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种业市场,严厉打击种子违法行为,7月20日重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近期发布了种子违法十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这既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案例,也有假冒授权品种、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种子等案例,以达到以案明理、以案示警的作用。
这10大典型案例中,包括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假冒授权品种的案例。其中,2020年11月,璧山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举报,当事人重庆某公司涉嫌侵犯“中柑所5号”植物新品种权,经对当事人品种示范园和育苗基地的柑桔(树)苗16017株进行品种真实性检验,检验判定为极近似或相同品种,同时当事人不能提供“中柑所5号”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规定,璧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中柑所5号”繁殖材料16017株,处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
10大典型案例中也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2022年2月,永川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当事人经营的某品种玉米杂交种子进行真实性检测,该品种真实性检验结论为不同,经立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该品种玉米杂交种子的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规定,永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该玉米杂交种子,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
重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重庆常态化重点打击制售假劣种子违法行为,今年以来,重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严厉打击品种套牌侵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根据违法线索组织相关区县已立案查处20件,共计没收涉案种子331.5公斤,处罚没款52.75万元。
据了解,在此次发布的10大典型案例中,重庆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还查处了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种子、种子标签不符合规定、无证调运或证物不符调运应施检疫的种子等案例。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讯(记者 赵紫东)重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今(8)日发布“农业综合执法服务种子要害”十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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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讯(记者 赵紫东)重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今(8)日发布“农业综合执法服务种子要害”十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近年来,全市农业执法部门累计办理涉及种业知识产权的相关案件10件,没收涉案柑桔(树)苗26017株、种子1042公斤,处罚没款54.35万元。打击品种套牌侵权和制售假劣种子案件20件,共计没收涉案种子331.5公斤,处罚没款52.75万元。
这些案例有何特点,有何警示作用?记者进行了梳理。
01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假冒授权品种
案例一: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
2020年11月,璧山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举报,当事人重庆某公司涉嫌侵犯“中柑所5号”植物新品种权,经对当事人品种示范园和育苗基地的柑桔(树)苗16017株进行品种真实性检验,检验判定为极近似或相同品种,同时当事人不能提供“中柑所5号”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规定,璧山区农业农村委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中柑所5号”繁殖材料16017株,处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某公司假冒授权品种案
2022年3月,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璧山区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销售的某玉米杂交种子品种权号已经于2015年终止,经立案调查,查实了该公司假冒授权品种的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规定,市农业农村委责令当事人停止假冒授权品种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460元,没收种子80公斤,罚款30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三:某玉米杂交种子假冒授权品种系列案
2022年2月,长寿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线索移交,在辖区内某种子经营部销售的某玉米杂交种子涉嫌假冒授权品种,经立案查实,该种子经营部销售的某品种玉米杂交种子品种权号已于2018年终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相关规定,长寿区农业农村委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假冒授权品种,并作出没收涉案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根据该案线索,同步组织永川、南川等相关区县对该玉米杂交种子进行调查,共立案2件,均已结案。该玉米杂交种子假冒授权品种系列案共计没收涉案种子485公斤,处罚没款94000余元。
警示点评
“民以食为天,农以种为先。”种子是农业的芯片,而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正是种子芯片发展的最强动力,只有保护好种业知识产权,种业发展才能有保障。
上述案件聚焦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从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和假冒授权品种两种主要违法行为着手,特别是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作为重庆市首次办理的侵犯柑橘类植物新品种权案件,对我市保护种业知识产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将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作为种子执法工作的核心,全市累计办理涉及种业知识产权的相关案件10件,共计没收涉案柑桔(树)苗26017株、种子1042公斤,处罚没款54.35万元。
02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2022年2月,永川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当事人经营的某品种玉米杂交种子进行真实性检测,该品种真实性检验结论为不同,经立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该品种玉米杂交种子的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规定,永川区农业农村委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该玉米杂交种子,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某经营部经营劣种子案
2021年12月,荣昌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市农业农村委监督抽检检验报告:荣昌区某经营部销售的某品种玉米杂交种子发芽率不符合标准的规定和标注指标要求。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劣种子进行立案,并对当事人某经营部经营该品种玉米杂交种子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规定,荣昌区农业农村委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184元,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点评
制售假劣种子不仅挫伤育种创新积极性,更严重损害农民利益,如果任其蔓延,将严重阻碍种业持续发展,危及国家粮食安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子行为,对于维护我市种子市场秩序,为我市种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提升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我市一直常态化重点打击制售假劣种子违法行为。今年以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出重拳严厉打击品种套牌侵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根据违法线索组织相关区县已立案查处20件,共计没收涉案种子331.5公斤,处罚没款52.75万元。
03
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种子
案例六:某服务中心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种子案
2022年3月,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永川区某服务中心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服务中心销售的两个玉米杂交种子未经审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某服务中心进行了调查取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规定,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该批两个品种玉米杂交种子,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涉案种子,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点评
该案涉及的两个品种玉米杂交种子均俗称为“鲜食玉米”,长期以来,在对俗称为“鲜食玉米”的种子执法上存在误区,错误认为俗称为“鲜食玉米”的种子属于非主要农作物,不需要进行审定,鲜有处罚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规定:鲜食、爆裂玉米仍然属于主要农作物,本案的办理对查处推广销售未审定鲜食玉米违法行为具有示范指导作用。
04
种子标签不符合规定
案例七:某公司经营标签不合格种子案
2021年3月,涪陵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检查种子市场时发现某公司经营的某杂交水稻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上未标注适宜种植区域和咨询服务信息,执法人员遂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取证。
依据《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规定,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标签不合格种子的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点评
规范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管理,是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种子质量和农业生产安全的关键措施。
本案的办理对进一步规范种子市场特别是种子包装和使用说明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能更好的保护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05
无证调运或证物不符调运应施检疫的种子
案例八:某农资经营部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调运种子案
2021年1月,合川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开展种子市场执法检查时,通过扫描种子包装二维码,发现当事人合川区某农资经营部经营的某品种水稻杂交种子系当事人从市外调运入合川区,不能提供植物调运检疫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调运该品种水稻杂交种子情况进行了立案调查,通过当地植物检疫机构补检,发现该品种水稻杂交种子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属于补检不合格。
依据《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相关规定,合川区农业农村委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向调出地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调运种子的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某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部分区县分公司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应施检疫的种子系列案
2022年3月,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南川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某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某区分公司种子仓库进行联合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提供的种子经营档案中某品种玉米杂交种子数量与检疫证书数量不符,当事人不能提供完整、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后经南川区植物检疫机构补检,该批玉米杂交种子补检合格。
依照《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相关规定,南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该案线索,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组织涪陵、合川、璧山等相关区县农业执法机构进行调查,共立案3件,该系列案共计处罚款24000元。
案例十:某农业公司无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应施检疫种苗案
2022年3月,万盛经开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举报称: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从市外购进的某品种柑橘种苗1500株没有携带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当事人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提供该批次柑橘种苗的有效植物检疫证书,后经当地植物检疫机构补检,该批次柑橘种苗补检合格。
按照《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相关规定,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点评
近年来,我市种子种苗跨省市和市内调运逐渐呈上升趋势,而在种子种苗调运过程中没有携带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情况较为普遍。上述案件的办理能够有效规范种子种苗调运行为,保障调运种子种苗安全。
特别是合川案件,是全国首例在种子调运环节发现带有国家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案件。该案的办理是农业综合执法机构防控植物检疫违法行为的最后一道屏障,有效避免了植物疫情的发生和蔓延;某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在全市范围均设有种子销售网络的大型种子销售企业,对其查处比对“单枪匹马”式的零售门店查处更有震慑性,对进一步规范种子市场具有更强的示范作用。
【来源:华龙网_今日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