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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种子,先了解《种子法》的这些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4-23  来源: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浏览次数:502
 

      “春种一粒粟,秋收万颗子”。有关种子的各种法律问题你都了解吗?

      假劣种子明分辨:

      我国《种子法》第46条规定,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的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以往案件中用非种子冒充种子的情况虽危害巨大、后果严重,但并不多见,常见的还是以此种品种冒充他种品种的情况,主要表现为用老品种冒充新品种,或者用滞销的品种冒充畅销的品种。由于各品种的特征特性、适用范围等并不一样,仍会造成减产等严重影响。

      劣质种子则包括5类: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

      (四)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

      (五)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买到假劣种子怎么办?

      《种子法》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出售种子的经营者予以先行赔偿。经营者不能因为是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任而要求其他责任人赔偿后才予以赔偿。

      索赔前应注意哪些问题?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情况严重将会被判刑!!!

      《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井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147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

      就是大家都必须依法办事

      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各位农民朋友买到假劣种子

      一定不要忍气吞声、自认倒霉

      依法维权

      拿起法律武器

      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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