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0日,长兴县农业行政执法队在对某农资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销售农药时未执行农药销售台账制度,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农药销售台账制度,在后续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拒不改正仍未执行农药销售台账制度。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执行农药销售台账制度且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本机关于 2022年7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放弃了上述权利。该案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经过局案审委员会讨论,一致同意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叁仟元(3000 元);2.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3.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0 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典型意义
一、建立购销台账是规范农资经营的重要抓手
农药购销台帐是农资经营者诚信经营的重要体现,同时农药购销台帐建立和完善也有助于化解农资纠纷,保护买卖双方的利益。在有些农资产品的纠纷中,有许多案例因无法溯源而酿成纠纷,不仅农民利益受损,农资经销商也因未建立进销货台账制度,最终因无法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真实来源,同样得受到法律处罚。
二、落实农资追溯是保障农产品安全的首道防线
强化农药源头监管,推进“肥药两制”改革,严格执行农药购买实名制和进销台账台账制度,是农药实现可追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绿色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农药购销信息有据可查,有利于农民安全、放心使用农药,有利于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严格执法制度是加强法治宣传的重要手段
农业执法人员应积极发挥“谁执法谁普法”宣传机制,在日常检查过程中,现场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明白纸等进行普法宣传,引导经营者做好进销台账,不断增强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经营的理念,严格规范其经营行为。
经营者拒不执行农药销售台账制度,不仅要对当事人进行罚款,还必须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对被吊证的农资店直接负责人应作出“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三管齐下的处罚措施,形成对农资经营店未规范建立购销台账制度行为的有力的惩戒和震慑作用,达到“处罚一人、教育一片”的效果。
法律适用
1、《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2、《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3、《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5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