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以农为本,农以种为先”
种子作为农业的“芯片”,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是解决“米袋子、菜篮子、果盘子和花蓝子”等民生问题的重要保障。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对促进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是促进种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是确保种业安全的关键推动力,是壮大种业发展的“金钥匙”。坚持科技创新,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对实现种业振兴具有重要的作用。
为进一步宣传《种子法》和《北京市种子条例》,服务种业之都建设,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的种业创新环境,我们邀请了业界专家以问答的形式,为大家科普种业知识,宣传种业知识产权。
问:什么是植物新品种?
答: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条对农业植物新品种的概念范畴予以明确:“农业植物新品种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干果除外)、观赏植物(木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食用菌、藻类和橡胶树等植物的新品种。”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条第一款对林业植物新品种的概念予以明确:“本细则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符合《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林木、竹、木质藤木、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品种。”
问:什么是植物新品种权?
答:植物新品种权( Plant Variety Rights ),简称品种权,也称“植物育种者权利”( Plant Breeder ' s Rights , PBR ),是指由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主管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授予品种培育者(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人工培育或开发的野生植物符合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新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利。植物新品种权具有知识产权的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植物新品种权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一样,同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
问:为什么要进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或者说其保护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我国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种子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种业科技创新、植物新品种培育及成果转化。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者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据此,对植物新品种予以保护可以鼓励育种创新,培育更多新品种,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因此,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具体如下:
培育植物新品种,需要付出智力、人力、财力、物力等大量投资,并且花费七到八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授予培育者一项排他的独占权,不仅使其能通过品种获得利益,还能鼓励育种者继续创新,既有利于科技成果实现转化,也有利于鼓励育种者全心投入科研当中,进一步提高育种积极性,继而为种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获得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品种往往能够在农业生产应用中更好地发挥其价值,优良品种应用广、价值大,既有利于实现农业增产增效,又可以实现农民增收和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植物新品种权作为知识产权是种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增强企业效益的主要来源和动力。
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利保护,面对不法侵害,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法有据。
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是国际种业形势发展需要和人类文明进步的体现。既有利于促进国际品种交流与合作,也有利于先进技术和优良品种的引进,更好地实现优秀种质资源引进来和走出去。
来源:北京农业