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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同一生态区主要农作物品种引备规定征求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江苏省种子管理站  浏览次数:467
 

关于《江苏省同一生态区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苏种函〔2022〕13号

各设区市种子管理站,有关教学科研育种单位、种子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主要农作物品种同一生态区引种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江苏省种子条例》《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及《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规定》等有关规定,我站起草了《江苏省同一生态区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各设区市种子管理站、有关教学科研育种单位、种子企业组织相关人员,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于4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表(附件2)反馈至我站。

      联系人:徐瑶;联系方式:025-86263567;电子邮箱:xuchenyao@163.com。

      附件:1.江苏省同一生态区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修改意见表 

      内容附件:    江苏省同一生态区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

      江苏省种子管理站

      2022年3月28日

附件1

江苏省同一生态区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主要农作物品种同一生态区引种备案(以下简称“引种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江苏省种子条例》、《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及《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经营、推广为目的,引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到我省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应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 引种备案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向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申请。引种备案的日常工作由江苏省种子管理站负责。

      第四条 本规定涉及到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种类和适宜区域范围为:

      (一)稻:长江中下游中籼迟熟类型区,长江中下游单季晚粳类型区,华北中粳中熟类型区(黄淮海粳稻);

      (二)小麦:黄淮冬麦南片水地品种类型区,长江中下游冬麦品种类型区;

      (三)玉米:黄淮海普通玉米、青贮玉米夏播类型区,东南普通玉米、青贮玉米春播类型区,黄淮海鲜食玉米类型区,东南鲜食玉米类型区;

      (四)大豆:黄淮海夏大豆南片品种类型区,长江流域夏大豆晚熟品种类型区,长江流域春大豆品种类型区,南方鲜食大豆春播品种类型区,南方鲜食大豆夏播品种类型区;

      (五)棉花:黄河流域棉区,长江流域棉区。

      第五条 引种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通过省级审定,适宜种植区域与我省在同一适宜生态区;

      (二)已在拟引进种植区域开展不少于1年的适应性试验和抗病性鉴定;

      (三)抗病性指标应当达到我省品种审定相关标准;

      (四)获得育种者的书面同意,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当经过品种权人的授权。

      第六条 引种备案试验由申请者自行组织,申请者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引种备案试验的点数、面积、对照品种、试验设置等应当参照我省同类型作物品种生产试验要求;品种抗病性鉴定应当与我省同类型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相同,鉴定机构与我省区域试验一致。

      第七条 申请者应当在引种备案试验播种后一个月内向省种子管理站提交引种备案品种审定证书、审定公告复印件、引种备案试验实施方案及标准样品。

      第八条 省种子管理站可对引种备案试验实施情况开展检查,对标准样品和抗病性鉴定样品的真实性进行验证。

      第九条 完成引种备案试验后,申请者应向省种子管理站提交以下材料:

      (一)引种备案申请表;

      (二)申请者法人证书复印件(申请者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三)引种适应性试验汇总总结及各试点试验结果、抗病性鉴定报告,相关材料均须承担单位盖章;

      (四)品种真实性、安全性、适应性责任承诺书,未撤销审定承诺书。

      申请受理时间:小麦品种为每年8月15日至8月31日;稻、玉米、大豆、棉花品种为每年1月15日至1月31日。

      第十条 省种子管理站在受理截止日起45日内完成审核。通过审核并提交标准样品的品种,同意其引种备案,由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引种备案公告。未通过审核的品种,由省种子管理站在30日内通知申请者。

      第十一条 引种备案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或者发现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备案的,或者提交标准样品不真实的,应当撤销引种备案。

      第十二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科研教学单位、种子企业、品种育成者、品种权人、品种使用人等均可以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品种撤销引种备案建议,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同意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发布撤销公告。

      第十三条 公告撤销引种备案的品种,自撤销引种备案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生产、发布广告,自撤销引种备案公告发布一个生产周期后停止推广、销售。省农业农村厅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决定自撤销引种备案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推广、销售。

      引种备案品种被原品种审定机构撤销审定的,停止在我省发布广告、推广、销售。申请者应当在撤销审定后3个月内书面告知省种子管理站。

      第十四条  申请者在申请引种备案过程中有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3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申请者有造假行为的,终止该品种引种备案程序,3年内不再受理其引种备案申请。

      引种备案品种被撤销审定,申请者未按要求告知的,2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第十五条  品种试验、鉴定承担单位与个人应当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品种试验、鉴定机构伪造试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报告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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