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种子基地监管严厉打击“私繁滥制”等非法生产经营种子行为的通知
农办种〔20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种业振兴行动部署安排和新修改种子法有关要求,加强种子基地监管,规范“代繁代制”种子生产秩序,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严厉打击“私繁滥制”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的指导意见》《2022—2023年全国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有关要求,坚持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源头治理、标本兼治,紧盯繁种制种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规范“代繁代制”种子生产秩序,严厉打击“私繁滥制”、抢购套购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提升种子基地监管水平,全力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摸清繁种制种情况。结合种子基地专项检查和种子生产经营备案信息,组织开展辖区内种子生产基地摸底调查,确保基地底数清、情况明。对水稻、玉米等国家和省级种子基地要开展拉网式排查,具备条件的可借助遥感分析和无人机监测等技术手段,全面掌握基地位置、作物种类、制种面积、生产品种、制种企业及“代繁代制”等情况。种子生产相关情况要及时按有关要求通过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报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二)严格核查种子生产资质。组织开展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备案核查和基地巡查,以许可备案、委托合同、品种权属和亲本来源为重点,严查辖区内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证照是否齐全,所生产种子品种、地点等情况与生产经营许可证是否一致,生产经营档案是否齐全,确保全程可追溯;受委托生产者是否备案及备案内容是否完整,特别是委托生产合同是否齐全,品种权属和亲本来源是否清楚,所生产种子的品种、面积是否与生产合同一致;受委托生产者是否有与农户、农民合作组织或村委会签订生产协议等。
(三)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部门联合监管执法,严查委托生产合同违约、非法生产经营等行为。对擅自扩大生产规模、私自截留、私繁滥制、盗取亲本、抢购套购、无证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对市场检查中发现的非法侵权种子要开展“倒查”,追根溯源,严惩种子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对假冒品种权以及未经许可或者超出委托规模生产、繁殖授权品种种子对外销售等种子套牌侵权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加大刑事打击力度。案件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强化警示震慑。
(四)加快提升基地监管水平。强化种业管理和监管执法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分工明确、素质精良、手段丰富、协调配合的种业监管执法队伍和技术支撑力量。推进种子基地监管执法方式创新,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种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作用,规范“代繁代制”种子生产行为。国家级种子基地要积极开展大数据遥感监管试点,实行从亲本提供、田间生产、加工储藏到调运销售的全过程数字化监管,做好与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对接,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种子基地全流程监管新模式新机制。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加强种子基地监管作为推进种业振兴基地提升和市场净化行动的一项重要任务,压实属地责任和主体责任,细化工作措施,抓好组织落实。我部将派出工作组对部分重点种子基地进行调研指导,具体活动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牵头组织落实,相关情况将适时通报。
(二)严格工作考核。将种子基地监管情况作为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考核、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与国家级制种大县和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认定及动态调整相衔接。对基地秩序混乱、监管不力、出现重大种子生产事故,或发生影响较大的非法制种、盗取亲本、抢购套购、私繁滥制和擅自扩大制种规模等侵权违法案件的,取消认定申请资格;已经认定的基地,责令限期整改,调减奖励资金,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基地认定。
(三)强化宣传引导。加大新修改种子法普法宣传力度,积极组织开展基地监管经验做法、典型案件的总结宣传,及时公开案件查处结果,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有力震慑“私繁滥制”等违法违规行为。相关情况及时报送我部种业管理司。
联系人:
种业管理司市场监管处 宋伟
电 话:010-59193209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种子检验处 晋芳
电 话:010-59194513
邮 箱:njzxzjc@agri.gov.cn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2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