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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修改种子生产日期属于违法行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0-05  来源:农法实务  浏览次数:906
 

某农科公司违法修改种子生产日期案

      本案是一起种子销售者违法修改种子生产日期的案例,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0日,甘肃省静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静宁县某农科公司门店进行检查,其负责人李某在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通过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的6罐豫艺龙卷风西瓜种子,净含量50克/罐,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7日,扫描包装二维码时发现其生产日期为2020年9月,经联系厂家,是该农科公司负责人联系厂家进货时要求厂家对生产日期进行了修改。执法人员现场抽取样品作为证据保存。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的第一款:“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涂改标签的……”之规定,静宁县农业农村局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种子;3.罚款2000元。当事人在规定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于2021年1月18日上缴罚款,此案告结。

      执法示范点

      读懂法律

       本案是一起种子销售者违法修改种子生产日期的案例,具有一定的典型性。生产日期是种子等农资产品极为重要的保证之一,看似不起眼,但由于农田面广、农民种田水平参差不齐,种子标签未能明确指导农民掌握播种期,很容易对粮食生产产生不良后果,而在2016年实施的新种子法及其配套管理办法数年以来依然发生,暴露出种子生产企业及种子经营人员学法、尊法、守法不到位等问题,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需进一步加强普法工作深度与广度,并进一步加强相关领域行政执法监管力度与强度。对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只是特殊的教育方式,目的是促进行政相对人学法、尊法、守法,合法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更好地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农业生产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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