与处理工作,促进农业绿色发展。
四、强化保障措施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服务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的重要性,细化工作措施,明确任务目标,完善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
(一)切实提升执法办案能力。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持续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现代化建设,配齐配强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提供专项执法抽检经费,确保人员力量、技术手段与种业和耕地保护相适应。要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按照《全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方案(2021-2023年)》要求,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案例交流,提升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能力。
(二)健全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举报电话和其他受理方式,构建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掌上、网上多元化举报通道。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全程跟踪、实时受理、快速查办、及时反馈。积极探索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发动社会各方参与,实现共管共治。对上级农业农村部门通报、移交的案件和问题线索,要迅速跟进调查处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对上级农业农村部门转办案件反馈率要达到100%。
(三)建立健全协同配合机制。要建立健全综合执法机构与行业管理机构之间的分工协作机制,强化“检打联动”,行业管理机构日常检查和监督抽查发现的违法线索要及时向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移送。要健全完善与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公安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之间的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定期会商、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切实加大协作配合力度。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种业和耕地违法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从严从重打击。
(四)健全完善考核通报机制。农业农村部已将种业执法和耕地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列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指标评价体系,作为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单位和示范窗口创建的重要依据。省厅已将各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情况列入全省情况通报,对工作不及时、不落实的市,要进行约谈。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也要建立本部门种业执法和耕地保护工作指引促进机制,通过通报推动、案例推动、督导推动、考核推动,确保工作成效。
(五)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新技术,广泛宣传种业和耕地保护法律法规、遏制耕地“非农化”和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等政策要求、典型经验和执法案例,促进相互学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