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2023年山西省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农业农村局,厅有关处、中心:
为深入贯彻农业农村部《关于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的指导意见》(农种发〔2022〕2号)和《2022-2023年全国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农办种〔2022〕1号)的有关要求,认真落实《山西省种业振兴行动实施方案》和《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服务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的实施意见》(晋农法发〔2021〕4号)的安排部署,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种业违法行动,全面净化种业市场,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我厅制定了《2022-2023年山西省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
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 孟烨
电话:0351-8235290,邮箱:sxnyzyc@163.com
省农业农村厅执法监督处 贾志清
电话:0351-8235198,邮箱:sxnyzfjd@163.com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2年4月4日
2022-2023年山西省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
为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种业违法行动,全面净化种业市场,持续推进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现制定2022—2023年活动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农业农村部《关于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的指导意见》(农种发〔2022〕2号)和《关于印发2022-2023年全国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农办种〔2022〕1号)的有关要求,认真落实《山西省种业振兴行动实施方案》和《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服务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的实施意见》(晋农法发〔2021〕4号)的安排部署,以推动种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为抓手,坚持省级统一部署、市、县抓落实的原则,覆盖品种管理、市场监管、案件查处全链条,压实压紧主体责任、属地责任,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狠抓案件查处,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违法行为,全面净化种业市场,有效激励原始创新,为种业振兴营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全面贯彻,品种权保护意识明显增强,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力打击;品种管理不断优化,品种同质化逐步解决;种业检测鉴定和执法监管能力不断提升,种子生产经营逐步规范,种子质量稳定在较高水平,种业市场净化成效明显。
(二)细化目标
2022-2023年,省、市、县三级农业农村部门工作目标分解如下。
——省级目标:组织开展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培训不少于1次;省级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抽取种子样品数量不少于上年;辖区内区域性良繁基地监督检查实现全覆盖;辖区内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承储企业现场检查实现全覆盖,到2023年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实现全覆盖;与公检法等部门建立涉种案件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机制,健全投诉举报渠道,上级部门转办督办的种业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反馈率达到100%。
——市级目标:市级发证种子企业现场检查覆盖率不低于50%、品种抽样覆盖率不低于30%,检查反映问题整改合格率达到100%;市场检查和市级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抽取种子样品数量不少于上年;辖区内区域性良繁基地监督检查实现全覆盖;上级部门转办督办的种业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反馈率达到100%。
——县级目标:以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加强种业普法宣传,县级发证种子企业现场检查覆盖率不低于50%、品种抽样覆盖率不低于30%;辖区内种子经营门店监督检查覆盖率不低于60%;检查反映问题整改合格率达到100%;辖区内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完成率达到100%;上级部门转办督办的种业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反馈率达到100%。
三、重点内容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对重点环节、重点品种、重点区域组织开展集中治理,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全面净化种业市场。
(一)强化产权保护
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加强品种权保护力度,激励种业创新。积极组织开展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培训及普法宣传。强化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手段,建立侵权纠纷案件快速处理机制,切实保障品种权人合法权益。(厅种业管理处、执法监督处,市、县农业农村局)
(二)严格品种管理
1.加强审定品种监管。参照《国家级玉米品种审定标准(2021年修订)》要求,修订实施《山西省玉米品种审定标准》,确保与国家审定标准衔接,适时推进大豆、小麦、水稻、棉花品种审定标准修订。强化主要农作物联合体、绿色通道品种试验监管,建立健全品种试验主体资质评价和退出机制。规范同一适宜生态区引种备案,依法加大审定品种撤销力度。(厅种业管理处,省种业发展中心)
2.推进登记品种清理。加强对已登记品种的跟踪调查,发现已登记品种存在申请文件、种子样品不实等情形的,及时向农业农村部反映,提出撤销品种登记建议。(厅种业管理处,省种业发展中心)
3.加强品种标准样品管理。做好审定、登记品种标准样品的征集、送交工作,确保标准样品的真实性。(厅种业管理处,省种业发展中心)
(三)加强种业监管
1.严格种子基地检查。以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生产备案、委托合同、品种权属和亲本来源等内容为重点,严查未按规定备案行为。开展制种基地日常检查巡查,严厉打击非法制种、盗取亲本、抢购套购等侵权行为。开展制种基地苗期转基因检测,强化种子收获前检查,严格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转基因种子行为。对国家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做好抽检,重点核查基地监管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探索实施种子质量认证制度,引导制种企业和制种基地提升种子质量水平。(厅种业管理处、科技教育处,省种业发展中心,市、县农业农村局)
2.加强种子企业检查。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品种、档案、包装标签及种子质量、品种真实性、转基因成分等。落实分级分类监管要求,对检查中发现问题多、投诉举报多或有重大种子违法案件的企业,加大检查抽查频次;对于信用好、开展种子质量认证等企业可减少检查频次。对承担国家和省级救灾备荒储备任务的企业开展全覆盖检查,确保储备任务保质保量落实到位。因遭受自然灾害、调剂市场供需等原因,需动用省级救灾备荒储备种子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违规动用。(厅种业管理处,省种业发展中心,市、县农业农村局)
3.强化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在春季、秋季等用种关键时期,重点检查种子包装标签、生产经营备案、购销台账和种子质量、真实性、转基因成分、“三无”种子等。在冬季开展主要农作物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抽查。组织开展明察暗访,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种子网络销售平台的监管力度,有条件的可组织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严查套牌侵权、制售假劣等违法行为,必要时对网络销售平台、网络经营商户进行约谈、整治。(厅种业管理处、执法监督处,省种业发展中心,市、县农业农村局)
4.强化种畜禽市场监管。重点检查无证生产经营(含过期、超范围)、假冒优质种公牛冷冻精液、低代次冒充高代次、系谱档案不全、销售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等问题。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信息录入“全国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对工作进行自查。组织开展种畜禽、桑蚕种质量监督抽查,严肃查处种畜禽违法违规行为。(厅种业管理处、行政审批管理处、执法监督处,省畜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省园艺产业发展中心,市、县农业农村局)
5.强化水产苗种市场监管。在水产苗种生产销售季节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执法检查和产地水产苗种药残监督抽查,严肃查处无苗种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水产苗种行为和水产苗种生产销售过程中违法违规用药行为,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水产苗种生产经营主体的执法查处率达到100%。(厅种业管理处、农垦与渔业渔政管理局、执法监督处,市、县农业农村局)
(四)加大执法力度
1.严查种业违法案件。按属地管理原则,强化责任落实,以品种权侵权、制售假劣、无证生产经营、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等为重点,充分利用种业案件投诉举报平台,广泛收集违法线索,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建立完善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一般案件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级查处,复杂疑难案件和跨区域案件,各地要做好协同配合,确保所有违法案件都能依法查处,查处结果适时公开。省农业农村厅将定期通报各地种业案件查处情况,遴选发布种业违法典型案例,加大警示震慑力度。(厅执法监督处、种业管理处,市、县农业农村局)
2.完善联动协同机制。建立“执法直通车”,对投诉举报线索明确的,综合执法机构要快速查办,实现企业与综合执法机构同向发力。加强跨区域种业执法协作联动、信息共享,做到“一处发现、全省通报、各市联查”。要加强“检打”联动,监管和执法协同发力。要强化跨部门合作,建立健全农业农村与公安、法院、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协同联动等机制,强化线索通报、定期会商、联合执法等,研究推动建立重大案件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机制。加强种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厅执法监督处、种业管理处,市、县农业农村局)
3.提升种业执法能力。深入实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提升行动。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法规学习培训,提高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执法能力水平。加大执法抽检经费投入,确保满足执法需求。积极探索品种权保护执法的方式方法,加快完善种业知识产权侵权评判规则。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利用全国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种业大数据平台等,建立健全生产经营档案,严格落实农作物种子、种畜禽生产经营备案制度,保证可追溯,确保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全覆盖,提高执法信息化水平。(厅种业管理处、厅农垦与渔业渔政管理局,省种业发展中心、省畜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省园艺产业发展中心,市、县农业农村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压实责任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主体责任,抓好组织落实,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全面履行好种业市场监管职能。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落实方案,于4月底前在本单位官网公开。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开展情况将作为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考核、全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考核、全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创建的重要依据。我厅将适时派出厅级督导检查组,组织开展制种基地、种子市场、种子企业等监督检查,具体活动由省种业发展中心牵头组织落实。种畜禽质量监督检验、桑蚕种质量抽查、水产苗种市场检查活动,分别由省畜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省园艺产业发展中心、省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牵头组织落实。我厅将适时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厅种业管理处、厅农垦与渔业渔政管理局,省种业发展中心、省畜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省园艺产业发展中心、省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市、县农业农村局)
(二)完善机制,细化分工
加强协调配合,尽快建立起高效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逐级压实监管责任。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监督检查作用。各市县要按照部署要求落细落小,抓好具体实施。要加强简易种业案件及纠纷的快速处理,建立“绿色通道”,有效降低维权成本,力争将案件纠纷就地化解。建立健全社会和群众监督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及时收集违法线索,提高查办时效,实现精准打击。探索建立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将有严重违法和犯罪等行为的企业纳入“黑名单”。(厅种业管理处,各市、县农业农村局)
(三)强化保障,充实队伍
积极争取充实种业行业监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人员配备,加强执法装备条件建设,强化种业行业监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专业培训,确保队伍稳定、能力提升。鼓励企业加强法务团队和能力建设,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共同营造种业良好法治环境。(厅种业管理处、执法监督处,市、县农业农村局)
(四)做好宣传,畅通信息
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种业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工作经验做法、典型案件等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震慑违法行为。按要求及时填报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相关信息。及时开展工作总结,每年12月1日前各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将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总结及附表(含填写附件表格及提炼典型案例1个)书面报送我厅种业管理处、执法监督处。(市、县农业农村局)
附件:1.种业监管执法年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