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种包装、来源不明
涉及生产者、代理商、终端个体户销售商
侵权主体难以界定
明知故犯、反复侵权
调解签订协议
两度对簿公堂
了解案件始末
是谁在侵权?
“黄华占”是广东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培育的植物新品种,经授权,深圳市金谷美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谷美香公司”)自2015年9月19日对其享有独占实施许可权,至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期届满日止。好品种却没有预想的好市场,疑惑之下,金谷美香公司委托了律师事务所打假维权团队展开市场调查。
功夫不负有心人。2020年4月20日,金谷美香公司在霍邱县BF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F公司”)处公证购买了两袋外包装有“黄华占WF种子有限责任公司”和两袋外包装有“丰美占四川TF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字样的稻种。2020年6月4日,金谷美香公司在安徽省凤阳县城东HF农资经营部(以下简称“HF经营部”)处公证购买了四袋外包装有“丰美占四川TF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字样的稻种。
自家种子不仅有多种标注其他公司的包装样式,还在安徽省霍邱县、凤阳县等多处不同门店销售。金谷美香公司随后分别以销售者、产品外包装上的生产者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一审案号为(2020)皖01民初2031号,二审案号为(2021)最高法知民终537号;
一审案号为(2020)皖01民初1501号,二审案号为(2021)最高法知民终565号;
一审案号为(2020)皖01民初1503号,二审案号为(2021)最高法知民终466号。
法庭上,BF公司称其销售的种子来源于合肥WF种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WF公司”),无证据证明金谷美香公司因其所称的BF公司侵犯其植物新品种权受到经济损失。WF公司称被诉侵权种子外包装上显示的出品方的名称、住所地与WF公司均不相同,不能证明被诉侵权种子是WF公司生产销售的。四川TF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F公司”)称被诉侵权种子包装上的农作物生产经营许可证与其证号的不同。HF经营部称其没有涉案被诉侵权种子的生产档案、经营档案。
“确定侵权主体的过程中,有时候很难找到真正的侵权人,目前打假维权都是从产业链的后端搜集证据,如果后端不配合或自愿承担侵权后果,很难找到真正的幕后侵权人。”金谷美香公司法务部经理彭国强无奈道。
据了解,为维护品种权益,金谷美香公司在市场调查、购买侵权种子、公证、保全、行政投诉、诉讼等方面投入了大量费用、时间及精力。
赔偿金由30万元变为100万元
其实,在2019年初,金谷美香公司便捕捉到了市场上有关“黄华占”的种种侵权行为。2019年4月9日,金谷美香公司与WF公司在安徽省和县农业委员会农业行政执法大队的调解与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载明WF公司今后不得再以任何方式生产、销售金谷美香公司“黄华占”水稻植物新品种种子,如违反约定,WF公司给予金谷美香公司不低于100万元的经济赔偿。
未曾想,一年后,双方约定的100万元经济赔偿从纸上跃然公堂。
466号案件中,一审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并综合考虑被告侵权的性质、情节、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等因素,判定WF公司赔偿金谷美香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BF公司赔偿金谷美香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
二审法院中,法院依双发事前约定,全额支持了金谷美香公司100万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民事判决书载明原因如下,第一,WF公司在签订调解协议后又生产销售侵害“黄华占”品种权的被诉侵权种子,重复侵权且侵权恶意较为明显。第二,WF公司侵权规模较大,生产侵权种子,并同时销售给BF公司、HF经营部等多家销售商。第三,关联案件因素。法院审理的(2021)最高法知民终537、565号两案中的被诉侵权种子亦系WF公司在同一时期所生产、销售,WF公司虽非两案的被告,但其对金谷美香公司造成的损失亦具有一致性且难以分割。
销售侵权种子违法吗?
二审过程中,BF公司及HF经营部均出具函件说明被诉侵权种子均来源于WF公司,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来源合法,销售者应当举证证明购货渠道合法、价格合理、存在实际的具体供货方、销售行为符合相关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第十三条规定,销售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是未经品种权人许可而售出的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且举证证明具有合法来源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判令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判令其停止销售并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据民事判决书记录,BF公司在一审时拒不承认销售了被诉侵权种子;其次,考虑到在565号案件中,BF公司从WF公司购进的被诉侵权种子与本案被诉侵权种子相同,但是该案被诉侵权种子外包装上标注的农作物种子生产商与本案中涉案种子外包装上印刷的电话号码不同,故难以认定BF公司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所售繁殖材料侵害涉案植物新品种权。因此,BF公司应就其销售行为给金谷美香公司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HF经营部在一审时拒不说明被诉侵权种子来源于WF公司;且被诉侵权种子外包装上标注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号与TF公司取得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号明显不一致,被诉侵权种子外包装上印刷的电话号码为WF公司法定代表人持有,而且HF经营部亦是从WF公司处购进货物,故难以认定HF经营部不知道所售种子侵害涉案植物新品种权。
由此,二审法院综合考虑侵权的性质、情节、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金谷美香公司所支付的维权合理费用等因素,判定BF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4万元,HF经营部赔偿金谷美香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以及维权合理开支1万元。
“被生产”平反昭雪
2020年9月,TF公司收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莫名其妙成为被告。金谷美香公司起诉TF公司称其与经销商HF以多种名义包装、销售“黄华占”水稻植物新品种种子。三份公证书证明了公证处在凤阳县三个农资销售点购买到了标有TF公司名称、地址、注册商标的水稻种子。
问心无愧的TF公司在一审时只委派了公司员工出庭应诉,但因未充分举证其并非实际侵权人而败诉,需赔偿金谷美香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在上诉二审阶段,TF公司委托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肖敬双律师团队代理。律师团发现,虽然TF公司没有实施过侵权行为,但证据却显示侵权产品由TF公司生产,在此情况下若仅以口头抗辩,而拿不出让法院确信的证据,是无法使案件改判的。
没有实施侵权对TF公司而言是消极事实,消极事实应该如何举证证明呢?
TF公司反被动为主动,将查明实际侵权人当作己方的证明责任,就他人假冒TF公司名义销售“黄华占”水稻种子一事以刊报的方式发布了维权声明,并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向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报案,请求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查明侵权种子的来源并给予违法行为人相应的处罚。
最终,凤阳县农业农村局查明本案的实际侵权人为WF公司,代理律师将举报、刊报及凤阳县农业农村局查明案件事实的相关证据递交二审法院。TF公司如愿胜诉,二审法院驳回了金谷美香公司要求TF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全部诉请。
WF公司假冒TF公司名义销售假种子,导致TF公司被种子的权利人追责。“这实则侵犯了TF公司的企业名称权、名誉权、商标专用权等权利,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行为人主张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肖敬双律师说道。
肖敬双律师表示,如有其他市场主体日后因类似情况被起诉,也可采取撰写声明、进行行政举报、进行刑事控告、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一方面通过声明的方式向公众澄清自己名称被冒用的事实,避免、减少损失的扩大,另一方面在行政机关通过调查将实际侵权人查实后可避免承担侵权责任,在之后向行为人主张侵犯企业名称权的案件中才有支撑自己主张的证据。
“希望315打假能逐渐日常化并消除地方壁垒,促进种业健康发展,也期待行政执法部门发挥更大作用,解决行业乱象。”彭国强说道。
2022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要加强涉种子案件的刑事审判工作,国家对种业安全的保护被提升到了战略地位,我们更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3月1日实施的《新种子法》扩大了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及保护环节,也将为企业维权提供强大助力。
【基本案情】
“黄华占”是广东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培育的植物新品种,深圳市金谷美香实业有限公司(原告)对其享有独占实施许可权。WF公司(被告)未经许可生产“黄华占”种子并在包装袋上标注TF公司(被告),通过BF公司(被告)和HF经营部(被告)对外销售。
此前,原告与WF公司于2019年在县农业委员会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调节下,曾签订协议,约定WF公司不再生产销售金谷美香公司“黄华占”水稻植物新品种种子,否则给予金谷美香公司不低于100万元的经济赔偿。因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向法院诉请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构成侵权,判决TF赔偿金谷美香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HF经营部赔偿金谷美香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WF赔偿金谷美香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BF公司赔偿金谷美香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原告、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金谷美香公司主张的100万赔偿数额是WF公司通过协议承诺确定的,该数额属于其再次违法侵权后自愿承担的赔偿数额。而2019年的调解协议TF公司并未参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TF公司与WF公司共同侵权。故判决TF公司不构成侵权,WF赔偿金谷美香公司经济损失105万元,BF公司、HF经营部各赔偿金谷美香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
【案件启示】
对于农作物种子,我国建立了从品种研发、品种审定、品种保护、种子生产、种子销售的全套法律法规体系。这些法律法规虽然将大部分的涉农违法行为交由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管处理,但对于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也可由公安机关予以管辖,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肖敬双律师表示,WF公司冒用TF公司销售假种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TF公司的名誉权、名称权、金谷美香公司的植物新品种权,还严重扰乱了种子市场秩序,威胁到了农民的用种安全,其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为此代理律师将此事举报到侵权种子销售地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借助公权力的调查使本案的实际侵权人浮出水面,化被动为主动,最终使案件事实得以查明,TF公司的侵权嫌疑得以洗清。
此外,企业在面对侵权种子来源不明、侵权主体无法确定的情况时,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可以通过终端溯源,如通过侵权种子的使用者或终端销售者进行取证、维权,或通过民事诉讼、行政举报、刑事报案的方式查明实际生产、经营者。”肖敬双律师说道。
记者丨陈迎,感谢肖敬双律师的宝贵意见
编辑丨农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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