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种业安全四大风险,如何规避?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是保障国质家粮食安全的根基。
“十三五”以来,我国种业取得了长足进步,无论从种资源的搜集种类和数量、品种的研发和审定数量都实现了历史新高。
但长远来看,我国种业在种源安全、繁育安全、推广安全、舆论安全中仍存在“四大风险”,为此,提出“五大建议”以规避种业安全潜在风险,切实维护国家种业安全和粮食安全。
01
我国种业发展中存在的“四大风险”
1.种业源头安全风险:种质资源保护不够
一是种质资源流失严重。我国作为世界第三的种质资源大国,生物物种资源种类多、分布广,但如今许多传统种质资源流至国外,经他国改造后抢先注册申请知识产权,圈占我国种质资源。
二是种质资源保护不彻底。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发现,主要粮食作物地方品种的数目丧失比例高达71.8%;第二次畜禽遗传资源调查,15个地方畜禽品种资源已经灭绝,19个品种濒临灭绝。土种的不断消失对我国农业物种多样化损失巨大,本土生物物种资源存在逐渐消失乃至灭绝的风险。
三是外来物种入侵严重。《2022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显示,我国已发现660多种外来入侵物种,其数量正逐年上升。外来入侵物种严重破坏生态系统,危害物种安全。
2.种业繁育安全风险:育种能力不强
一是育种研发投入主体不强。国家公共投入不高,科研、生产“两张皮”现象明显。企业规模小,国际竞争力弱,2018年世界前三强种子企业市场份额约为50%,而我国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的1186家企业仅占34.7%的市场份额。
二是育种高尖端技术被垄断。我国种业前沿研发水平较发达国家仍有很大差距,如分子育种技术90%掌握在以美国为首的科技强国中。分子育种技术极容易被“卡脖子”,存在受制于人的安全风险。
三是育种数量多品质差。经历多年改良,我国良种繁育能力不断提升。目前我国当年申请专利数已经超过美国,但在全球高价值的8379件生物育种核心专利中,我国仅占461件,育种“重数量、轻质量”的现状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
3.种业推广安全风险:扶持政策不精准
一是扶持主体资金用途不精准。虽然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种业安全,提高国有科研经费投入,但经费利用效率较低。种子研发经费80%以上投入在农业科技应用技术研究上,仅不足20%的经费真正投入在育种过程中,且重复科研较多,效率不高,研发种子同质化严重。
二是扶持目标落实不精准。放宽种业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自主权,在于提高科技人员种业研发成果转化收益,但实际执行中,未具体规定经费用途,极易导致经费滥用。
三是政策实施细节不精准。侵权赔偿等制度不完善,导致农作物侵权行为违法成本低,无证经营、制假售假情况频发,假冒伪劣种子流向市场,严重侵害了种业市场环境。
4.种业舆论安全风险:公众认知存在偏差
一是公众参与种业发展程度较小。多数公众“只关心结果,不关心过程”,多关注于“食”而非“食”之源头,导致对种业发展、生物多样性的关注度较低。
二是公众对种业安全保护的意识弱。目前我国种业保护机制建设起步较晚,体制建设不完善,公众对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种质资源保护重视不够。
三是公众对转基因技术存在误区。一些发达国家已将生物育种作为种业发展的新战略,但我国公众对转基因育种的认知有误区,转基因育种的相关知识宣传普及程度低,公众思想难以转变,极大地制约了生物育种发展。
02
规避我国种业安全风险的对策建议
1.深入开展区域特色种质资源的鉴定评价和保护,搭建中小种业企业“专精特新”大数据平台。
一要深入开展区域特色种质资源鉴定评价。在全面清查种质资源家底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展精准鉴定,深入剖析每份种质资源的特点和利用价值,对现有种子库存资源材料定期进行繁殖更新,明确各区域种子资源的类型与演变特征,筛选育种可利用的优异基因,为新品种选育提供保障。
二要重点推进特色种源保护。以我国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科技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七大区域特色作物种质资源库的示范引领作用,对各类特色种质资源保护基地统一管理、认定、挂牌,形成集种质资源收集、保存、评价为一体的机制。
三要建设中小种业企业“专精特新”大数据平台。依托我国5G数字资源建设优势,设立土种保护专项基金,建立全国土种资源专库;完善大数据平台种质资源信息公开、交换机制,建立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的协同联动保护机制,推动种质资源信息高效利用。
2.提升种业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加快形成优势种业企业集群,严厉打击跨国企业垄断
一要整合各方资源的主导作用,打造具有核心研发能力、产业带动能力、国际竞争能力的航母型种业领军企业。支持阵型企业参与种质资源保护、鉴定和开发利用,加快优异种质资源交流共享。支持阵型企业牵头承担国家育种创新攻关等任务,强化新品种展示示范推广。支持阵型企业实施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提升基础能力条件水平等。
二要引导资源、技术、人才、资本等要素向重点优势企业集聚,加快形成优势种业企业集群。例如,支持科研单位与阵型企业对接,开展科技、资源、技术、人才长期战略合作,共享国家科研设施平台,共建研发平台或产学研创新联合体。鼓励金融机构与阵型企业对接,推出更多适合种业特点的金融保险产品,创新融资担保方式,形成长期稳定支持。
三要完善企业并购重组政策,保障我国优势企业自身利益。学习中国化工、隆平高科、中粮集团并购的成功经验,杜绝一切“蹭热度”式并购,避免并购中的利益输送行为,建立并购重组责任制,防止并购企业质量不高等问题。
3.提升种业知识产权纵深,全面整顿优化国内种业市场环境
一要推进行政执法严格规范,整顿优化种业市场环境。对主要农作物品种严格开展审定管理,对非主要农作物开展品种清理;实施种业知识产权专项整治,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依法严打套牌侵权、制假售假、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保障我省农业生产用种安全。
二要加强司法审判指导性作用,保护各方主体创新积极性。知识产权法庭要立足司法审判职能,深入推进种业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工作,以保护各方主体创新积极性为准则,加速拓展“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库”,维护知识产权先、后主体的合法权利。
三要全面形成种业市场联合执法机制,严格打击省际间非法经营活动。建立全国的种子监管信息共享、线索互通、跨界案件协调处理的联合执法机制,进一步加强省际间联合监管力度,有效预防和打击跨地区异地销售非法种子行为,筑牢种业知识产权屏障。
4.构建中国种业振兴行动国际化方案,积极推动“一带一路”国家间产学研融合
一要构建以中国为主的种业科技创新体系。积极构建“中国牵头、国际联动、科企协作”的种业科技创新体系,建立由种质创新、良种繁育、技术推广构成的种业全产业链科技支撑体系,完善种子生产、种子加工、种子服务组成的种业保障服务体系。
二要选择和培育市场主体。加强营商环境建设,选择“破难题”“补短板”型“一带一路”沿路种业龙头企业入驻,加速培育国内同阵型企业的国际合作能力,强化“强优势”型、专业化平台型企业的领航创新地位;以国内核心育种场为依托,支持发展国际联合育种实体,健全“亚欧非”大陆商业化育种体系,提高核心种源培育能力。
三要积极推动国际间产学研融合。要发挥“一带一路”开放式科技合作优势,共建种业科研技术储备库,推动种业科技合作网络与基地建设,共享种业科技发展成果,要建立沿路科研人员流动站,调动高精尖人才的科研积极性,全面提升沿路种业核心竞争力。
三要积极推动国际间产学研融合。要发挥“一带一路”开放式科技合作优势,共建种业科研技术储备库,推动种业科技合作网络与基地建设,共享种业科技发展成果,要建立沿路科研人员流动站,调动高精尖人才的科研积极性,全面提升沿路种业核心竞争力。
5.配套种业振兴行动保障方案,服务全产业链的种业研发推广体系
一要精准选拔种业专业人才,建立种业各环节人才队伍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要加速培养一批种业领军人才、骨干人才、多领域交叉融合型科研人才,推动生物技术与智慧育种发展;鼓励各区域积极采取人才专项政策,吸引和培育国内外人才投身育种科研和推广工作,建立种业各环节人才队伍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做大做强种业研发全产业链。
二要发挥金融工具引擎作用,为种业研发推广体系提供充足的马力。加强引导保险业、信托业、银行业、证券业等金融机构的聚集,促进在支持种业研发推广发展方面的协同与优势互补,充分发挥金融工具的杠杆放大效应,满足种业研发高资金需求,依托数字普惠金融红利,为种业研发创新出更多安全有效的投资路径。
三要把扶持政策作为种业创新研发的重要手段,助力优创、特创型种业企业降低育种风险。要做到重点帮扶优创、特创阵型企业,引导资源、技术、人才、资本等要素倾斜,国家级及省级重点科研课题的优先扶持,予以减免阵型种业企业税收政策,全力帮扶优创、特创型种业企业规避风险来源、多元化转移风险、降低自留风险,将风险损失控制在企业可控范围之内,促使企业能够安心地投入到种业育种研发当中。
来源|《改革内参》余志刚 宫思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