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四川省草品种审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科学、公正、规范地审定四川省草品种,充分发挥优良品种在草牧业生产及生态保护中的作用,保障育种者、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种管理办法》,结合全省实际,我厅起草了《四川省草品种审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2022年5月12日前通过来电来函等方式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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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川省草品种审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4月11日
附件
四川省草品种审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公正、规范地审定四川省草品种,充分发挥优良品种在草牧业生产及生态保护中的作用,保障育种者、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以及原农业部《草种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境内草品种的审定及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草品种,指经人工选育,在形态学、生物学和经济性状上相对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适应一定生态条件,并符合生产要求的草类群体,包括育成品种、地方品种、野生栽培品种和引进品种。
第四条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设立四川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全省草品种审定工作。
第五条 四川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品审办”)设在四川省草业技术研究推广中心,负责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委员会组建品种审定专家库,承担草品种审定试验的评价鉴定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七条 委员会接受个人或单位(包括组织、机构等)的草品种审定申请,包括品种试验申请和品种审定申请。
个人申请的第一申请人应当为四川省户籍或四川省境内常住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单位申请的第一申请单位应当为四川省境内注册、登记、备案,且运营正常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八条 申报育成品种直接向评审办提出申请;申报地方品种和野生栽培品种须经种源地市(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申报国内外引进品种须提供国外、省外登记证书(或公布的品种名录)和品种权人授权在四川省内申请草品种登记的证明。
第九条 申请区域试验的草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驯化、引种并成功栽培,性状优良,具有推广利用的经济价值或生态价值;
(二)与现有品种(已审定通过或已受理的其他品种)有明显区别;
(三)遗传性状相对稳定;
(四)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五)具有符合《草品种命名规则》(GB/T30394-2013)的名称;
(六)完成同一生态类型区品种比较试验:一年生和二年生品种不少于2个生产周期;多年生品种不少于3个生产周年,饲用灌木类不少于4个生产周年的。
第三章 品种试验
第十条 品种试验申请应当向品审办提交四川省草品种区域试验参试申请书(并提交电子版),包括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包括草种种类和品种暂定名称;申请主体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号码;所在地证明材料;
(二)草品种选育、驯化、整理、引种报告,内容包括:亲本来源或亲缘关系、世代和特性描述、选育方法与过程;品种特征特性描述、标准图片(整株植物、根、茎、叶、花、果实、种子);适宜的试验区域和栽培要点;品种的主要缺陷及应当注意的问题;
(三)品种比较试验报告,包括试验目的、试验品种、承担单位、抗性表现、品质分析、产量及试验数据、汇总结果等;
(四)品种或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十一条 品审办收到区域试验申请材料后,于20个工作日内对该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不予受理的申请者可以在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陈述意见或者对申请材料予以修正,逾期未陈述意见或者修正的,视为撤回申请;修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申请主体有争议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品种试验按照《草品种审定技术规程》(GB/T30395-2013)规定的条件,包括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
第十三条 区域试验、田间鉴定由品审办安排,生产试验由申报者自行安排接受品审办统一监督管理,品种抗性测试由委员会指定专业机构检测。
第十四条 区域试验布局在3个及以上的不同生态类型地区,试验设计采用随机区组,4次重复。试验时间与第九条(六)要求一致。试验对品种的丰产性、稳定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行鉴定和品质分析。
第十五条 区域试验设置不少于2个对照品种。对照品种选择同类型已审定登记品种,或当地应用最广泛品种,或在育种目标性状上表现最突出的品种和亲本。
没有相同类型品种作为对照的,可选用同一生态类型区、同期生产上种类相近、用途相似具有良好代表性的已审定品种。
第十六条 生产试验在适宜的不同生态类型区,每个生态区至少安排一个试验点(合计不少于3个点)。每个生产点种植面积不少于5亩,合计面积不少于20亩,试验时间与第九条(六)要求一致。
第十七条 申请者可根据草品种特性申请抗性测试。
第四章 品种审定和公告
第十八条 按规定完成品种试验后,品种审定申请应当在每年11月30日前向品审办提交四川省草品种审定申请书(并提交电子版),包括下列材料:
(一)《四川省草品种审定申请表》;
(二)品种选育、驯化、整理、引种报告;
(三)品种比较试验报告;
(四)区域试验报告;
(五)生产试验报告;
(六)营养成分检测报告;
(七)田间鉴定报告;
(八)生产应用证明;
(九)知识产权无异议承诺书;
(十)其他佐证材料。
第十九条 品审办在申报截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品审办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果提交委员会表决。
第二十条 品种审定以会议方式进行,委员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到会委员达到委员总数的2/3以上时,会议表决有效。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的品种,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品种,委员会上报农业农村厅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品种名称、申报类别、申报单位、申报者、用途及适应地区等。
第二十一条 未通过审定的品种,由品审办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申请者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委员会提出复核。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草品种审定实行回避制度。申请者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参加审定的委员可能影响审定结果公正的,可以向委员会提出回避请求,委员会正、副主任研究确定是否回避。参加审定会议的委员与被审定品种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提出回避申请,由主持会议的主任或副主任确定是否回避。
第二十三条 通过审定的品种,申报者须提供一定数量的种子或种茎,交由品审办指定的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保存,由品审办进行编号登记,并颁发《四川省草品种审定登记证书》。
第二十四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缺陷、品种退化等情形应当退出。
第二十五条 申报者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三年内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对在审定过程中获知申请主体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依法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自处分决定做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品种审定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未经申报者同意,任何人不得扩散申报品种的种子及其繁殖体。一经发现,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四川省草品种区域试验参试申请书》《四川省草品种审定申请书》及附表格式由品审办统一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4年3月17日原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印发的《四川省草品种审定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四川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