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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实施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3-04  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410
 
 关于《四川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实施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征求有关企业意见的函
 
相关种子企业:
    
    《四川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实施办法》自实施以来,对规范我省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工作,保障我省农业生产用种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我省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亟待规范。为进一步加强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工作,我们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四川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实施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现向你们征求意见,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250487413@qq.com
    
    二、通过传真将意见发送至:028-85580384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成都市武侯区玉林北路5号四川省种子站市场科,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10日。
    
    附件1:《四川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实施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表
    
    附件2:《四川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实施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3月3日
    
附件1:
    
《四川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实施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表
    
序号
《办法》原文
《办法(修订稿)》
修订理由
1
(一)储备范围。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分为救灾和备荒两类。救灾储备种子主要包括适宜灾后补种改种的蔬菜、马铃薯、大豆、杂粮杂豆等短生育期品种种子。
(一)储备范围。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分为救灾和备荒两类。救灾主要储备适宜灾后补种改种的水稻玉米、马铃薯短生育期品种种子和蔬菜、大豆、杂粮杂豆等作物种子。
近年来,部分短生育期的水稻、玉米通过审定并适合作为灾后改种补种的品种。
2
(三)工作流程。农业厅每年年初下达当年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计划,明确储备的作物种类类型、数量、补助标准,和承储企业数量。省种子站根据农业厅下达的储备计划,网上征集承储申报单位,适时组织专家评审,公开、择优确定承储单位。专家评审结果审核后,与承储单位签订种子承储合同,载明储备作物、品种、数量、质量、期限、补贴费用等,明确双方的权、责、利。
(三)工作流程。根据当年种业发展项目安排的资金额度,确定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计划,包括储备数量、补助标准和承储企业个数。组建救灾备荒种子专家库,经对申报企业资质审查后,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按照公开、择优原则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确定承储企业。公示无异议后,由农业农村厅与承储企业签订种子承储合同,合同中载明储备作物、品种、数量、质量、期限、补贴费用等。
根据近年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操作步骤,进一步细化和规范了储备工作流程。
3
(四)承储要求。承储单位根据下达的种子储备任务和签订的承储合同安排种子生产,做好种子收储、加工和保管等工作,并建立台账;储备种子在入库前必须进行质量检测,种子质量和储存条件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承储期间应当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确保储备种子质量;不得擅自改变储备作物种类、品种和数量,确需进行调整的,须报省农业厅批准。
(四)承储要求。一是合同签订后,承储企业不得擅自违约,及时按照承储合同安排种子生产,做好种子收储、加工和保管等工作并建立档案;二是储备种子不得带有植物检疫性病害,具有相应的植物检疫性证书;三是承储企业必须在种子入库前、越夏中和调用出库前等关键环节,对储备种进行质量检测和数量核查,并做好记录,确保储备种子质量合格、数量充足;四是承储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储备作物种类、品种和数量,确因天气等不可逆因素影响到任务落实的,须提供制种基地县种子管理机构出具的受灾证明,报农业农村厅审核批准后及时调整。五是储备种子要专库或专区存放,符合《农作物种子贮藏》(GBT7415-2008)的要求,每个堆垛上应注明堆号、品种、种子批号、种子数量、产地、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种子水分、净度、发芽率和纯度。
针对近年来承储企业出现的问题,进一步细化了承储要求,禁止承储企业私自违约,私自更换储备品种和储备带有检疫性病害的种子等行为,并对储备种子存放和堆垛标识标牌提出了具体要求。
4
(五)承储周期。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期为1年,从当年10月1日至下年9月30日(马铃薯储备期为8个月,从当年10月1日起至下年5月31日止)。在确保数量不减、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前提下,储备种每年出新换陈。储备期满后,由种子承储单位自行处理。
(五)承储周期。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期从当年11月1日至下年10月31日(马铃薯储备期为8个月,从当年11月1日起至下年6月30日止)。储备期满后,由种子承储企业自行处理。
根据种子生产实际情况,优化调整了储备周期。
5
(七)资金拨付。每年储备种子入库后,农业厅对种子质量检验合格、数量验收达合同要求后,将储备费用直接拨付至各承储单位。
(七)资金拨付。农业农村厅与承储企业签订储备合同后,将储备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各承储企业。
因为储备种入库时间在每年10月底,按照原《办法》的程序,就很难按照财政要求按时完成资金拨付。
6
(十)调用条件。因自然灾害、调剂市场供需矛盾等原因,需调用救灾备荒种子的,由调用储备种子的市(州)农业主管部门向农业厅提出书面申请,农业厅根据实际情况应及时予以批复。
(十)调用条件。因灾改种补种需调用救灾种子的,由灾害发生地市(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实情况后,向农业农村厅提出书面调用申请。因市场供应紧缺等原因需调用备荒种子的,由承储企业所在地市(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实后,向农业农村厅提出书面调用申请。农业农村厅收到调用申请后,审核同意后予以批复。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将救灾调用和备荒调用两种情况分开进行说明。
7
(十一)调出程序。承储企业接到救灾备荒种子调用任务后,应当及时安排储备种子的调运,并出具种子质量检验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延缓和拒绝储备种子的调用。
(十一)调出程序。承储企业接到救灾备荒种子调用任务后,应当在十日内安排储备种子的调运,并出具种子质量检验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延缓和拒绝储备种子的调用。
进一步细化了调运时间要求。
8
(十四)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省种子站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省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对储备种质量进行抽检,农业厅计财处加强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
(十四)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厅种业发展处统筹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工作并监督检查;厅计划财务处负责落实储备资金,并纳入预算管理,牵头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农业农村厅每年对储备任务落实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由于机构改革,救灾备荒种子储备项目的管理已归口到种业发展处。
9
(十六)惩戒措施。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九)和(十一)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无故不履行合同的,擅自改变储备作物种类、品种或数量的,擅自调用省级救灾备荒种子的,存储期间质量抽检不合格的,视情节轻重取消其3至5年承储资格并纳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管理。
(十六)惩戒措施。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五)、(九)和(十一)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无故不履行合同的,擅自改变储备作物种类、品种或数量的,擅自调用省级救灾备荒种子的,存储期间质量抽检不合格的,视情节轻重取消其3至5年承储资格并纳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管理并取消当年尚未拨付的储备补贴资金。
进一步强化了救灾备荒储备种子的监督管理。

附件2:
    
四川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实施办法(修订稿)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四川省种子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为规范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工作流程,确保救灾备荒用种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储备计划与任务落实
    
    (一)储备范围。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分为救灾和备荒两类。救灾主要储备适宜灾后补种改种的水稻、玉米、马铃薯短生育期品种种子和蔬菜、大豆、杂粮杂豆等作物种子。备荒主要储备生产需求量大的玉米、水稻、油菜等作物杂交品种和玉米、水稻亲本种子。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应通过国家或我省审定,列入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应当登记,适宜四川种植,抗逆性强、适应性广。       
    
    (二)承储企业条件。一是注册地在四川省境内,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资质;二是具有拟储备品种的生产经营权;三是在四川省境内,自有仓库、晒场和检验条件能力满足储备需求,有专业储备、检验技术人员;四是具有良好信誉,近三年未发生过种子质量事故,并自愿承担种子储备任务和风险。同年度已承担度国家储备种的企业不再承担。
    
    (三)工作流程。根据当年种业发展项目安排的资金额度,确定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计划,包括储备数量、补助标准和承储企业个数。组建救灾备荒种子专家库,经对申报企业资质审查后,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按照公开、择优原则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确定承储企业。公示无异议后,由农业农村厅与承储企业签订种子承储合同,合同中载明储备作物、品种、数量、质量、期限、补贴费用等。
    
    (四)承储要求。一是合同签订后,承储企业不得擅自违约,及时按照承储合同安排种子生产,做好种子收储、加工和保管等工作并建立档案;二是储备种子不得带有植物检疫性病害,具有相应的植物检疫性证书;三是承储企业必须在种子入库前、越夏中和调用出库前等关键环节,对储备种进行质量检测和数量核查,并做好记录,确保储备种子质量合格、数量充足;四是承储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储备作物种类、品种和数量,确因天气等不可逆因素影响到任务落实的,须提供制种基地县种子管理机构出具的受灾证明,报农业农村厅审核批准后及时调整;五是储备种子要专库或专区存放,符合《农作物种子贮藏》(GBT7415-2008)的要求,每个堆垛上应注明堆号、品种、种子批号、种子数量、产地、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种子水分、净度、发芽率和纯度。
    
    (五)承储周期。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期从当年11月1日至下年10月31日(马铃薯储备期为8个月,从当年11月1日起至下年6月30日止)。储备期满后,由种子承储企业自行处理。
    
    二、储备费用
    
    (六)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储备种子所需种子收购资金由承储单位自行解决。储备补贴资金实行包干使用,用于承储单位在储备救灾备荒种子过程中发生的贮藏保管、种子检验、自然损耗、转商亏损或贷款贴息等费用。
    
    (七)资金拨付。农业农村厅与承储企业签订储备合同后,将储备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各承储企业。
    
    (八)资金管理。承储单位要建立项目资金明细账,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按规定的用途使用,确保资金安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作他用。
    
    三、救灾备荒种子调用
    
    (九)储备种调用权。救灾备荒种子在储备期间的调用权归农业农村厅。未经农业农村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用。
    
    (十)调用条件。因灾改种补种需调用救灾种子的,由灾害发生地市(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实情况后,向农业农村厅提出书面调用申请。因市场供应紧缺等原因需调用备荒种子的,由承储企业所在地市(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实后,向农业农村厅提出书面调用申请。农业农村厅收到调用申请后,审核同意后予以批复。
    
    (十一)调出程序。承储企业接到救灾备荒种子调用任务后,应当在十日内安排储备种子的调运,并出具种子质量检验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延缓和拒绝储备种子的调用。
    
    (十二)调用价格。 救灾备荒种子调用价格不得高于调用当时的出厂价,具体由调入方和调出方协商。
    
    (十三)调用情况报告。调用结束后,调出企业将储备种子调出和使用情况报告农业农村厅。
    
    四、监督与管理
    
    (十四)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厅种业发展处统筹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工作并监督检查;厅计划财务处负责落实储备资金,并纳入预算管理,牵头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农业农村厅每年对储备任务落实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十五)项目实施总结。承储企业应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本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四川省种子站,由四川省种子站审核汇总后报农业农村厅。
    
    (十六)惩戒措施。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五)、(九)和(十一)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无故不履行合同的,擅自改变储备作物种类、品种或数量的,擅自调用省级救灾备荒种子的,存储期间质量抽检不合格的,视情节轻重取消其3至5年承储资格并纳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管理并取消当年尚未拨付的储备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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