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21年12月14日第1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7日起施行。
部 长 唐仁健
2022年1月7日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进一步加强农业农村法治建设,农业农村部决定对28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1部规章予以废止。
二十、对《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28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作出修改
将第十五条中的“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修改为“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对《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19年8月27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3号公布)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三十八条。
(二)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种子检验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合格证书的,由考核机关撤销其合格证书。
“种子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情节严重的,由考核机关取消其种子检验机构合格证书。”
二十二、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修订)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九条中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三、对《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30号公布,201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十八条中的“《种子法》第六十一条”修改为“《种子法》第八十一条”。
(二)将第四十条中的“《种子法》第六十三条”修改为“《种子法》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