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助互联网组织销售白皮袋种子
以“农民”“种粮大户”等经营主体名义掩护
方式隐蔽、手段翻新
历时近两年
终审判罚300万元
新品种权保护胜利
了解案件始末
好种子为何大量滞销
“有无‘金粳818’及其价格?有一个朋友有六千斤该种子需求。”
“白袋子的只要3元,合法包装为3.8元。”
“白袋9108要一万,‘金粳818’多少钱一斤?”
“白袋2元每斤。”
金粳818产量与米质性状表现优异,种植效益高。自2016年大面积推广后,种植面积逐年增长,广受种植户好评。但作为该品种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金地种业虽拥有品种权,种子销量却远低于预期,甚至出现较大量滞销转商的情况。
接到举报后,金地种业的律师团队展开主动调查,触目惊心的侵权行为浮出水面。
调查取证发现,与Q公司签署《Q联合农场加盟协议》,并缴纳10元/亩/季服务费用(年服务费用20元/亩),便可按照集采价(出厂价)享受Q公司所采购优质价廉的农资投入品。Q公司以“种植服务”“订单农业对接会”,以及在微信群内发布“农业产业链信息匹配”等方式协助外销白皮袋包装的种子。微信群中所含各类种源匹配信息,种子数量通常在几千斤至一万斤。而这样的微信群数量超过两百个。
经查,《Q联合农场加盟协议》记载Q公司2019年服务200多万亩耕地,辐射苏、鲁、豫、皖四省4600多名大户,年交易超过2亿元。
经法院委托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杭州)分中心对被诉侵权种子品种真实性进行鉴定,结论显示案件中所涉及的一万斤白袋种子与“金粳818”为“极近品种或相同品种”。
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816号
Q公司销售的“金粳818”稻种采用白皮袋包装,无任何产品合格标识,也不向购买人出具任何合法票据,质量无法保障,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隐患,损害农民利益的同时,扰乱种子市场秩序。
会员的种子销售行为与公司无关?
民事判决书中记录,Q公司在原审中表示,“只是会员农户享受零差价采集服务,非会员农户无法享受该服务,Q公司为会员农户提供种子富余与缺少的信息匹配是在保护消费者利益。”在二审法庭上,涉案种子销售者周某出庭作证,表示其出售的稻种是其自留剩余的稻种。Q公司辩护称,本案属农民销售自留种,不构成侵权行为。
对此,法院认为,首先,Q公司并非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家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农民,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农民自繁自用行为;其次,本案被诉侵权行为不符合农民自繁自用剩余种子合法出售、串换的条件;同时,本案被诉侵权种子通过Q公司的商务电子平台组织交易,其交易场所并非法定的当地集贸市场;最后,本案所涉被诉侵权种子和Q公司发布的其他种子销售信息达数千斤、数万斤,远超出农民家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土地范围所能剩余自留种的数量。综上,Q公司在所谓“为农民买卖自留种提供信息匹配”的经营模式下,以为“农民”“种粮大户”服务名义所实施的销售行为严重侵害了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构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
种子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植物新品种权的类型、所查明的销售侵权种子的价格和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等情节,确定判赔总额为300万元。二审法庭从Q公司的服务费收入口径、种子销售利润口径计算后,并考虑到可能涉及其他植物新品种,从宽计算“金粳818”在Q公司所售种子中的比例,仍可合理推定Q公司就“金粳818”的侵权获利达100万元以上。法院依法按照计算基数的二倍以上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前述规定,并参照品种权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认定为侵权情节严重“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的,在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可以按照计算基数的二倍以上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规定。
花样造假下的漫漫维权路
一个优质品种的诞生,从选定到参加区试、生试,最终到审定,需要经过一个漫长的过程,其中倾注了育种团队无数汗水,也离不开大量科研费用。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核心是品种权人对该权利的合法垄断,国家支持和保护这种垄断是为了鼓励科研单位和企业自觉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促进技术创新和自身发展,将技术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
据了解,金粳818从研发开始到选育成功,最终得到了国家审定,经历了近10年时间。“如果不进行有效维权,公司发展将面临困境。”金地种业农艺师问亚洲痛心疾首道。
这不是金地种业第一次维权官司。自2019年发现市场上的侵权行为,截止2021年底,金地种业的律师团队挖掘到有关“金粳818”的侵权行为多达20余起,目前已起诉19起,判决定案7起,均是金地种业胜诉。
虽然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这么多案件无无疑会牵扯公司的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仅对Q公司案件的取证工作,前后便花了一年多时间才完成,公司自主维权实属无奈之举。”问亚洲说道。
问亚洲表示,目前对金粳818等系列水稻品种侵权主要表现形式有:①一些种植生产企业甚至于是公司种子委托生产基地,未经授权,以白皮袋形式销售公司的金粳818种子;②一些公司或者个人以其他品种名义的合法化外衣的套包形式(袋内装金粳818种子)侵权销售;③一些涉农公司或个人通过倒买倒卖以白皮袋形式进行销售;④一些种植大户以自留种+白皮袋的形式进行销售;⑤一些大型农场采取白皮袋形式进行内部供种等。侵权主体为了躲避打击,大多数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暗中销售行为,特别是有收贮、加工实力等体量大的侵权主体,基本上都是向熟悉种田大户推销,只卖给熟人不卖生人。无论什么形式,侵权行为都有隐秘性,侵权人非常谨慎敏感,“反取证”意识很强,取证周期长,证据固定难度很大。
北京澜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冯万伟指出,科技的发展也使得侵权方式呈多样化趋势:侵权方式既有公开的,也有非常隐蔽的;侵权行为既有线下的也有线上的,既有传统的方式,也有如本案被告所采取的新形式;侵权客体既有杂交一代和常规品种的种子,也有育种亲本材料。
品种研发投入超过300万元
设立举报电话、成立专业队伍进行市场巡查、聘请律师团队维权打假……为维护品种权,金地种业每年投入大量人力财力,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企业的创新发展。
“金地一直把新品种研发作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来维护,每年在新品种研发上的投入超过300万元。”问亚洲坚定说道。据了解,金地种业将创新发展作为始终如一的目标,在常规粳稻、杂交稻和小麦等新品种的研发方面,每年都有新的品种(组合)进入国家和江苏省生产试验和品种审定。2022年,公司共有10多个新品种正在参加区试验、等待审定。
“对于干涉公司发展的侵权行为,公司确实也很无奈,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与侵权行为作斗争,也将伴随我们公司的发展历程。”问亚洲说道,并表示希望国家法律法规能够进一步完善,让种业公司能够把大部分精力投入在新品种的研发上,为农业的发展贡献最大力量。
新《种子法》强调了提升种业的基础性、核心性、战略性作用,扩大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及保护环节,将保护范围由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获材料,将保护环节由生产、繁殖、销售扩展到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以及为实施上述行为的储存,缓解了企业取证难度,更有利于企业有效开展维权工作。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新型农民承包大户,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主体不属于享有自繁自用权利的农民范围作出明确界定,防止了滥用“农民特权”实施侵权行为。
新《种子法》于今年3月1号起正式施行,给了金地种业极大信心。据了解,金地种业每年被承包大户、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侵权的种子数量高达2000万公斤以上。“作为一家受到多年侵权的企业,我们非常欢迎并且期望有关执法部门能够落实到位,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问亚洲说道。
启示:从本案可以学到什么?
【基本案情】
“金粳818”水稻品种是天津市水稻研究所培育的植物新品种,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对其享有独占实施许可权。江苏Q公司(被告)未经许可,通过微信群寻找潜在的交易者,收取会员费后提供“金粳818”种子交易信息,根据买家的需求安排送货。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向法院诉请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被告则称其仅是向种子供需双方提供自留种子信息,由供需双方自行交易,并未销售被诉侵权“金粳818”稻种。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为达成涉案种子交易提供帮助,构成侵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请。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应认定被告系交易的组织者、决策者,构成销售侵权。被告未获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进行违法销售“白皮袋”种子,侵权行为情节严重,一审法院按照赔偿基数的二倍适用惩罚性赔偿正确,故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毫无疑问,该案属于典型案例。”冯万伟评价。
首先,该案侵权手法更具伪装性,增加了权利人维权难度。与传统的门店销售或者通过电商平台销售侵权种子不同,本案侵权行为人通过现代通讯工具搭建商务电子平台,并在该平台上进行撮合交易,从形式上其并不是侵权种子交付和收款主体,这种伪装增加了侵权人认定的难度,也增加了权利人维权的难度。
其次,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加强育种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我国《民法典》确立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据此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21年3月3日起施行以来虽然在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领域应用广泛,但是在植物新品种保护领域运用并不多。一审二审司法机关均在该案运用惩罚性赔偿标准,彰显了人民法院通过严厉打击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激励种业自主创新的力度和决定,这与今年3月1日实施的《种子法》鼓励育种创新的理念相得益彰。此外也为司法机关在种业保护领域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树立了标杆。
本案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也是40个候选案件中,唯一一个以保护种子知识产权为视角进行展示的案例。
【案件启示】
冯万伟表示,近年来,种业侵权案件呈现以下趋势:
(1)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逐年递增且增幅较快:自2000年9月我国法院审理第一起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以来,植物新品种权司法保护也有了长足发展。以“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为案由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2011年至2021年,十一年时间里我国法院审结涉植物新品种案件数量共有1126件,其中81%为近五年的案件量(2017年-2021年共计912件)。
(2)涉案作物类型呈多元化趋势:被侵权的作物类型除传统的小麦、水稻、玉米、棉花等主要农作物外,还涉及果树、蔬菜、榆树、槐树、茶叶、花卉等作物。侵权的客体既有杂交一代和常规品种的种子,也有育种亲本材料。
(3)侵权行为呈前置化趋势:从我们近些年代理案件的情况来看,侵害行为发生在育种人取得品种权前(也即是侵害行为发生在临时保护期内)的现象越来越多,育种人刚刚就新培育的品种向主管部门申请品种保护,就已经被侵权人盯上了,致使育种人还未正式获得授权侵权品种已然呈泛滥趋势。
对此,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应对这些挑战:
第一,生产研发与产权保护齐头并进。育种人在关注新品种研发培育的同时也应关注品种权保护,尤其是对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的育种企业而言,更应重视产权保护,因为侵权人现在已经不单单盯着主要农作物了,茶叶、花卉等也已经是侵权对象。因此,不论作物类型,只要具备品种权保护条件时一定要及时申请品种权保护。
第二,组建专业团队重视品种管理。一个新品种从研发培育到上市推广中间经历无数环节,育种人并无足够的精力关注这些方方面面,因此可以组建专业的品种管理团队实现对全过程的管理。品种管理团队可以代表品种权人根据品种的类型实施相应的推广模式,根据品种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市场调查取证,为品种上市推广保驾护航。
第三,运用科技手段赋能产权保护。种业企业除运用传统的品种权保护方式外还可以运用前沿科技手段,如在标签上加注经过设计独特的防伪溯源、运用互联网技术实施品种的定向推广销售、大数据分析,缩减品种流通环节,压缩侵权人的介入空间等等。
此外,冯万伟也呼吁全民加强种业法律宣传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农业部门可以组织种业法律人深入田间地头或开设视频账号用通俗易通的语言宣传《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也可以送法下乡,到社区、乡村进行种业法律讲解,让广大农户了解什么品种保护、什么是品种侵权及侵权行为的危害。“近年来,我国农业部门、司法部门会定期发布种业保护典型案例,因此还可以通过对种业保护典型案例的解读来进行普法宣传。”冯万伟说道。
此外,还应加大执法力度维护法律权威,并提高司法判赔额度加强涉种案件强制执行力度。冯万伟表示,当下植物新品种侵权诉讼取证难、判赔低、执行难仍是困扰品种权人的难题,也使得侵权人更加心存侥幸,侵权行为屡禁不止。司法实践中判赔金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少之又少,大部分侵权案件的赔偿额在30万元以下,有的案件甚至才判决赔偿8000元,既不能覆盖权利人维权成本也不能对侵权人产生实质影响。更甚者,执行不到位已成常态化。这些都不利于优化我国种业环境,应予以改变。
记者丨陈迎,感谢冯万伟律师的宝贵意见
编辑丨农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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