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新《种子法》的施行,种业市场将会带来哪些变化?面对全新的市场坏境,我们需要着手准备的是什么?今天就跟随农财君一起来看看!
从前种企维权困难,根本原因是什么?
2020年7月,福建某地生产维权过程中,农业执法大队在现场取证时,遭到七八个农民围攻,阻挠执法。当地执法部门通过相关村委会进行调解,才顺利进行取证。
2020年8月,在江西某地发现侵权事件,由农业执法大队进行处理,后发现侵权者为福建人,因为跨省侦办,案件没有得到落实,侵权人没有进行处罚,最终案子停滞不前。
2021年8月,江苏某地发现违规侵权制种,当地农业执法大队和公安部门一直推诿,到现在还不愿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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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以上的侵权案件,在维权过程中总是困难重重,根本原因是什么?
据荃银高科法务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之前公司在维权打假过程中,面临的困难主要集中在3个方面:一是被告主体确定困难;在许多案件中,权利人只能在市场上见到侵权产品,而无法获知这些产品真实的来源,被告的主体确定困难。二是取证困难;有很多进入流通市场的侵权产品都很分散,制止单个销售行为,并不能取得很好的效果,以水稻种植为例,由于分布的地域广,侵权行为很隐蔽,取证也非常困难,执法部门往往只能查到终端销售,却无法追根溯源。三是获赔困难;由于取证困难造成损失难以认定,因此,权利人的赔偿主张通常只能通过法定赔偿来实现,但法院最终判的赔偿金额在很多案件中是难以弥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低廉的违法成本鼓励了侵权行为的蔓延。
“我们遇到维权的难题主要体现在收集证据比较难。证据要符合规范,耗费周期长,维权没有更容易。”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经理王伟说。
一位常年从事农作物种子纠纷案件代理的法律人,在代理种子质量纠纷案件中,时常看到欠缺农作物种子专业基础法律知识的执法人员进行执法,以及某些司法鉴定机构仍在非法从事种子质量田间鉴定行为;这让他深深体会到,一部再好的法律,如果实施不能到位,那么法律的权威性将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减损,法律的权威主要在于实施。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且复杂的,但从根本上找到知识产权维权困难的原因,将为种业振兴提供更好的法制保障,从种业源头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
新《种子法》实施,哪些变化正在到来?
“种子法修正案通过,对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和意识在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玉米研究中心研究员赵久然说。此次《种子法》修改重点聚焦植物新品种保护,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内容:扩大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及保护环节,规定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强化品种权侵权赔偿责任。
这些修改大大强化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力度,不但增加了品种权人维权的机会,也减少了权利人维权举证的难度,有利于激励原始育种创新,形成良好的种业竞争环境,对种业企业,乃至农业全产业链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李菊丹介绍,从现阶段看,新《种子法》对品种权保护的强化,尤其是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实施,将会更进一步提升种业市场集中度,推动优势企业做大做强,中小企业专业化精细化发展,压缩从事侵权假冒、修饰性育种企业的市场生存空间,迫使其转型发展。
从长远发展看,《种子法》修改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对种业企业影响力度增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强化将为种业企业投入育种创新研发提供更强的法律保障,善于运用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种业企业才能更好地取得市场竞争优势。
就农业整体发展来说,《种子法》修改有利于形成以品种权保护切入点,培育农业全产业链发展,进一步推动育种创新、种子生产和销售、规模化种植、农药化肥、农产品深入加工、农业产品终端销售的专业化发展,进而促进我国农业生产模式的升级换代。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以及品种权人反映情况来看,确实存在举证难、维权难、赔偿低的问题。”李菊丹说。不过新《种子法》实施后,种子企业维权环境会有所改善,维权难和取证难问题,应该有所缓解。
如典型案例“三红蜜柚”案,在2022年3月1日新《种子法》实施后,如果权利人能够证明销售的是“三红蜜柚”品种的果实,并且其对该品种的繁殖材料没有合理机会行使权利的话,销售果实的超市就可能被判侵权成立。
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认为,通过研究和实践,专业维权机构的水平不断提高,加上检测技术的进步,近年来维权难度相对以前有所下降,“华美105”辣椒品种维权案件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新《种子法》实施后也将如此。
此外,商业化经营主体种植的粮农作物以及果树花卉等园艺作物的收获物,如稻谷、麦子、大豆、蔬菜、水果、鲜切花,如果是利用侵权繁殖材料种植的,这些收获物进入市场销售环节(包括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存储)的,都有可能被认定为侵害品种权的行为,相关行为人将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经营授权品种有关的初级农产品的商业主体,要注意在采购合同中明确要求供货方提供经授权种植或者生产的粮食、蔬菜、水果以及花卉等观赏性植物。
而对于国际种业企业来说,新《种子法》实施后,随着品种权保护力度的强化,植物新品种权的市场价值将会的有效提升,跨国育种企业的竞争优势也会得到加强。同时,伴随更多国外优良品种进入中国市场的是,更为丰富的作物育种资源以及先进的育种技术和经营管理模式。这些都是未来推动我国种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源泉。
“也就是说,新《种子法》的实施,将有助于培育和提升整个种子产业链及其特定作物的初级农产品销售链的品种权保护意识。”李菊丹说。
荃银高科法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说,2015年修改种子法,为我国种业更好地融入市场经济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2021年的修改,则为我国种业科技自强自立、种源自主可控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全新市场环境,需要重点解决什么?
伴随着新《种子法》的实施,全新的市场环境也正在向种业人招手。那么接下来,各方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李菊丹认为,从制度建设角度来说,还需要有相应配合的法律规则,应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着手:首先,需要制定明确的实质性派生品种实施方案。新《种子法》规定的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实际上是一把悬而未决的剑,需要通过明确的实施方案,辅以相应的技术规则以及纠纷解决机制予以真正落实。
其次,需要根据新《种子法》的规定修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比如,新《种子法》将品种权保护范围由繁殖材料扩大到收获材料,保护环节延伸到许诺销售、进口、出口以及储存等环节,在追究被控侵权人侵权责任的时候,需要借鉴《专利法》和《商标法》相关规定,明确合法来源抗辩规则以及权利用尽规则,以防止品种权保护范围扩大和保护环节延长后,过分加重部分农业经营主体的品种权保护义务。再次,最高人民法院需要根据新《种子法》修订已经发布的司法解释,实现与《种子法》规定的有效衔接。
而从制度实施的角度来说,由于品种权保护规则相对复杂和专业,需要采取措施加强对法律实施的宣传与培训,以便更好贯彻实施《种子法》的修改内容,达到激励原始育种创新,打造良好种业营商环境,推进种业自主创新,促进农业生产从粗放型向精细化专业化模式升级换代。
陕西省渭南市向阳律师事务所种子法律课题组缑建奎认为,基层执法人员乃至鉴定专家需要加强对农作物种子方面的专业基础法律知识学习,实行培训上岗制度;各基层法院需有一至二名经过专业种子法律知识培训的法官,专业承接种子质量纠纷案件。此外,还需规范《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结论意见书》书写格式,像《农业行政执法文书书写规范》一样,提高鉴定文书的规范、严谨性。
“我们现在多抓的是市场上的侵权,繁种上的侵权也应加强。”王伟说,应该对繁育和销售两头抓,不仅在销售市场上进行打击,同时应该紧盯源头。
华盛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兴盛表示,希望农业农村部能够尽快明确实施细则、包含品类,他呼吁大宗蔬菜能够被列入EDV品种保护名单,并加快建设农业综合执法队伍。“体量小的侵权行为存在取证难的问题,只有尽快完善各省的农业执法队伍,才能精准打击盗用侵权、无证经营乱象。”
记者丨喻珺
编辑丨农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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