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某省农药执法人员在对某农药制剂生产企业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把从外购进的未标注生产企业和农药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的某种大包装制剂产品,“分装”成小包装产品,此种行为涉嫌违法。
虽然2017年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取消了分装登记,但《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在其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内,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接受新农药研制者和其他农药生产企业的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也可以接受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委托,分装农药”。
也就是说,委托方即被分装产品的实际生产者(一般为大包装)必须是“合法企业”,即应该同时具有该产品的农药登记证和该剂型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具有农药登记证);受托方也必须是“合法企业”,且应该具有该剂型的农药生产许可证。
如果委托方不具有该产品的农药登记证或者该剂型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即没有生产资质,一旦生产了且外销,就属于违法行为,该产品就应按照“假农药”处理。而受托方把“假农药”拿来分装(产品标签标注是受委托生产,无论该企业是否具有该剂型的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该企业具有该产品的农药登记证和该剂型的农药生产许可证,产品标签标注是本企业生产,相当于从没有生产资质的企业订做产品),其终端产品当然也应判定为“假农药”。
以案说法:分装农药需要农药生产许可证 农药制剂分装也属于农药生产范畴
案情介绍
临安某农业开发公司于2018年1月份通过微信联系江苏常州的某中间商,日本直邮购进日本住友公司生产的“dx小白药”〔该名称是临安某农业开发公司自称,标签标称全部日文,无中文说明书,规格1kg/包〕60包(60kg),在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购包装瓶和自制包装标签,将其中22.8kg原装“dx小白药”分装成5g(标签标称为“dx小白药”)和50g的产品(标签标称为“内吸式小白药”),通过阿里巴巴网站网络销售,截止案发,临安某农业开发公司分装成5g/瓶的“dx小白药”550瓶(合2.75kg),销售给江苏徐州的杨女士等5人;分装成50g/瓶的“内吸式小白药”401瓶(合20.05kg),销售给天津的石先生等3人,临安某农业开发公司销售上述分装产品22.8kg扣除运费外实际获得销售收入总计3600元。
调查与处理
临安农业执法人员登录临安某农业开发公司阿里巴巴网站,对关于涉案产品的部分网页进行了截图取证,对位于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的实际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调取了原装“dx小白药”销售记录明细、 “dx小白药”销售凭证截图、原装“dx小白药”的照片、分装的5g/瓶的“dx小白药”包装标签等相关证据。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农药生产,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三仟陆佰元(3600元);
2、没收违法生产农药的标签420张(5g)、包装瓶564只(5g/420只、50g/144只);
3、并处伍万元(50000元)的罚款。
根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取消当事人直接负责网上农药销售的销售经理周某在10年内从事农药经营的资格。
来源:农法学用、杭州市农业农村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