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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你了解多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0-31  来源: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  浏览次数:1531
 

      植物新品种保护基本知识

      1.什么是植物新品种权?

      植物新品种权( Plant Variety Rights ),简称品种权,也称“植物育种者权利”( Plant Breeder ' s Rights , PBR ),是指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获得授权的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新品种权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一样,同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2.为什么要进行新品种保护?

      具有高产、优质或抗病虫害等特性的植物新品种,是农业、园艺和林业提高产量和质量的基本因素。而培育植物新品种需要大量的投资,包括技能、劳力、物质资源和资金,同时花费大量时间(10-15年)。授予新品种的培育者以独占权,使其能通过其品种获得利润,可鼓励育种者继续投资品种选育,为农业、园艺和林业的发展作出更大贡献。同时,农民通过应用这些优良品种增产增收,为保障粮食安全作出贡献;消费者能享受到更多优质、新奇的农产品,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此外,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框架下,可更多地引进国外优良新品种,为我国种植结构、种质资源的多元化提供有效补充,也有利于我国的优势品种更好地到国外生产种植,在国际市场上寻找可信赖的合作伙伴。

      3.谁可以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如何申请?

      新品种权的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对于非职务育种,完成育种的个人可以申请新品种权;对于职务育种,育种人所在的单位可以申请新品种权;对于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由谁申请新品种权,没有合同约定的,受委托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新品种权。另外,品种权的申请权也可以由双方签订协议进行转让。

      新品种权的申请由申请人向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保护办)提出。我国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保护办提出申请;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的外国申请人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向保护办提出申请。对于农业植物品种,新品种权申请通过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zwfw.moa.gov.cn/nyzw/index.html?redirectValue=14600#/homeList)进行网上申请,具体由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受理审查。

      4.我国植物新品种权授权的条件是什么?都如何审查?

      列入我国植物品种保护名录范围内的植物种(属),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具备适当命名,可以被授予新品种权。其中新颖性和命名主要由保护办公室(保护办)审查员根据申请文件进行书面审查;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DUS)主要由保护办委托指定的DUS测试机构进行集中测试,或者由保护办审查员考察申请人自行完成的测试(现场考察)来进行审查。

      5.什么是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在申请日前,经申请权人自行或者同意销售、推广其繁殖材料,在中国境内未超过一年;在境外,木本或者藤本植物未超过六年,其他植物未超过四年。

      对于新列入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属(种),对品种繁殖材料的销售、推广时间有一定的宽限期:自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新品种权的,在我国境内销售、推广该品种种子未超过四年的,具备新颖性。

      此外,我国种子法中规定,除销售、推广行为丧失新颖性外,下列情形视为已丧失新颖性:品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播种面积确认已经形成事实扩散的;农作物品种已审定或者登记2年以上未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

      6.什么是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

      特异性(Distinctness)、一致性(Uniformity)和稳定性(Stability)又称DUS“三性”,是品种的基本属性。其中特异性又称可区别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有一个以上性状明显区别于该植物属(种)的所有其他品种。简单理解,就是品种必须是“独一无二”的。一致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除了可预期的变异外,群体内个体间的相关性状足够一致。简单理解,就是品种要长得“整整齐齐”。稳定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主要性状保持不变。简单理解,就是品种需“年年长得一样”。在新品种保护中,对DUS的审查又称为“实质性审查”。此外,DUS作为品种的基本属性,是对一个植物群体能否成为品种的基本要求,因此已经成为世界通行的品种管理基本技术要求。在我国,申请品种审定、登记和新品种权的品种,均需具备DUS三性。

      7.新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有何区别和联系?

      新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登记都是我国品种管理的重要制度,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属性和目的不同。新品种保护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畴,其目的是对育种人的育种成果进行确权和保护,进而促进育种创新;品种审定、登记是品种的市场准入管理,其目的是通过对某一品种是否适宜在特定区域推广应用把关,保护生产者(用种者)安全。因而,在新品种保护中更强调品种的新颖性、特异性,在品种审定、登记中更强调品种的适应性、丰产性等生产性能指标。

      2)效力不同。品种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其本质是一种财产权,即品种权人对其授权品种具有独占的权利,可以决定由谁、何时、在哪实施该品种权(如推广应用该品种,转让、许可、质押该品种权)。而品种审定、登记作为一种市场准入管理,决定的是主要农作物和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中的作物品种是否能在特定的区域范围内推广应用,并不能限制谁可以推广应用。可以简单理解为,审定、登记决定品种可不可以推广应用,品种权决定谁可以推广应用。

      另外,新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登记的作物范围、审查机构、审查要求也有不同。

      三者虽然有较大区别,但都是针对品种的管理,因此管理的前提都是一个植物群体能被定义为品种,因而均要求品种具备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需开展DUS测试。

      来源|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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