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发布《2021下半年—2022年上半年自治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根据网站公布文件显示,案例共有十起,其中种子案件共两起,以下是全文内容:
2021下半年—2022年上半年自治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公示
2021年下半年以来,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立足乡村振兴,在不断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基础上,强化办案能力,聚集主业主责,查处了一批典型且社会影响深远的案件,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为农业生产安全保驾护航。现将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阿克苏地区某公司销售假种子、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未备案种子案
2022年3月,阿克苏地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涉嫌:1、经营的新陆中67号(世纪千斤王)40袋,新陆中67号(疆中棉王)195袋,新陆中46号(棉状元)72袋,新陆中46号(秋多多)12袋棉花种子共计319袋,规格为10公斤/袋,未在当地农业农村局备案;2、未封口的新陆中67号(疆中棉王)20袋,规格为10公斤/袋,涉嫌为其他品种冒充新陆中67号;3、销售的新陆中67号(世纪千斤王)、新陆中67号(疆中棉王)、新陆中46号(棉状元)、新陆中46号(秋多多)包装没有使用说明;4、未提供种子生产、经营台账等违法行为。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销售的种子未在当地农业农村局备案、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种子、销售假种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阿克苏地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种子200公斤、没收违法所得48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
生产、销售假种子的行为,严重危害农业生产安全,损害农民合法利益,及时、准确打击该类犯罪,对保护农民权益,维护农村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案当事人以杂交棉冒充“新陆中67号”品种销售,是典型的经营假种子行为。制售假种子的行为不仅危害农业生产安全,也破坏了种业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为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执法部门以“零容忍”态度,严格打击制售假劣种子行为,规范种业市场经营秩序,做到切实维护人民利益和市场秩序。
二、阿克苏地区库车市某农业设施公司蔬菜基地农药超标案
2022年3月,库车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库车市某公司种植的辣椒、番茄、南瓜进行监督抽样时,经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乌鲁木齐)检测,库车市某公司的辣椒中噻虫胺超标。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种植的辣椒中噻虫胺超标(标准要求≤0.05,现检测结果为≤0.074),不合格,(检验报告日期:2022年4月29日、检验报告号:2022-N-2055)。噻虫胺不合格,检测依据:(GB23200.39-201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之规定,库车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农药残留标准是农产品生产者正确使用农药的基本指引。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超出农药残留标准范围使用农药,直接威胁到农产品质量安全,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库车市农业农村部门秉持对食品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真正做到了检打联动、精准执法,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三、塔城沙湾市曹某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
2021年9月,沙湾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农业农村厅转办的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投诉举报函,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反在沙湾市东湾镇一地块未经其代理的品种权人同意繁育制种保护品种华美1号玉米杂交种。
经调查,举报人反映的玉米杂交种其代理的种业公司具有独家生产经营权,沙湾市东湾镇曹某未经华美1号品种权人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在沙湾市东湾镇繁育制种华美1号玉米杂交种59.15亩。沙湾市农业农村局充分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双方自愿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同意,侵权人曹某将位于沙湾市东湾镇生产的华美1号玉米杂交种共59.15亩的玉米植株全部机械粉碎成青贮饲料。按照此协商协议,9月9日侵权当事人完成承诺事项。
侵权案件的法律责任与其它种子行政违法案件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三条,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行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只有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才能进行行政处罚。未涉及公共利益的侵权案件主要通过协商、调解或法院诉讼解决。协商解决侵权纠纷的好处是程序简便、及时迅速,有利于减轻行政和审判机关的压力,节省诉讼费用,有效地防止侵权的进一步扩大,也有利于促进双方的协作关系,扩大往来,推动经济发展。该案在沙湾市农业农村局的支持下,案件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侵权问题,即减少了品保权人维权成本,又化解双方之间的纠纷,保护了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巴州库尔勒市阿某无拖拉机驾驶操作证、驾驶无牌证拖拉机、拖拉机未年审案
2022年5月,巴州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库尔勒市某镇田间路查时,发现一辆东方红250型号大型拖拉机行驶时车头部位未悬挂车牌,经询问,当事人无法提供驾驶证、车辆行驶证,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驾驶作业。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阿某驾驶无拖拉机驾驶操作证、拖拉机未年审、驾驶无牌证拖拉机在乡村路段行驶,执法机关认为该车辆不具备上道路行驶田间作业的条件。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二、四、七款之规定,巴州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50元的行政处罚。
农忙季节是大型农机具使用的密集时段,农机车辆无驾驶操作证、无行驶证、无车辆号牌,车辆未年度安全审验,不具备上道路行驶田间作业的条件,具有严重的安全隐患。本案中,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巡查中发现了问题隐患,并积极查处,排除了安全隐患,保障了农业安全生产,同时也对群众进行普法,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
五、塔城地区沙湾县某种业经销部擅自修改肥料产品标签案
2022年3月,塔城地区沙湾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沙湾县农资市场进行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在沙湾县某种业经销部门店及库房内有标称“绿晶菌越”的肥料产品标签内容与农业部规定内容不符。
经立案查明,该产品肥料登记证“微生物肥(2018)准字(4312)号”与“绿晶菌越”标签标识肥料登记证号相符,“绿晶菌越”肥料登记证农业部登记批准适用于水稻,与其标签标识适用作物(各种大田作物棉花、辣椒、果树、蔬菜、豆类、瓜类、葱、姜、蒜、马铃薯、花生、花卉等)内容不符。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沙湾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件责任主体明确,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对于此类案件的坚决查处打击有利于推动农资长效治理,农业执法部门坚持边实践边探索边总结,不断加强法制宣传和安全防范教育,力争从根本上萎缩伪劣农资的消费市场、铲除伪劣农资犯罪的滋生土壤,有效维护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让假冒化肥无处安身,让农民用上的是真正的放心农资产品。也提醒经营者对购进的农药进行查验,如果销售了不合格的农药将受到法律严惩。
六、喀什地区喀什市努某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或者驾驶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案
2022年4月,喀什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与地区执法支队开展第一季度交叉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努某涉嫌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操作证或者驾驶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努某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行为,违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喀什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努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目前农机执法面临多种问题,一些农机驾驶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执法过程中存在不挂安全链、转向灯和刹车灯不亮、反光膜缺损等安全隐患,还存在违规载人、私自改装农用机械设备以及超载货品等违法行为。此案对农机驾驶员具有教育意义,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提高民众法律意识、守法意识,使其了解无证无牌驾驶农机是违法行为。
七、博州精河县张某未履行回收废旧农田地膜责任案
2022年3月,精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村民张某承包种植的500亩小麦未履行回收废旧农田地膜责任。张某法律意识淡薄认为自己没有回收义务,经执法人员对张某批评、教育使其认识到错误,被处罚后立即履行了废旧地膜回收义务。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精河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目前农民对于履行废旧地膜回收的责任不主动、不积极,违法意识淡薄,虽然知道地膜残留对土壤环境的危害,但不认为这是违法犯罪行为,导致农田地膜污染在农村地区较为普遍,对农业生产具有潜在危害。本案通过以案释法,在执法的同时进行了普法宣传,极大的遏制了种植户随意弃置、处理废旧地膜的违法行为,在社会上引起了良好的反响。对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业生产、改善土壤环境、保障粮食安全具有积极意义。
八、和田地区墨玉县某农资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2年2月,墨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的线索,对墨玉县某农资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立案查明,该农资店经营农药包括格力斯大三元(除草剂)15盒,甲维高氯氟9小袋,溴氰菊酯19盒,乙烯利(植物生长调节剂)14桶。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墨玉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无证经营农药的违法行为案件,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为追求利益,丧失守法经营底线,只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就经营农药,严重扰乱了农资市场经营管理秩序。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农资经营门店作为销售农药的主体,在经营农药之前要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要求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和经营假劣农药的,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也提醒广大农牧民购买农药要到有农药经营许可证的门店,如果购买到假劣农药可按照相关法律举报和索赔。
九、伊犁州伊宁市某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0.005%溴敌隆毒饵杀鼠剂”案
2021年9月,伊犁州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伊宁市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嫌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性使用农药。
经立案查明,2021年4月当事人与蠡县某制香公司签订19000千克的“0.005%溴敌隆毒饵杀鼠剂”购销合同(0.005%溴敌隆毒饵杀鼠剂玉米,15000千克;0.005%溴敌隆毒饵杀鼠剂蜡丸11.5元/千克,4000千克),当事人向蠡县某制香公司先后支付货款173500元。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0.005%溴敌隆毒饵杀鼠剂玉米”900千克,销售金额13500元,另有2551千克(“0.005%溴敌隆毒饵杀鼠剂玉米”1922千克和“0.005%溴敌隆毒饵杀鼠剂蜡丸”629千克)作为伊宁市公共卫生防治免费投放使用,库存剩余“0.005%溴敌隆毒饵杀鼠剂”15556.5千克,货值金额142343.25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未取得限制性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3500元,并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取得限制性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案件,属于超出许可范围经营,执法人员重点检查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专柜销售、进销台账、实名购买、溯源管理的落实情况,实现违法行为的溯源打击,加大对跨区域无证销售实行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产品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帮助当事人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错误。
十、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某兽药经销部经营假、劣兽药案
2022年2月,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新市区某兽药经销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某兽药店“口黄净6瓶,盐酸多西环素片24瓶,衣原体专治片5盒”在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无法查询到该批次兽药批准文号。
经立案查明,标称由西安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该批次“口黄净6瓶,盐酸多西环素片24瓶,衣原体专治片5盒”为假、劣兽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假、劣兽药的行为,作出没收口黄净6瓶,盐酸多西环素片24瓶,衣原体专治片5盒,没收违法所得18元,罚款219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即便案情较为简单,罚款金额也不高,仍然体现了执法人员对于售假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假兽药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十分严重,使用假劣兽药不仅会贻误畜禽治疗,而且会掩盖病症,延长病程,使畜禽错过最佳的治疗时机,导致病情恶化,长期使用假劣兽药会使畜禽产生药源性疾病,影响畜禽生产性能,甚至会导致中毒、死亡现象发生,容易造成人民巨大损失。执法人员严厉查处此类案件,将威胁畜产品安全的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为百姓营造安全健康的市场环境。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