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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鉴定乱象”陷阱!2例种子纠纷案中的启示丨315特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3-14  来源:农财网种业宝典  作者:缑建奎律师  浏览次数:1010
 
 
 
      “推翻违法荒唐荒谬鉴定结论意见,是该案的重中之重”
 
      “这个司法鉴定机构从登记之日起的登记行为,就属于违法登记行为,鉴定机构主体资格违法”
 
      “案件一审对当事人很重要,一是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进行质询,二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次鉴定”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申请鉴定、勘验”
 
      ... ...
 
      几乎所有的种子纠纷事件中
 
      都会以鉴定做为定案依据
 
      鉴定活动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
 
      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疑难问题
 
      进行鉴别和判断
 
      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可以说
 
      一场鉴定
 
      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官司的输赢
 
      今天,由缑建奎律师分享两例种子纠纷案。这是他长期法律实务履历中,总结出的经验教训,以期给种业人带来一点启发。期望在未来的案件纠纷中规避风险,当然,还是希望生活中最好不要碰上案件纠纷。
 
      案例

      案例一
 
      2020年,新疆库尔勒有7名农户分5次立案到当地法院起诉零销商和辣椒种子生产经营厂家,称自己2019年购买种植A公司生产的辣椒种子“HF一号”,包装标签介绍该品种主要性状为:早熟、杂交一代,生长势旺盛,一般果长15-18厘米左右,抗病,抗逆性强,色价高、无辣味,一般亩产干椒500-600公斤。但种植后,种植户认为该品种表现果实小,品相差,售价低,辣椒田间生长现状与包装描述不相符,要求赔偿损失。
 
      故委托新疆Z司法鉴定公司进行了司法鉴定。该司法鉴定机构于2019年9月21日,进入田间调查后,《司法鉴定意见书》这样描述:作物植株表现为:田间管理较好,植株长势较强,植株高矮一致,叶片深绿色,果实形状相似,但植株下部所结辣椒果实较大,上部所结辣椒果实较小,上下部辣椒大小差异明显,田间病毒病严重,感染率100%,主要表现为顶枯,落叶严重,长度超过15厘米的为0,长度10-14厘米的占36.8%,4-10厘米的占63.2%,果肩宽2.8-3.5厘米,亩产干椒427.7公斤,与包装描述的亩产干椒500公斤以上不符。其中一户种植面积154亩,损失65865.8元,(其他种植户雷同,在此不做详述)。
 
      案例二
 
      2020年内蒙古通辽地区群众种植甘肃某公司生产的向日葵品种种子,出现了大面积的死亡绝收现象,一审法院以该品种种子在当地种植没有登记备案经过当地农业行政部门许可,也没有在销售种植前进行过种植试验,不能证明具有适应性为由,判决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在这里种植试验证据就成为了该案的主要证据,而你没有田间种植试验证明,就要承受举证不能的不良法律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探析:
 
      作为一名专业从事农作物种子法律事务研讨的法律人,接手到这群体系列性被诉案件后,需要首先全面了解案情,根据原告所述事实,判断分析原告所述事实是否属于事实,田间是否确实存在损失,再看损失是否属种子质量问题原因。
 
      结合该案:原告并没有对出苗率问题质疑,作物植株表现为:“田间管理较好,植株长势较强,植株高矮一致,叶片深绿色,果实形状相似。”表明种子纯度不存在问题,种子的两大责任出苗关和品种纯度已经过关,四大质量指标不存在瑕疵。
 
      但描述的“植株下部所结辣椒果实较大,上部所结辣椒果实较小,上下部辣椒大小差异明显,”是植株结果因不同时期、不同结位的营养供给差异构成的自然规律现象,不是种子责任范畴;田间病毒病严重,感染率100%,主要表现为顶枯,落叶严重。原因是该地进入9月份后,为了便于采摘,普遍喷洒落叶剂后的正常表现,并非病毒病侵染。长度超过15厘米的为0,长度10-14厘米的占36.8%,4-10厘米的占63.2%,果肩宽2.8-3.5厘米,亩产干椒427.7公斤。
 
      种植户认为该品种表现果实小,品相差,售价低,辣椒田间生长现状与包装描述不相符,故此要求赔偿损失。但陈述的不良性状是作物衰败死亡期的自然表现症状,不是种子质量责任范畴,主张不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案件事实谁是谁非问题确定后,下面就是确定答辩思路方案问题:
 
      一、推翻该案违法荒唐荒谬鉴定结论意见,是该案的重中之重
 
      1、从鉴定主体资格入手
 
      确定该案事实的主要证据是违法鉴定问题,如何能够推翻鉴定意见结论,就成为了该案的重中之重。该案鉴定机构仍然是新疆Z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首先从该鉴定机构主体从事的“种子鉴定,农作物种植损失”鉴定业务范围不属于司法鉴定规范的“四类”鉴定业务范围,是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反复强调要求剔除的违法鉴定登记业务范围。新疆司法厅印发的(2019)68号文件已经注销了该司法鉴定机构和包括87人的《司法鉴定人员执业证》。应该认定:这个司法鉴定机构从登记之日起的登记行为,就属于违法登记行为,鉴定机构主体资格违法。所做的所有《司法鉴定意见书》均属于违法无效。是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2、正确辩识“李逵”与“李鬼”
 
      本编代理种子生产商举证提供了新疆司法厅印发的(2019)68号文件,注销了该司法鉴定机构和包括87人的《司法鉴定执业证》后,原告又举证出示了反证据,同年11月12日,新疆司法厅又印发了新司发(2019)63号文,决定撤销新司许决(2019)68号文。此时,两个文件相互冲突,互相矛盾,按常理应该说:后边颁布的文件将前边文件撤销了,前边的文件就属于无效了,这个非法鉴定机构的登记又有效了。其实并非,这不是判定的标准,判定标准应该以法律为准绳,《立法法》七十三条: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第八十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新疆司法厅印发的(2019)63号文,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司法部等以上上位法相悖,新疆司法厅单独不具有这个决定权,该决定属于违法无效。而新疆司法厅印发的(2019)68号文件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司法部指令的一种纠错行为,合法有效。《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新疆分部2020年度》里,从此再也没有了该鉴定机构的存在,足以说明已经被注销。司法鉴定资质从此灭失。
 
      3、抓住一审机遇,向法庭申请鉴定人出庭
 
      一审中,必须抓住这个重要机遇,申请鉴定人出庭。从土壤、气象、栽培、育种、病虫害防治农业基础科学知识和作物生长逻辑常识以及法律规定等诸多重要方面向鉴定人提出发问,让鉴定人自己对该鉴定的合法性合理性作出正确的解释,对鉴定结论意见不合理的地方让鉴定人自己承认自己的鉴定结论错误。这就对代理人的农业专业知识水平科学逻辑概念是一次严峻的考验,有了更高的要求,用比较详尽的农业科学知识,逻辑推理,人民法院认定该鉴定结论意见违法无效,采信了本代理人的观点,种子使用者一审均被判决驳回起诉,后又上诉撤诉立案再诉,依然被人民法院判决驳回。
 
      该群体性种闹案件虽然被人民法院判决依法驳回,种子生产经营者获胜,但并不代表种子生产经营行为不存在任何瑕疵,生产经营过程、包装还存有诸多弊端,正是因为这些瑕疵、弊端,才引起了这么一场群体性诉讼,虽然侥幸没有败诉,但却遭受到了讼累风险。
 
      二、规避风险,给诸多种业人启示
 
      1、全国这些从事种子鉴定和农作物种植损失司法鉴定的非法鉴定机构在党中央的统一部署下,已经全部被剔除。但是他们换了个“马甲”摇头一变又出来了,美其名曰什么“农业技术鉴定”,重新从事非法鉴定活动。
 
      因为鉴定活动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疑难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在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一种公权力,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鉴定必须是法律赋予的权力。比如从事司法鉴定,必须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由省级以上司法厅考核批准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人员是必须经过考核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鉴定人才有从事司法鉴定的资格;检验种子质量以《种子法》48条规定必须是经过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种子检验机构许可证》的检验机构;种子质量纠纷鉴定依据的是农业农村部2003年28号令《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鉴定办法》;检验农产品质量同样必须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农产品检验机构许可证》的检验机构,检验工业产品质量必须以《产品质量法》规定,由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通过考核取得《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许可证》的检验机构,由法律规定的检验标准程序检验。“农业技术鉴定”属于没有法律赋予权力的检验鉴定机构,仍然属非法鉴定机构。
 
      2、案件一审对当事人很重要,因为一审中,确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是鉴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意见不服的,一是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进行质询,通过质询,一些不合乎科学逻辑概念和法律规定的鉴定结论谬论就会显露无疑,被法官所否认,达到纠错目的。二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次鉴定,用后鉴定推翻前鉴定。
 
      这两个方法是推翻错误鉴定的最好方法途径,如果你一二审没有抓住这个有利机遇,人民法院以这个错误鉴定作出了判决,你又不服,依据《最高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三百九十九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又不能推翻这个错误鉴定结论,要想通过申诉、申请再审、抗诉程序改判,几乎无望。
 
      3、该次群体性种闹事件的主要根源,就是种子包装品种主要性状描述惹的祸。该包装上描述内容为:早熟、杂交一代,生长势旺盛,一般果长15-18厘米左右,抗病,抗逆性强,一般亩产干椒500-600公斤。这样的性状描述,应该只适用于工业产品的性状特征描述,因为工业产品的特征是从产品出厂到使用期间几乎是一成不变,而农作物属于生物,从种子发芽、出苗到幼苗、结果旺盛期、衰败死亡期这么一个生理过程,每一个不同生长过程的表现型都不一样,而且受外界环境(气候、温度、土壤质地、水肥条件、病虫害)的不同影响,它的形态也都会发生不同差异的变化。
 
      《鉴定意见》中描述的“但植株下部所结辣椒果实较大,上部所结辣椒果实较小,上下部辣椒大小差异明显”是作物植株因不同生长期间,植株营养供给问题构成的正常差异。正确的应该这样描述:在土壤、水肥供应能够充分满足作物生长条件的前提下、生长旺盛期椒长可达15—18厘米,亩产干椒可达500-600公斤。比较能够接近实际,把生长条件、期间作为基础条件,只有满足它的基础条件时,它的生长才可以达到这个标准,如果没有达到这个标准,它的表现形态就不会存在。首先应该考虑的是条件问题,而并不是在没有这些条件限制,任何情形下都要达到这个标准。注意严格包装标签作物品种性状描述,果长和横径以及亩产量等一系列优良性状应该是在土壤质地、水肥能够满足作物生长供应、作物在没有遭受到任何自然灾害侵袭情形下,生长旺盛期各种典型性性状表现最丰盛期可以达到的表现型潜能。以免让使用者产生误解,同时注意标注每亩留苗数,防止发生不必要的纠葛。
 
      4、克服麻痹懒惰思想,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每一个生态区域进行推广销售前,严格以《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进行先试验后推广。试验最好由当地种子管理站或者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实施,更有证明力,如若不能由这些机构实施,自己公司进行也可,并做好试验记录工作,作为一手资料留存备用,证明该品种在当地种植,具有适应性、丰产性,以便防范风险。在该案中,就是当地零销商申请农业技术部门对当地种植的不同辣椒品种在辣椒成熟期进行了测产,案涉品种亩产干椒一般都在600—800公斤以上,在该案中起到了很大的证明作用。
 
      来源丨缑建奎律师
 
      编辑丨农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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