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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要求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因阴雨造成玉米减产损失”的法律探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07  来源:种业商务网  作者:缑建奎  浏览次数:1152
 

      编者的话11月1日,种业商务网微信公众平台以《多雨造成玉米减产,责任谁来负?种子生产经营者要不要担责?》为题,推送了一篇山东潍坊高密法院一起因种子生产者特性提示说明不到位,造成农民种植的玉米出现减产的赔偿案件的文章,在业界产生了广泛影响,无论是种子生产者和经营者都纷纷在后台留言发表自己的看法。这篇文章也引起了一些法律人士的关注,缑建奎就是其中的一位。他是陕西省渭南市向阳法律服务所种子法律课题组组长,专业从事农作物种子、农药、化肥质量纠纷法律事务研讨。今天我们特推送他撰写的文章,对法院判决“要求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因阴雨造成玉米减产损失”进行法律探讨,希望对广大种业同仁有所启发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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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缑建奎,陕西省渭南市向阳法律服务所种子法律课题组组长,专业从事农作物种子、农药、化肥质量纠纷法律事务研讨,损害赔偿案件代理,群体性种闹事件处理指导,品种权、专利权、商标权纠纷案件代理活动20余载,足迹遍布祖国大江南北,为当事人洗清了不白之冤,也为为数不少的地方政府依法正确处理“种闹”事件指明了方向,稳定了一方平安。2012年出版《种子法律知识问答,实用案例解析》一书。在农业种植专业方面具有独到的见解和特长。现为渭南市作家协会会员,并被陕西省农资协会、渭南市农资协会等诸多种子、农资机构聘为常年法律顾问。

       一、 报道的事实

      最近,种业商务网微信公众号以《多雨造成玉米减产,责任谁来负?种子生产经营者要不要担责?》为题,转载了一篇山东潍坊高密法院一起因种子生产者特性提示说明不到位,造成农民种植的玉米出现减产的赔偿案件的文章。

      2020年4月,高密4名农户共购买了某农资公司出售的泰安某种业公司生产的某型号的玉米种子268袋。因2021年7月跟8月两月,高密市累计有26天阴天,降水量达到605.6毫米,致使玉米大规模出现棒顶秃顶、玉米粒稀疏等减产情况,造成了严重的损失。4名农户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某农资公司赔偿损失,泰安某种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种子纯度符合标注指标,该品种授粉不良,果穗秃顶与品种特性、多雨寡照均有关系,参考该品种审定公告中的特性,估计减产22%左右。而种子外包装袋中并无该品种是耐旱或耐阴雨的特性提示,某农资公司也未向原告提示说明种子的主要特性,从而影响了原告是否购买的选择权,某农资公司和泰安某种业公司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被告承担50%的责任,分别赔偿原告4人6000至19000余元不等。

      法院判决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六款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的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针对该院判决书判决,至于该种子包装上依法要求应该标注的这些具体内容,是否具体规范正确,因为笔者仅是依据该文报道内容探讨,未能获取这些详细信息,在这里不能妄加评论。现就仅对法院审理认为的事实概念做一探讨。

      二、品种选育

      首先,应该明确的概念是:一个农作物品种的培育过程,是人们从自然界众多的种质资源中择优选育,提纯复壮,采用杂交变异、人为嬗变等手段尽可能地去提高作物品种的抗病性、抗逆性、适应性、丰产性能力的过程。但当一个作物品种培育成功,并通过国家审定后,这个作物品种的特征特性,抗病性、抗逆性、适应性能力,对外界环境条件(温度、湿度、空气、光照、肥料养分)的要求以及该品种的基因DNA色谱就被锁定,是一个固定值。

      人们对它的培育过程是在必须遵循自然科学规律的框架下,朝着人们理想的目标迈进,丰产性、抗逆性、适应性、抗病性尽最大努力地去提高,但每一个功能的提高和超越又受很多现实客观实际条件限制,面临着很大的障碍难度,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有很多特征特性是无法彻底改变的,有很多理想难点现在还只能处于在梦幻中,有待于以后科研突破。

      对于玉米作物品种而言,世界上目前还没有能够耐高温干旱或者是能耐阴雨低温的品种。这一现实问题,人们无法回避,必须承认现实,正确面对,不能异想天开。

      三、每个作物品种生长对外界条件都有一个固定值要求

      每一种作物或者同一作物不同品种间,在不同的生长阶段对外界环境条件都有一个适宜的条件要求,使其能够圆满完成生长发育获得丰产丰收。如果受到不良环境条件(灾害性气候)的影响或者受到某种有害生物的危害侵袭,危害强度如果超出作物的抗性耐受力的情形下,使正常的生长发育遭到干扰或破坏,其体内新陈代谢作用改变、即其生理生化的改变,随后发展到细胞和组织的改变,在植株的外观出现反常的复杂表现,农业学术上把这些不正常状态统称为病态(分为生理性病害和病毒性病害两种)。这是生物界的共性,不是产品缺陷瑕疵。世界上没有刀枪不入的人,同样也根本不存在遇到自然灾害侵袭而岿然不动的作物。

      四、作物的种植过程是环境满足作物,而不是作物品种去无限度适应各种恶劣环境

      人们选择种植这个作物的过程就是一个如何想方设法去尽量满足作物品种特征特性需要而采取的栽培技术措施过程。如果田间种植过程的环境条件不能满足作物品种的生理特征要求,外界自然环境条件发生灾害性变化,肯定就会给它的生长构成这样或那样的危害,从而造成损失。人们无法也不能去要求作物品种去适应抗击漫无边际自然灾害能力的非分之想。这个自然科学规律是众所周知的自然科学定律,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是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基本逻辑知识常识,不属于风险提示范围。农作物在它的整个生长过程中,对外界环境条件在每一个不同的生长阶段都有不同的要求,人们的整个栽培种植过程是围绕作物品种对外界条件的要求尽量满足它的需要,再进行各种农事操作,才能取得丰产丰收。

      五、低温阴雨属于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因素

      但天不随人愿的是,在作物的生长过程中,总会遇到自然灾害的侵袭,比如灾害性气候(高温干旱、阴雨、低温寡照、大风、冰雹)和不良的栽培技术措施,或者是病虫害等都对它的生长造成损失,有时甚至是绝收,全军覆没。今年7-8月份发生的长期低温阴雨灾害性气候,全国不同程度都遭受到了洪涝灾害损失,不光是玉米,其它农作物以及城市和村庄都遭受了重大损失是众所周知的事情。是这场自然灾害给人们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没有这场自然灾害的发生,损失就不会发生,以《民法典》侵权责任篇规定,自然灾害是加害方,作物以及人类是受害方,是这场自然灾害与侵害结果之间构成了无法阻挡的因果关系。农作物种子和人类均不存在抗性问题,人们无法逃脱,也无法选择,国家《种子法》也无法规范要求,包装说明对此问题也无法标示,也不能标示,如果标示了,才真正属于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法律规范的是人的行为规范,产品责任承担的是法律规定的责任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要求人们超越自然科学规律障碍去强求人们无法完成的事情,是科学定律也是法律规定。人民法官不是一般自然人,必须用辩证唯物主义思维方式和法律规定的概念去认识问题,而万万不能用超越自然科学规律和逾越法律规定的思维方式用人民赋予的权力误判。这些都是自然灾害构成的损失,不是包装标示责任,更不是种子质量责任,法律规范的是人们的行为规范,法律规定至今无法也不能要求作物品种去满足适应变化无常的各种自然灾害能力的要求,任何人均没有把自然灾害构成的损失强加于种子生产经营者头上的权力!

      作者: 缑建奎  陕西省渭南市向阳律师事务所种子法律课题组组长  微信号:zzfls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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