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122号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省级证明事项的通知》(豫政办〔2018〕32号)附件的相关内容,在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提交材料时,提交“种子检验室、厂房、仓库和其它设施的自有产权证明”材料时可“凭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办理”。根据省委、省政府建设现代种业强省目标要求,按照新修订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四)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要求,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须按照新修订的《办法》执行,提交“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
二、已办理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期满内继续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按照新修订的《办法》要求,企业应当在期满六个月前重新提出申请。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依职责同步修订服务指南。
2022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